解放后, 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负责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管理。1954年4月,中
共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关于非贸易外汇节约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规定所有
机关、团体、学校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凡持有外汇或有外汇收入者,无论是解放后接
收的或在国外的资金及国外机构的利润收入,均应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
留。 1966年5月1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对非贸
易外汇的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 1972年9月1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
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除业务必须保留的外汇周转金外,所持有的和
收入的外汇,必须全部卖给国家银行,不准私自保存外汇或把外汇存款放在国外和港
澳地区,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进行管
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旅游、服务行业的涉外宾馆、商店等。在加强非贸易外
汇管理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1987年,
根据青岛市非贸易创汇的情况,要求每个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建立了收支月报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同时,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协助下,对青岛市现汇帐户进行了一次全
面的摸底调查,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和无需保留的帐户及时进行了清理,对应保留
的90个现汇帐户进行了建表登记。通过强化管理,当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
年增长10%。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旅游收入成为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加
强管理, 1990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山东省分局
制定了《旅游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贯彻《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贯彻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和《关于加强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根据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
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帐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另根据规定重新开立支出户,并
对原有帐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户。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共开立支出
户52个,撤销不符合条件的帐户10个,对26户档案不全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责成
其补齐了有关批文、 档案簿,补发了“许可证”35份,集中办理结汇274万元。通过
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彻底摸清了旅游外汇的家底,建立了旅游外汇开户档
案和帐务核算制度。
第三节 非贸易外汇管理
解放后, 中国银行青岛分行开始负责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管理。1954年4月,中
共中央财经委员会颁发了《关于非贸易外汇节约使用及增加收入的通知》,规定所有
机关、团体、学校及公私合营企业等,凡持有外汇或有外汇收入者,无论是解放后接
收的或在国外的资金及国外机构的利润收入,均应卖给或存入国家银行,不得私自保
留。 1966年5月16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非贸易外汇管理的规定》,对非贸
易外汇的管理做了进一步明确。 1972年9月1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了《关于试
行非贸易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各单位除业务必须保留的外汇周转金外,所持有的和
收入的外汇,必须全部卖给国家银行,不准私自保存外汇或把外汇存款放在国外和港
澳地区,不得以外汇收入抵作外汇支出。
1985年1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成立后,开始对青岛市的非贸易外汇进行管
理。非贸易外汇管理主要涉及旅游、服务行业的涉外宾馆、商店等。在加强非贸易外
汇管理中,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分局不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1987年,
根据青岛市非贸易创汇的情况,要求每个收取外汇券的单位建立了收支月报制度,指
定专人负责。同时,在中国银行青岛分行的协助下,对青岛市现汇帐户进行了一次全
面的摸底调查,对未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和无需保留的帐户及时进行了清理,对应保留
的90个现汇帐户进行了建表登记。通过强化管理,当年青岛市非贸易外汇收入比1986
年增长10%。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旅游收入成为非贸易外汇收入的重要来源,为加
强管理, 1990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实施了《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山东省分局
制定了《旅游外汇管理实施细则》。围绕贯彻《办法》和《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
青岛分局根据青岛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青岛市贯彻旅游外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和《关于加强开立外汇现汇帐户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根据收支两条线控制的规定,
把原有企业开立的现汇帐户作为收入户,只收不支,另根据规定重新开立支出户,并
对原有帐户进行清理,凡不符合条件的一律清户。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共开立支出
户52个,撤销不符合条件的帐户10个,对26户档案不全的企业进行了重新审查,责成
其补齐了有关批文、 档案簿,补发了“许可证”35份,集中办理结汇274万元。通过
贯彻《办法》和《实施意见》,彻底摸清了旅游外汇的家底,建立了旅游外汇开户档
案和帐务核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