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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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1915年开征印花税。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
印花税贴花标准为:第一类为发货票,寄存货物文契凭据等12种单据。价值10元以下
贴印花0.01元, 10元以上贴印花0.02元;支取银钱货物凭据,每件贴印花0.1元;各
种贸易所用帐簿, 每件贴印花0.1元。第二类为提货单,各种承揽字据等11种单据,
价值10元以下贴印花0.01元;10元以上未满100元贴印花0.02元;100元以上未满1000
元贴印花0.1元; 1000元以上未满5000元贴印花0.2元;5000元以上未满1万元贴印花
0.5元;1万元以上未满5万元贴印花1元;5万元以上贴印花1.5元,其他各种护照、证
书、愿书、婚书等每件贴印花最低0.1元,最高2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1929年将印花税的贴花凭证划分为4类78种。
第一类,商事凭证15种;第二类,财产和产权转让凭证14种;第三类,人事凭证45种;
第四类, 外国酒、火酒、汽水、爆竹等特税凭证4种,凭证类印花税额最低0.01元,
最高4元,火酒等特税从价或定额征收,洋酒照价30%贴花,火酒每100斤贴花12元,
进口汽水1磅瓶贴0.02元、半磅瓶贴0.01元,土制汽水减半,爆竹印花缓办。1935年9
月,印花税税率删繁就简,依类归纳为35目,凡涉及特税者一律取消,各类应负之税
额较前提高。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41年8月,将35目印花税一律加倍征收。1945年1月,
税率作了全面调整,大多数税目的税率是原税率的5倍;有的在5倍以上。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 1946年4月,印花税贴花凭证仍为35目。商
事凭证与产权凭证有价额记载的, 按比例税率贴花,最低(保险单等)0.3‰,最高
(比赛票、 娱乐券等)5%;人事凭证和许可凭证无价额的,按差别定额税率按件贴
花, 最低每件10元,最高每件200元,并对官署自用簿据等11种凭证免税。对应课印
花税的凭证划分为商事、 产权、人事、许可和其他5类共36种,税率作了一些调整,
并在原比例税率、定额税率的基础上增加了分级定额税率。随着货币的贬值,印花税
票的面额也随之增大。1948年4月,印花税税率成倍提高。8月,青岛市依据物价指数
调整印花税率,按照南京国民政府主计部对青岛市1948年6月份比2月份物价指数提高
6倍的统计,印花税定额税率、分级定额税率提高6倍;比例税率不动。
青岛解放后,沿用旧税率开征印花税。1949年11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青岛
市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规定印花税的征课范围暂定为商事凭证类、产权凭证类,
人事凭证类及许可凭证类4类30种, 从价或按件贴花。从价者税率1.5‰~3‰,按件
者10~3000元不等。对车船票及其他客票、行李票、各种已贴印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征收捐税的凭证、户籍登记书、小学毕业证书及成绩证书、婚姻证书、雇工保单、入
学及考试保证书, 免征印花税。1950年2月,青岛市调整印花税率,取消比例税率,
按件定额征收3~2000元不等。3月,印花税定额税率提高1倍。
1950年12月,印花税有25个税目。印花税税率以应贴印花凭证,按其性质分别按
比例从价贴花或按件定额贴花。从价者,税率分为0.1‰、0.3‰及3‰3种,凭证所载
金额不满1.5万元者免贴印花;按件者,有200元、500元、2000元及5000元4种,凭证
所载金额不满1.5万元者一律贴花200元。对各种已贴印花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催索欠
款或核对数目的抄本,车、船、飞机的客票及行李,农村土地改革后所发的土地证,
免纳印花税(以上税额均系旧人民币)。
1953年1月,印花税原25个税目中的9目凭证分别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
业税中的营业税及屠宰税中征收;税目中的保费收据、承揽、加工收款收据及佣金收
据并入营业税中征收;未合并的税目仍按原条例办理。
1956年1月,印花税税目由16目简化为9目:资金、资本及营业簿折,借贷契据,
保险契据,股票及投资契约,委托及承揽契据,预定买卖契据,授产、析产契据,典
当、 买卖、转让、承顶财产契据,租赁契据。定额贴花税额简化为0.05元和0.5元两
种。下半年,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供销社等,改按营业额确定固定比率计征,
国营商业各公司所属单位应纳的印花税, 按营业总额1‰缴纳,中国食品公司、中国
专卖公司和中国贸易公司在青岛的所属单位按营业总额的0.5‰缴纳。 国营商业各单
位所立的帐簿、借据、合同等一切凭证不再贴印花。
1958年9月,工商税制进行改革,将印花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停止征收印花税。
1988年10月, 青岛市恢复征收印花税。印花税应税凭证有5大类:(一)购销、
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
合同或者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
许可证照;(五)经财政部确定的其他凭证。印花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
