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帐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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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政务院公布的《关于实行国家机关现金管理的决定》和《货币管理办法》
中规定,公营企业、机关、部队和合作社,必须在国家银行开立帐户,款项不得存入
私营行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政务院的要求,加强了对公营企业、机关、部队
和合作社的帐户管理工作,这些单位的资金往来均通过国家银行办理。1963年,中国
人民银行总行在《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中,要求会计人员要严守国家计划,加强资金
管理,监督资金使用。为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银行帐户进行非法活动,必须有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 1966年4月15日,国家财政部、
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工商管理局下达《关于在市场管理中加强配合协作,打击投机倒
把活动的问题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市场上反对资本主义势力的斗争,是一
项长期的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密切配合,未经登
记的工商企业单位,不得在银行开立帐户,工商企业和街道、社队企业等集体单位,
今后在银行开立帐户,应当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发现有骗取开户、
出租帐户等违法行为,银行应立即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青岛市有关部门认真
贯彻执行了这一规定。
1976年3月, 为进一步加强帐户管理,严格结算监督,防止利用银行帐户搞投机
倒把等非法活动,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全市各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进行了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青岛市工商企业和机关团体在银行开立的帐户在使用上基本合理,符
合有关帐户管理的规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 有的工商企业在银行开立两个
帐户;有的单位在银行开立了一些不应开的专户;有的机关预算单位,除开立预算拨款
帐户,还按款项性质开立许多专款专用帐户;有的单位已撤销,而在银行仍保留帐户。
针对这些问题,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定。对工商企业开户规定,
凡在银行开立结算户的必须是独立核算单位; 一个独立核算的工业单位只开立一个结
算存款帐户,其中对国营工业单位可另开一个专用基金存款户; 商业批发单位只开立
一个存贷合一的往来户,商业零售单位只开一个存款帐户; 企业的职能部门(科室)不
得在银行单独开户。对机关团体开户规定,属于财政预算单位,由财政机关或上级机
关以划拨资金方式拨入的行政费用,可开立一个预算内存款帐户,其他各项款项可只
开一个其他存款户;属于报帐单位或以收抵支的差额补助单位,只开一个存款帐户;机
关团体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只开一个结算存款户。通过加强帐户管理和柜面监督,
全年制止空头支票2848起,金额264万元;查出租借帐户35起,金额16万元。1977年11
月,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帐户管理办法》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青岛市4881个
帐户进行清查。通过“三查、三看” (查单位名称、地址,弄清隶属关系,落实主管
部门,看是否符合独立核算条件; 查单位经济性质,落实所有制成份,看科目使用是
否正确; 查单位产供销情况,掌握资金活动主要渠道,看在结算和帐户使用上有无问
题) ,发现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租出借帐户,代办结算;二是不择手段套取现金,用
于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 三是超经营范围,乱搞协作。在清查的基础上,全市保留帐
户4322户,占清查总数的91.28%;撤并358户,占7.6%;调整科目54户,占1.14%;取缔1
户。在帐户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要求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信贷、结算、现金管理和工
资基金管理规定,不准开发空头支票,不准租借帐户。
1980年,为了适应集体工商业和个体工商业的发展,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帐
户管理的通知》,青岛市放宽了对集体和个体工商业户的开户条件,凡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有一定资金者,准予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凭以结算营
业收支。1982年,根据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的部署,对青岛市9473个工商企业、机关
团体、 部队、 个体工商业帐户进行了全面清查。核对了5214户的开户申请,调阅了
1984户企业的营业执照, 对737个重点帐户检查了使用情况,发现出租帐户、超营业
范围等问题,对其中33个问题比较严重的帐户分别反映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
主管部门做了处理。有的被吊销营业执照,有的被停业整顿,有的被处以罚款,有的
做了检查。按照帐户管理的规定,取缔了14个无照或严重违法帐户,撤并了24个非独
立核算或应并转帐户。1983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为了支持和促进经营承包责任制
的推行,在开立帐户上适当放宽了政策,对凡是持有承包营业执照的各种承包单位和
个体工商户,以及无营业执照而有承包证件(或合同)的,准许其在分支机构开立帐户,
至年末共开立个体存贷款户435户。
1984年,根据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的放开搞活的要求,银行进一步放宽开立帐户
