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利率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8&rec=102&run=13

青岛解放初期,私营行庄利率并无统一规定,一般视本身头寸松紧和市场暗息高
低随时浮动,行庄之间差别很大。1949年第三季度,私营行庄活期存款月息6~20分,
定期存款月息25~30分, 放款月息高达60分,一般高出国家银行挂牌50%左右。为加
强管理,同年11月,在国家银行领导下,私营行庄成立了利率委员会,共同议定利率,
国家银行对私人存放款也要求与利率委员会标准一致。1950年3月3日中共中央《关于
统一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发布后,市场利率渐趋稳定,银行利率逐步降低。6月份,
国家银行的私营业务平均利率,活期存款月息4.5厘,定期存款月息1.89分。9月份以
后, 私营行庄利率由人民银行总行规定,市场利率逐步统一。1952年6月,人民银行
总行决定将存款、 放款利率降低20~50%,这对降低工业成本,开展农村信用,活跃
市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1953年10月,中财委发布《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存放款利率的决定》,青岛市按照
统一的利率标准和执行时间,将各项存放款利率进行了调整。1955年10月,在“一五”
计划公布之后,为支持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降低了放款利率; 1958~1959年又进
一步降低利率。
1971年8月,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请示报告》,全面降低利
率水平,规定生产贷款利率,农业略低于工业;储蓄存款利率,活期略低于定期;简化
利率种类,取消某些优待利率。调整的办法是: 农贷利率原来偏低的不变,偏高的适
当降低;农村信用社对社队和社员的存款和贷款利率,一律按银行利率执行;国营工商
业的存款和贷款利率,适当降低; 城镇集体经济的存款和贷款,与国营企业实行统一
利率;华侨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略高于国内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华侨和外国人的外币
存款利率,一律按国内活期储蓄利率办理。按以上办法调整后,贷款利率一般降低30
%左右,存款利率一般降低20%左右。
1981年12月, 国务院在批转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调整银行利率的报告》中指出:
过去由于受“左”的错误影响,曾片面地强调利率越低越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在银
行利率已经偏低的情况下,1971年又不适当地大幅度降低了存、贷款利率。当时银行
存、贷款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对企业单位没有设立利率较高的定期存款,不利于多
收存款积累资金; 二是存、贷款利率低,不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节约资金使
用;三是利率档次少,不利于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四是利率没有集中统一管理,决
定将存、 贷款利率大体恢复到1966年前的水平。1982年1月,对利率作全面调整,提
高了利率水平,增加了档次,并实行优待利率、加息利率。
1983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后,对利率实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
青岛市分行于1984年10月开始,对青岛市各金融机构的利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
统一管理。1987年,针对某些金融机构和邮政储蓄网点,利用开业之机,发送实物,
招揽存款,变相提高利率的错误做法,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及时采取措施,发布《关
于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的通知》,对违反通知精神的金融机构给予
通报批评、停止新设储蓄机构直至经济制裁的处罚,从而维护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保
障了青岛市储蓄业务的健康发展。 1988年7月,由于经济运行中出现了过热现象,引
起物价过快上涨,导致了全国性的“抢购风”,储蓄存款大幅度下降。为抑制通货膨
胀, 9月份国家做出了提高利率和增加保值储蓄的决定,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积极组
织青岛市各金融机构贯彻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根据青岛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了大
面额存款利率的执行标准以及开办有奖(贴花)储蓄业务的规章要求,在大力组织存款
的同时, 加强了利率管理, 防止金融机构为增加存款而在利率上采取不正当手段。
1990年,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再次调整了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组织全市金融机构进行了落实,对利率调整后金融机构利率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全
面检查,对在调整利率前个别工作人员擅自将信息公布于众的泄密事件进行了通报和
严肃处理,进一步强化了利率政策监管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