比例税率分五档;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公司,税率1 ‰;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
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税率
0.5‰;购销合同、技术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率0.3‰。借款合同、财产
保险合同,税率为0.015‰和0.03‰。按比例税率纳税而应纳税额不足0.1元的免税,
应纳税额在0.1元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0.05元的不计,满0.05元的按0.1元计算。
对财产租赁合同税额超过0.1元, 但不足1元的,按1元计算。其他营业帐簿及权利、
许可证照, 按件定额贴花5元。对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财产所有人将财
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等免纳印花税。
1990年7月,财产保险合同的印花税率由0.03‰改为1‰。
城市房地产税 1899年1月, 德占殖民当局订立青岛地税章程,规定对市民购买
的土地按照地价征收6%的地税。 对商民购买的土地允许买卖让渡,对卖价超过买价
的差益征收33.3%的土地增价税;对经改良后又转售的土地,按其所得差益,除去因
改良土地所投资本征收; 对购买的土地一定期间内不使用者,按延期长短每年课以9
%~24%的土地税。1908年9月,德占殖民当局开征房捐。对女姑口、沧口、沙子口,
塔埠头各海口及台东、台西两镇的华民住房,每年每间征收房捐2~6元;对沧口、塔
埠头的华民牲口棚、 栈房以及储存货物的场园,每年每100平方米征收厂捐2~6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对私有地征税沿用德占时期旧规。土地增价税于1918年废止,
以后买卖土地只征卖价2‰的土地税。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1923年5月,私有地依据接收底册旧额按价征收6%~24%
的地税。因军阀混战,山东省金库空虚,为补助军费,胶澳商埠局奉山东省令征收一
次性房捐, 于1928年2月开征。房捐按房屋质量分为3等,依据房租,甲等按3个月、
乙等按2个月、丙等按1个月征收。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青岛市于1930年8月制定《房捐暂行规则》,
对住宅、 工场、仓库等建筑物征收房捐,依租价按3%征收。1931年地价上调,私有
地地税税率由6%改为2%,建筑延期,递加至10%。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修正地价,私有地地税税率依旧。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
统治时期,青岛市土地税分地价税和土地增值税两种。地价税基本税率为规定地价数
额的15‰,超过累进起征点地价时累进征收,以递加至50‰为止。地价标准沿用战前
地价等级,按照1931年估定地价增加500倍。至1947年7月,增为3000倍。11月,按平
均地价及物价增涨倍数, 重估地价。1948年,累进起征点由1946年的20万元增为250
万元。土地增值税是在土地所有权转移时,依土地增值额征收,税率按土地增值程度
分4级, 最低为20%,最高为80%。1945年12月,青岛市制定了《青岛市房捐征收细
则》,在青岛市繁盛区域征收房捐。规定房捐捐率为:营业用房屋出租者按房屋全年
租金20%计征, 自用者按房屋现值2%计征,住宅用房屋出租者按房屋全年租金10%
计征, 自用者按房屋时值1%计征。1946年10月,房屋一律按自用房屋捐率从价计征
房捐。 1947年2月,房捐捐率调整为:营业用房屋按房屋时值10‰计征,住宅用房屋
按房屋时值5‰计征,空房加倍征收。1948年6月,房捐捐率又作调整: 营业用房屋捐
率提高为20‰,住宅用房屋捐率提高为6‰。
青岛解放初,地价税按地价分为特等地和1~9等地共10等,以定额小米计算折款
计征,最高为特等地每亩小米350斤,最低为9等地每亩小米35斤。青岛市房捐仍按现
值, 分五等区四等房,照旧率营业用房20‰、住宅用房6‰计征。10月,改为估定租
值计征,营业用房按20%,住宅用房按15%。1950年,地价税改为分等按10%~50%
累进征收。 房捐改按全年租金计征,营业用房税率25%,住宅用房税率10%。7月房
捐与地价税分别更名为房产税、地产税。9月将两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房产税从价按1
%计征, 地产税按1.5%征收。冬季,房产与地产合并改征城市房地产税后,城市房
地产税按标准租价征收15%,新建房屋免税3年,翻新房屋超过新建费用1/2以上者免
税2年, 学校、公园、名胜古迹及公共使用的房地、军政机关及人民团体使用的房屋
免税。有特殊情况的房地,经省(市)以上人民政府核准者,可减税或免税。1952年,
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 房产与地产分别征收,房产按全年标准房价1%计征,地产按
全年标准地价1.5%计征;若房产与地产合并征收,房地产依全年标准房地价1.5%计
征,或按标准房地租金15%计征。1953年,城市房地产税原征附加并入正税征收,税
率调高为:房产按全年房价1.2%计征,地产按全年地价1.8%计征;房地产按全年地
价1.8%计征,或按房地租价18%计征。
为便利核算,简化征纳手续,1956年根据财政部规定,对国营企业应税房地产、
公私合营企业及合作社的房地产已按清产核资价格入帐者,按当年1月1日会计帐簿记
载的折余价值计征房产税,按帐面价格计征地产税。在企业帐簿上没有记载房地产价
格的, 仍按原评定的标准计税。自1957年起,按1956年计税价格固定3年不变。1960
年后,青岛市房地产税按划分土地和房产等级定额征收。
