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流动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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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年代,青岛市施工企业自有资金执行山东省统一核定的定额,按建筑安装工作
量的12%由市财政拨给;非自有资金向发包的建设单位按建筑工作量收取一定额度的备
料款。1959年,根据山东省《关于改进建筑安装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
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全部划为建设银行贷款; 非自有流动资金,在1958年实行统一材料
资金的基础上,采取按合同工前预支、竣工后一次办理结算的办法。1976年取消预收
备料款制度,改由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核拨统一材料资金,额度为年计划工作量的20
%。 统一材料资金核定后,70%由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拨给,30%由建设银行青岛市支
行发放贷款。
1978年青岛市成立建筑工程局后,所属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各自实行独立核算,
自负盈亏,自有流动资金和统一材料资金由原来集中使用改为分散使用,工程用料由
原来集中管理改为分散管理,因而资金运用相当紧张。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通过协助
收回拖欠工程款,处理多余积压材料,使资金周转趋向正常。1979年,根据上级规定,
将自有流动资金和70%的统一材料资金全部改为建设银行贷款, 核定的流动资金定额
为建筑安装工作量的25.5%。
1983年,青岛市建筑工程局改组为青岛市建筑安装总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和附属
企业增至8个,实际占用资金比核定数超出1.3倍。建设银行青岛市支行通过协助企业
清理,收回拖欠工程款490万元,发放临时贷款343万元,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状况。
1985年,建设银行资金管理纳入信贷资金管理体制。因此,建设银行对施工企业
的流动资金管理也发生了变化。1986年,该项资金更名为“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
发放范围扩大到建安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基建材料供销企业、
建材建筑业生产企业和建筑业的其他企业。1989~1990年,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除了
发放正常的流动资金贷款外,还帮助企业清理超储积压物资和不合理资金占用1.13亿
元,缓解了企业资金紧张的矛盾。同时,还通过注入启动资金等形式,帮助企业清理
相互拖欠资金2.26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