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现钞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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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的青岛,外国银行操纵汇率和外汇业务,外币充斥市场。建国后,国家取
缔了帝国主义在华的经济金融特权,明令严禁外币在市场上流通和自由买卖,严厉打
击、取缔外币黑市,同时国家银行公布合理的收兑牌价,积极收兑沉淀在个人手中的
外币现钞。为了加强收兑,公布了兑换外币的办法,凡在1949年12月30日前持存的外
币,可以向中国银行青岛分行换取外币存款单,外币存单可以在外汇交易所按电汇行
市出售。1949年收兑美钞67万元,港币26万元。1950~1952年平均收兑美钞27万余元,
1953~1955年平均收兑3万元, 以后都在万元以下。从1950~1979年,在国内市场上
外汇现钞一直不准流通。华侨寄回的外币全部按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可
以华侨人民币的名义存在银行,国家给予利率上的优惠。
随着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1980年国家发行了外汇券,以满足外国人来华旅
游购买商品和住宿结算的需要。但在发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换取、借用、转让以及套
购紧俏商品的情况。为制止这一做法,山东省外汇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规定: 除对外
供货部门向外贸单位购进商品仍使用外汇券结算外,其他单位一律停用; 各单位收入
的外汇券,必须及时兑给银行,不得保留、转让、私自买卖和供本单位及个人使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和扩大,1985年国家在现汇管理上实行了新的管理办法,允许个
人持有外汇现汇,银行开办了个人外币储蓄业务。同时,个人因公、因私出国,可以
换取一定数量的外汇现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