1973年全国试行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有房地产的个
人和外侨征收。1976年,废除市区私有土地,城市房地产税仅征收房产税。
1980年,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人员、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继
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6年10月,房产税征收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
余值, 按1.2%的税率计算缴纳;房产出租,则以房产租金收入,按12%的税率计算
缴纳;对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
的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及经财政
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免纳房产税。
1988年11月,青岛市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
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路段划等征收。对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房产管
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福利
工厂用地,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等,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青岛市从1985年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
税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 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税率分为3种:
在青岛市区或坐落在市郊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在市区、县
城或镇的, 税率为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及石化总公司所属企
业,按毛利率55%征收的产品税免税。对经批准减免(包括归还贷款)产品税、营业
税、增值税的,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对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时,不退
还已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建筑税 1983年10月,青岛市开征建筑税。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部队、地方政府以及所属的城镇集体企业,用自筹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
目中的建筑工程,按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建筑工程投资
额,依10%的税率计征。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超过该项目全部
投资额的20%,或者新增建筑面积超过原有面积30%的,视同基本建设,按照该项目
的全部投资额计征;国家预算内投资与各项自筹投资合建的项目,按照自筹投资的投
资额计征;不能单独计算完成自筹投资的,按照自筹投资占全部投资的比例计征。对
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的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
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利用国际组织、外国
政府、国外社团的华侨赠款及经财政部专案批准免征的投资等,均免征建筑税。1984
年,用地方自筹资金治理污染的建设项目也免征建筑税。
1985年,青岛市对乡镇企业、农村基层供销社、街道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各类经
济联合体到城市郊区和工矿区内进行建设的自筹投资,也征收建筑税。对自筹基建项
目全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规定10%浮动范围的部分,加征10%的建筑税;
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一律按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房屋翻
修和拆迁工程只对扩大面积的部分征收建筑税。因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
建筑投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个体经济, 按照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建设投资等,
应征税金在50万元以下在五成内酌情给予减税照顾。企事业单位从保险公司领取的保
险赔偿金进行恢复性建设投资,乡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本身需用的办公室,宿舍等建设
投资免税。