的条件,凡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照(包括外地执照和临时执照)、具有经济独立
核算的单位,均可开立帐户。对一些外地乡镇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有的不具备上述条
件的, 只要能出具一定的证明, 也予以通融立户。至年末,仅市内五区就开立帐户
1191个,其中个体工商户294个。
1985~1986年,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机构逐步增多,在金融业务交叉
竞争中部分银行不适当地放松了开户条件,以此来争揽客户。而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由于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时间不长,对加强帐户管理有所放松。1987年,为了促进金融
业务交叉竞争规范化,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加强了开立帐户的管理工作,规定企业可
以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选择企业,一个企业虽然可以在多家银行开户,但只能在一
家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其工资提取、现金支付、贷款使用等接受基本结算户银行的
监督,在其他银行只能开立一般存款户,不得支付现金。这一规定对各银行以放松帐
户管理为条件拉客户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抑制作用。1988年,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
据青岛市金融业务交叉竞争的实际, 于2月份制定颁发了《青岛市金融机构业务交叉
管理暂行规定》,对开立帐户做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在银行只能开立一个基本结
算户。企业为了开展业务,融通资金,可以在其他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不受银行
专业分工的限制。通过确立基本结算帐户和一般存款帐户来明确银行的管理、监督职
责,在此基础上实行银行选择企业、企业选择银行的双向选择。企业要求转移管理关
系,接受银行要会同原企业开户银行办理有关管理、统计资料等档案的移交手续,原
开户银行不得设置障碍。这一《暂行规定》出台后,各家银行进行了统一布置,并在
实际工作中执行。
1989年,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制定了帐户管理规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根据规
定并结合青岛实际,提出了贯彻意见: (一)对具备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的单位,可以选定一家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对单位的工资、奖金、现金、流
动资金等监管,均由基本帐户银行负责,持《营业执照》的单位,因不具备法人资格,
只能在就近的一家金融机构开立辅助帐户,该户原则上只收不付或只付不收,其工资、
奖金及现金支出,由原主管部门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负责管理; (二)自8月1日起,凡在
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帐户的单位,须由其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审查,经当地人民银
行批准后,持“银行开户卡”开立帐户; (三) 对8月1日前已在金融机构开立属于凭
“银行开户卡”开立的基本结算户,各金融机构按银行帐户管理规定进行认真清理,
凡一个单位在两家以上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帐户的,要与单位协商认定一家金融机构为
基本帐户,在此基础上将全部实有基本帐户,由单位填制“银行开户卡”,经盖章齐
全后,以县、区为单位,集中送交人民银行审批。至年末,市区共批准新设基本帐户
110户, 受理各行报送的待批“银行开户卡”4736户,县辖“银行开户卡”的核对工
作基本结束,撤销了部分不符合规定的帐户。通过清理整顿帐户,有效地控制和纠正
了单位多头开立基本帐户、多头提取现金的问题。
1990年,根据人民银行总行关于清理整顿帐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人民银行
青岛市分行结合青岛市的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帐户管理办法,制定了《关于金融机构
对企业开立一般存款帐户的管理意见》和《关于金融机构对持〈营业执照〉企业开设
帐户的管理规定》,明确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帐户,国家赋予银行
各项管理监督职能由基本帐户开户银行负责,企业主要资金活动应通过基本帐户开户
行反映。企业因资金需求可在另家银行开立一般存款帐户,该帐户不得支取现金 (交
通银行青岛分行除外) ,存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及利息之和,贷款还清后帐户应立即
撤销。为了把这些规定落到实处,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建立了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审批
制度,明确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为企业开立基本帐户,必须凭人民银
行核批的“银行开户卡”予以开立。与此同时,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企业开立基本
帐户实行了计算机管理, 对各银行提报的“银行开户卡”进行核对,对涉及250个企
业507个多头开立的帐户进行了协调和认定, 至年末共批准6675户“银行开户卡”。
为了加强帐户管理,人民银行总行于5月下发了(90) 94、97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
内开展整顿帐户和结算纪律大检查。根据文件要求,8月6日,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召
开各专业银行、交通银行会计处长、城市信用社负责人会议,布置开展帐户大检查工
作。 9月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对在各家银行自查复查的基础上,对15处综合性机
构进行了抽查, 占应查面的30%。对抽查中发现自查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个别行社
给予了罚款处理,并在全市金融系统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