1987年7月, 建筑税税率调整为: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
位,在国家计划内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按规
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城镇集体事业单位在城镇或者农村
的自筹建设投资,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城市、郊区、县城、县属镇和工矿区的自
筹建设投资及在农村的自筹建设投资,对其中某些需要控制和调节的行业或者项目,
税率为10%。自筹基本建设全年投资额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和
代征建筑税的银行抄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者未按规定列明自筹建设项目性质的投资,
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
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税率均为20%。未列入国家计划的宾馆、招
待所、疗养院、剧院、礼堂、会堂、办公楼、展销楼和其他非生产性建设项目,以及
以维修、翻修为名,新建、扩建楼堂馆所,提高建筑标准的项目,税率为30%。
1988年5月, 为鼓励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对自筹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
工程投资超过国家计划的部分,仍按10%的税率计征建筑税。另外,对计划内自筹建
设投资并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标准,改变建筑结构,仅因建材涨价造成的超计
划投资部分,亦按10%计征建筑税。对能源、交通、学校、医院、科研等部门的设施
方面的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赠款安排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
的投资,国家计划安排的拨款改贷款投资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存款发放
的大中型项目基本建设贷款的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发放的专项基本建设贷款投资,用
于社会福利项目和治理污染、保护项目以及因遭受自然灾害而进行的恢复性建设投资
等,免征建筑税。
奖金税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4年,青岛市对国营企业从职工奖励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
放的各种奖金以及超过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的各种奖金性质的工资、津贴、补贴和
实物奖励,开征国营企业奖金税。奖金税按超额累进的办法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
人均不超过标准工资2.5个月的免税; 2.5~4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4~6个月的部
分税率为100%; 超过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0%。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
50元的,按50元计算。对国家统一规定允许发放的各种津贴以及副食品和价格补贴,
发给矿山采掘工人、搬运工人、建筑工人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合
理化建议奖、技术改进奖及自然科学奖,特定的燃料、原材料节约奖,外轮速遣奖等
免税。
1985年,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改征国营企业工资调节
税,对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营企业仍征收奖金税。税率调整为:
4~5个月的部分,税率为30%;5~6个月的部分,税率为100%;超过6个月的部分,
税率为300%。 企业计征奖金税的标准工资,改为每人每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60元的
按60元计算。对企业在标准范围内发放的郊区津贴、山区津贴及发给有毒有害工种职
工的岗位津贴;以劳务为主的理发、浴池、修理、饮食服务行业的小型企业,在税前
列支的提成工资发给职工的部分;纺织、丝绸企业中一线生产工人实行新五岗岗位工
资,按规定进入成本所增加的工资部分;出口商品(石油、煤炭除外)生产企业或供
货单位, 从出口创汇奖励基金中发放给职工的奖金全年不超过1个月标准工资部分;
电力部门发给职工的线损节约奖等,免税。
1986年,将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由60元调为70元。1987年降低国营企业
奖金税税率: 企业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不超过标准工资4个月的部分,继续免税;4~5
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20%;5~6个月的部分,税率降为50%;6~7个月的部分,税
率降为100%;7个月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1988年放宽奖金税免税限额,由4个
月放宽到4个半月标准工资; 企业职工每人月平均标准工资不足75元的按75元计算。
对实行租赁经营的国营小型商业企业,1987~1988年两年内免税。
集体企业奖金税 1985年,青岛市对集体企业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奖金,包括用职
工奖励基金、分红基金或其他资金渠道发放的各种奖金、实物奖励和超过规定标准所
发放的各种形式的工资、津贴、补贴、劳动分红、股金分红等,征收集体企业奖金税。
其征收标准和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计税工资标准亦比照国营同行业工
资标准计算;未按国营同行业工资标准执行的,每人每月工资统一按60元计算,1986
年改按人均每月80元计算。对乡镇企业和城镇街道居委会以下的集体厂、组,每年发
给职工的劳动分红在1个月标准工资以内的, 每年发放给职工集资入股的股金分红在
职工集资入股额15%以下的,加班工资在限额以内的部分,盲、聋、哑、残人员占生
产人员总数符合减免所得税规定的单位发给四残人员的奖金等,均免税。
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5年,青岛市对事业单位发放的奖金,包括各种奖金和实物
以及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多发的工资、津贴、补贴、酬金等,开征事业单位奖金税。事
业单位奖金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比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办理。计算奖金税的基本工
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地区工资补贴。对实行企业化管理自费工资
改革的事业单位, 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3个月基本工资的部
分;需要国家核拨一部分事业经费,自费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在增发工资外,全年
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2个月基本工资的部分; 部分自费、部分依靠国家拨款进行
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 在增发工资外,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超过1个月基本工资
总额部分;国家核拨全部事业经费,进行工资改革的事业单位,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
均不超过核定限额(1个月基本工资)部分,均免征事业单位奖金税。
1986年,事业单位奖金税的免税范围扩大为:高等院校的教师兼课酬金、专家咨
询津贴,每人每月所得最多不超过30元(后改为60元)标准范围内的部分及教师教学
工作量每超过10个小时发酬金4元标准范围内的部分, 咨询服务单位在收益10%范围
内提出的款项,用于咨询奖励的奖金及专家咨询按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发放的
津贴; 从留用技术转让净收入中按5%~10%比例提取发给职工的奖金;按国家颁发
的各种奖励条例发给职工的奖励(金);发放给清除粪便、装运垃圾、道路清洁工人
等的奖金、民政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发给职工的奖金;各类学校食堂、车队、修缮队
工作人员按学校月平均基本工资3个月内发放的奖金等,均免税。
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 1985年,青岛市对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国
营企业增发工资超过国家规定免税限额的部分,征收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国营企业
工资调节税以企业当年增发工资总额超过国家规定的上年工资总额7%以上的部分为
计税依据, 按超额累进税率计征。税率分为四级:工资增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
以下的部分免征, 超过7%~12%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12%~20%的部分税率为
100%,20%以上的部分税率为300%。
1986年,对随经济效益增长而增加的工资中拿出相应一部分,解决企业存在的工
资问题,这部分工资不征收工资调节税。1987年,降低工资调节税税率。企业工资增
长总额占核定工资总额7%以下的部分,继续免税;超过7%~13%的部分,税率为20
%; 超过13%~20%的部分,税率为50%;超过20%~27%的部分,税率为100%;
27%以上的部分,税率为200%。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征税始于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名为船车税。其征收
标准为:船以半年为期,西式游览船50元,华式游览船和运送轮船20元,大、中、小
载货舢板分别为3、2、1元,载客舢板、小船和卖物船各3元,鱼船或筏0.5元;车以1
个月、3个月、6个月为期,人力车每月0.5元,马车及载货汽车3个月3元,自行车6个
月0.5元。
1923年5月, 胶澳商埠督办公署公布《胶澳商埠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规定车捐
分期捐(3个月) 、月捐两种:属于期捐者有汽车、乘用马车、人力车、脚踏车(人
力、机器),捐额最高7元,最低1.2元;属于月捐者有载货马车、人力载货车、独轮
小车,捐额最高1元,最低0.4元。1926年,以修补青岛至李村、沧口马路为由,征收
公车及长途汽车捐,每期21元。
1929年10月,青岛市政会议通过了青岛市《脚踏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
《货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马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汽车管理
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人力车管理暨征收车捐暂行规则》。车捐中除增加柩车年
捐外,其余为期(季)捐,分别按营业与自用确定捐额, 最高捐额30元。次年11月,
部分捐额作了调整。1931年7月,各项规则再次修正,征收种类分月捐、期捐、年捐3
种。 属于月捐者有独轮小车、人力货车、运货骡马车,捐额分别为0.4元、0.7元、1
元。属于期捐者有汽车、脚踏汽车、马车、人力车、脚踏车。汽车按载重量划等计捐,
脚踏汽车、 马车、人力车、脚踏车分营业、自用确定捐额、期捐捐额最低1.2元,最
高25元。属于年捐者有柩车,捐额24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 1938年5月将期捐计捐方法作了调整,捐额提高,最低
1.2元,最高80元。1940年1月,车捐分为期捐(3个月、6个月)、年捐两种,原纳捐
3个月为期改为6个月,1个月为期改为3个月,捐额同时提高了1倍。
抗日战争胜利后,1945年12月青岛市制定公布了《青岛市使用牌照税征收细则》,
对通行市区道路及停泊港口的车船自1946年起征收使用牌照税,以一年为期,车类包
括乘人马车、人力车、脚踏车、畜力与人力货车,独轮与二轮推车、柩车,税额最高
4000元,最低300元;船类分为人力驾驶与机器驾驶,人力驾驶者800~3000元不等,
机器驾驶者每吨400元。
1947年,使用牌照税中,车类增加了乘人大汽车、乘人小汽车、载货汽车、机器
脚踏车等项,各车船就其种类及载重数量分营业与自用划分等级课税,各营业车船税
额提高了近3倍, 自用者按营业者减半征收。由于物价飞涨,货币贬值,使用牌照税
税额大幅度提高。 1948年,各种营业车船税额提高20~30倍,税额最高达160万元,
自用者按营业者减少1/4征收。
青岛解放后, 青岛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8月发布通告,开征汽车使用牌照税。汽
车使用牌照税半年为期,照旧税率定额征收,税额以普通面粉计算,折款征收。对载
货运输汽车,减征30%;私有自用客车,加倍征收;经营交通乘客用车,减征15%;
对洒水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急车、警备车、垃圾车、邮车及机关部队公用车
免征。12月,青岛市人民政府又发布《船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规定船舶使用牌
照税半年为期,分别舢板、帆船、汽船和不同载重以定额通粉计算,按照缴纳前一天
报纸公布的价格折款征收。对机关部队公用船舶,已在其他港口缴纳过牌照税的船只,
停泊青岛港待修理的船只,免征牌照税。
1950年5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青岛市征收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车分机
动车、非机动车,税额最高为每辆60万元,最低为每辆6000元。船为汽船每吨3000元,
帆船每市担100元, 舢板每只6000元。征收期仍为半年。对郊区农民专供农业使用的
车辆,粪车、水车、土车及已缴纳养路费的兽力车等免征。1951年,对使用牌照税征
收期限和税额作了调整,机动车船改为按季征收,非机动车船仍为半年征收,脚踏车
改为按年征收。 机动车每辆最高税额70万元,最低12万元。非机动车每辆最高税额6
万元, 最低1万元, 脚踏车每辆3.2万元;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11等,税额最高每吨
1.8万元, 最低每吨3000元。非机动船按载重量分为五等,税额最高每吨7000元,最
低每吨3000元。 6月,对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税额作了调整,适当降低了乘人汽车、载
货汽车的税额, 其中自用乘人小汽车由原来的70万元降为60万元。9月,部分税额又
作了调整, 其中乘人汽车(7座以下者)每辆每季降为30万元。1952年,青岛市对车
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作了部分变动。
对农民自用的车船; 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军政机关、公私立学校及人民团
体自有自用的车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和经核准停驶或拆毁的
车船、消防车、洒水车、救护车及垃圾车船等免税。原在海关缴纳吨税之中国船舶,
一律改征车船使用牌照税。1953年,自行车牌照税税额每辆每年由3.2元提高到4元。
1967年1月, 青岛市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渔业生产队及渔农业结合生产队的
渔船, 生产队农业用车船也不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70年1月,恢复征收自行车
使用牌照税,税额每年每辆2.40元,市区内生产队和社员的自行车免征牌照税。
1973年实行工商税后,缴纳工商税的企业应交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车
船使用牌照税对象只剩自行车一种,仅对华侨和个人征收。
1977年7月,对社队和社员个人停征自行车使用牌照税。1978年1月,停征个人自
行车使用牌照税。 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的自行车使用牌照税也停止征收。1986年10
月1日,青岛市恢复征收车船使用税。
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
自用的车船, 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
程船及缴纳船舶吨税的船只等免税。对非机动车船暂免征收。
筵席及娱乐税 1930年,青岛市分别制定了《娱乐捐暂行规则》、《筵席捐暂行
规则》 ,向娱乐、筵席消费者开征娱乐捐、筵席捐。娱乐捐、筵席捐捐率都为5%。
筵席酒肴价在1元以下者不征筵席捐。
1940年4月,伪青岛特别市公署公布了《娱乐捐暂行规则》、《筵席捐暂行规则》、
《观剧捐暂行规则》。娱乐捐的征收范围为冶游或跳舞场等,观剧捐征收范围为戏院、
电影院等。 娱乐、筵席、观剧捐捐率均为10%,筵席捐消费额未满5元者不征,如二
人以上共同饮食者视为一人之消费。 1941年4月,对招妓侑酒娱乐者,按照招致消费
额加征妓女侑酒娱乐捐一成。 同年11月,筵席捐起征点由5元改为3元。1942年6月,
将筵席、 娱乐两捐合并改征游兴饮食税,税率增加1倍。1943年10月,观剧捐捐率也
由原票价10%增为20%。 1945年1月,修正游兴饮食税的征收办法,游兴饮食税税率
分为饮食和游兴两部分;对在餐馆、妓馆、娱乐等场所饮食者,税率仍为20%;游兴
娱乐者,税率增为40%。同年,观剧捐改为观览税,征收范围扩大为演剧电影、演艺
音乐或供观览的场所。
1946年1月, 青岛市颁行了《青岛市筵席及娱乐税征收细则》。筵席及娱乐税税
率为: 娱乐税按价征收25%,筵席税满500元者即按价征收20%。筵席税征收时采用
比额制, 据各商申报的营业额配定应征比额,为各商每日应征税款标准。2月起,青
岛市对舞女伴客座台,也征收娱乐税。
1946年8月, 筵席税起征点由500元提高到1000元,税率未变。1947年3月,筵席
税率调整为:每日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下者,税率10%;每日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下者,
税率15%; 每日营业额20万元以上者,税率30%。对平均每日收入不超过4万元者及
专售面食的餐馆不征筵席税。4月,筵席税率又修正为: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
倍者征收10%, 5倍以上者征收20%。10月起,税款照原税额加成征收。对不以营利
为目的的音乐演奏及筹募慰劳金或其他慈善救济义演等, 不征娱乐税。1947年2月,
青岛市规定,举办义演义赛免税3天;再行义演,照征娱乐税,后又取消了免税3天的
规定。 7月又规定,在娱乐场所义演,征收娱乐税30%,在非娱乐场所义演,征收娱
乐税5%。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了娱乐税、筵席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
娱乐税税率为30%,其中舞厅税率为50%。出演进步的有教育意义的戏剧、影片则减
半征收。筵席税税率为20%,估定税额征收。8月,改以实物核税折价征收。1950年4
月,对娱乐、筵席等行为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其课税范围包括:娱乐业、筵席业、
冷食业、旅馆业。娱乐业税率除舞厅仍为50%外,其他娱乐场所改按25%征收,筵席
业税率为20%,旅馆业税率为20%。6月,筵席业税率改为满2万元未满4万元者按5%
征收; 满4万元未满6万元者按10%征收;6万元以上者按15%征收。旅店业税率改为
10%, 并对冷食业征税,税率15%,起征点为5000元。7月,又规定对娱乐业中进步
电影减征,税率不低于10%。同时调高起征点:筵席业改为5万元,旅店业改为3万元,
冷食业改为1万元。 8月,筵席业税率改为15%。1951年6月,青岛市执行新的特种消
费行为税税率及其起征点。
1953年1月, 特种消费行为税改称文化娱乐税。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业税率不
变,筵席、旅馆、舞厅部分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1956年5月, 原来由文化娱乐业缴纳的营业税和观众缴纳的娱乐税合并征收。文
化娱乐税分为电影类和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类。青岛市文化
娱乐税税率, 电影类按20%。戏曲等类按8%征收。戏曲等7个项目的演出免税2年。
对慰劳解放军、烈士和军属的演出,筹集教育、救济基金举办的义演,或专场放映新
闻记录、科学教育影片,收费低廉的街头演艺和为儿童专场演出的文化娱乐项目免税。
1966年10月,停征文化娱乐税。
1989年青岛市恢复征收筵席税,对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等单位和个人举办
的筵席, 按次从价计征筵席税。其征税起点为,一次筵席支付金额400元,达到或者
超过征税起点的,税率为15%。对台湾同胞、港澳同胞、侨胞和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附设的不对外营业的食堂内部招待筵席等免税。
屠宰税 1906年7月, 德占殖民当局发布《青岛官宰局章程》。其中,规定对宰
杀牛、 骡、马、驴、猪、羊等征收宰杀牲畜及检验费:骡、马、驴每头5元,大牛每
头3元,牛犊、羊每头0.75元,大猪每头1.75元,小猪每头0.5元。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征收屠宰及检验等费用仍沿袭旧制。另外,有乡区屠宰
税一项,屠猪每头收税1元,屠牛每头收税2元。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有乡区屠场6处,其征收乡区屠宰税标准:牛每头2元,
骡、马、驴每头1.5元,猪每头1元,羊每头0.5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 1931年5月公布了《青岛市征收屠宰税暨检
查规则》、《经征乡区屠宰税暨牲畜检验费规则》。市区屠宰税征收标准为:牛、骡、
马每头2元, 驴每头1元,猪每头0.85元,羊每头0.4元。乡区屠宰税征收标准:牛每
头2元, 骡、马、驴每头1.5元,猪每头1元,羊每头0.5元。1935年5月提高乡区屠宰
税征收额:牛每头3.5元,骡马每头3元,驴每头2.3元,猪每头1.5元,羊每头0.8元。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 市区屠宰税,屠驴提高到每头1.5元,乡区屠宰税,每
屠牛或猪一头于正税之外,均需加征育婴堂附捐0.1元。1942年6月,提高屠宰税征收
额,市区屠牛、骡、马每头6元,驴每头3元,猪每头2.55元,羊每头1.20元。乡区屠
牛每头10.5元,骡、马每头9元,驴每头6.9元,猪每头4.5元,羊每头2.4元。
1947年2月, 屠宰税征税对象改为猪、牛、羊3种,税率按牲畜净重和时价征收5
%,市、乡统一税率征收。12月,屠宰税征税对象又增加马、骡两种,屠宰税税率提
高为10%。
青岛解放后, 1950年1月对猪、牛、羊等牲畜,按牲畜屠宰后的标准重量折合市
价计算,税率仍为10%。2月屠牛的税率提高为20%。对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的猪、
羊和伊斯兰教民在古尔邦节等3大节日屠宰的牛、 羊自食者免税。1951年,屠宰税亦
按实际重量计征征收。
1953年,屠宰商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其附加均并入屠宰税交纳,税率13%;
农民出售者,仍按10%计征。1954年,屠宰商应纳的所得税也并入屠宰税,税率改为
15%;农民出售者,税率改为13%;行商宰售牲畜及收购未税牲肉,按13%缴纳。次
年12月,牛的屠宰税税率提高到18%。
1956年1月,青岛市对在春节、端午、中秋3大节日个人自养、自宰、自食的猪、
羊、牛均给予限量照顾,免税限量以屠宰后的实际重量,猪按6%,羊按15%、牛按3
%免税。 10月,取消“三自”限量免税规定,一律征税。1957年2月,屠宰税按零售
牌价计征,税率改为8%。1958年7月,对外调牲畜,在收购环节征5%,屠宰后征4%。
1959年10月,改按调拨时的收购价10%征税。1962年11月,对私营屠宰业户及饭店宰
杀的牲畜, 按实际售价计税。1963年3月,对合作商店和小组宰杀的牲畜,亦按实际
售价计税。1965年10月,国营企业和供销社经营生猪按实际重量减半征收屠宰税,个
人、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职工食堂、生产队宰杀的猪、羊,均按头征税,猪
每头2元、绵羊每头0.4元,山羊每头0.2元;在春节期间宰杀者,减半征收。
1973年,经营牲肉企业应纳的屠宰税并入工商税内征收。对不缴纳工商税的集体
伙食单位、 个人、 外侨等宰杀牲畜者, 屠宰税继续征收。1977年7月,屠羊免税。
1979年6月后,菜牛每头征税4元。1980年,在三夏期间,按食品部门有计划组织生产
队自宰分食和社员代宰代销的猪免税。次年12月,农民在春节间宰杀自养的猪免税。
1983年9月,社队、农民、集体伙食单位宰杀猪、牛、驴、骡、马、羊6种牲畜,
均征屠宰税,猪每头2元,其他大牲畜每头4元,羊暂免税。对宰杀老、病、残大牲畜
免税。
1986年1月, 经营生猪、菜牛、菜羊的单位和个人在采购地征收产品税,不再征
屠宰税;对国营食品公司、集体、个体、饮食业宰杀的驴、骡、马按屠宰后的牲肉和
市场平均价,依3%征收屠宰税;农民及集体伙食单位屠宰的猪每头4元,牛、骡、驴、
马每头8元征收屠宰税,羊免税。2月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宰杀猪、牛、羊等,依宰
杀后的实际重量按4%的税率计征。 享受灾区减免税照顾的村和农民,宰杀自养的猪
免征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 1908年9月, 青岛开征牲畜税,对在集市上有买卖牲口之事向售主
征收卖价2%的牲畜税。1922年,改称牲畜交易税,1930年停征。
建国后, 青岛市于1950年4月开征牲畜交易税,对进行牛、马、骡、驴等牲畜交
易者,向买方征收5%的牲畜交易税。1952年9月后,对零售商店,合作社有行政隶属
关系的上下级间购销调拨牲畜及农民互换牲畜自用, 免征牲畜交易税。1954年7月,
青岛市对买卖猪羊一律停征牲畜交易税。 1956年11月,对购买种畜者免税。1959年8
月,停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又恢复征收,税率仍为5%。并由原来由买方负担,
改为向卖方征收,以减轻购买牲畜困难队的负担。11月,又改为向买方征税。1966年
3月后, 根据全国税务会议的规定,青岛市缩小了牲畜交易税的征税范围,对国营和
集体单位购买牲畜不再征收牲畜交易税,只对个人购买牲畜征收。
1983年1月,青岛市恢复征收牲畜交易税。对进行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
交易的公民和单位征收牲畜交易税, 向买方征税,税率5%。对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
区的社队和社员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牲畜,配种站、种畜场购买的种畜和科研、
教学等部门购买的专供解剖试验用的牲畜,食品公司(站)和集体,个人肉食经营组、
户收购经兽医部门批准可宰杀食用的老、弱、伤、残牲畜,实行农业生产责任制后生
产队作价或以其他形式给本队承包者使用的牲畜及商业部门和国营、集体、个体饮食
业收购菜牛,在收购环节缴纳了3%工商税的免征牲畜交易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