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主要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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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税 盐税是一个古老税种,历史悠久。青岛建置后的盐税是摊归地丁钱粮项下
征收的。
德国侵占青岛后, 盐税仍按旧制征收。1910年3月,德占殖民当局发布了《征收
盐课章程》,规定凡在德占境内以海水制成盐斤,不论晒盐或煮盐,按规定征收盐税。
盐税税额每100斤征收银0.03元, 并按制盐使用土地面积征收盐斗税, 每付斗子
(5000平方米) 每年纳税4元。1912年,调整盐斗税,每付斗子增至15元。日本第一
次侵占青岛时期,盐税仍沿用德占时期的规定征收。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1923年3月,青岛盐税税额规定为食盐每担(100市斤)税额
0.4元,渔业用盐每担税额0.2元。1926年5月,调整为食盐每担0.6元,渔业用盐每担
0.3元。 后因摊还外债和金价上涨,食盐税额每担调为1.5元,精盐每担税额2.5元。
国内销售的盐,在盐税之外又附加收取名目繁多的杂费,如运往湖南等省食盐,税、
杂费合计每担盐达4元之多。 因受日本的钳制,大宗出口日本、朝鲜的盐税仍按日占
时期税额每担0.03元征收,后按中日间关于出口青岛盐的协定,对出口日本工业盐每
担加课公费0.03元,共征盐税0.06元,对出口朝鲜每担加课0.09元,共征税0.12元。
1931年5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了《盐法》。青岛市食盐每担税额2.5元,猪用盐
每担1元,渔业用盐每担0.3元,工业用盐每担0.2元(后改为0.3元)。精盐税额按销
往地区而定,每担最低2.5元,最高4.5元。在青岛实行放销环节征收,运销外地的盐,
则随地而异征收名目繁多的附加,如军用费、外债附加、中央和地方附加等。青岛运
往江西省九江的盐,各种附加每担达7.5元,高于盐税税额。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对食盐税额每担上调为原盐3.8元,精盐4.1元,其他用
盐仍按原税额征收。对出口朝鲜盐改按出口日本税额征收,即食盐每担0.03元,工业
盐每担0.06元。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 1947年1月每担税额食盐4500元,渔业用盐
200元,工业用盐免税。随着货币贬值,物价上涨,盐税税额一再调整,1948年2月每
担食盐税额25万元, 农渔用盐每担10万元。借调整公教人员待遇,1948年3月每担食
盐税额调为35万元,农渔业用盐每担14万元,另外每担再征收附加10万元。
建国后, 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了《关于全国盐务工作的决定》,确定盐税征
收原则为“从量核定,就场征收,税不重征”。按照不同地区、盐种和用途规定差别
税额, 青岛地区食盐每担税额100斤小米,折合人民币(旧币)由14.5万元调为12万
元;渔业用盐按食盐税额的30%计征;工业用盐和出口盐免税。为了减轻人民负担,
1950年6月食盐税额每担调减为7万元, 渔业用盐每担2.1万元;工业用盐规定了免税
范围;牧场的饲畜用盐和选种用盐免征盐税。1955年币制改革后,每担税额调整为:
食盐8.6元,农牧业用盐3.44元,渔业用盐2.1元。对工业用盐和农牧业用盐的减免税
范围重新作了规定。
1959年12月对盐税税额进行调整, 食盐每吨159元,农牧业用盐每吨68.8元,渔
业用盐每吨42元。1960年9月,农牧业用盐税额每吨调为55.8元,渔业用盐调为29元。
1973年,盐税并入工商税内为一个税目,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1978年11月,青
岛对发往以下6省的食盐采取减税照顾, 每吨减税额分别为:四川省12.6元,云南省
25.3元,湖南省13.6元,湖北省10元,江西省18元,浙江省16元。1979年11月,对集
体盐场生产的食盐税额每吨减按150元征收。1980年10月,对食盐每吨减税12元。
1984年9月, 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盐税条例(草案)》,盐税重新成为
一个独立税种。 青岛市食盐每吨税额国营盐场154元(包括洗粉盐、精制盐),集体
盐场150元。 出口盐和国家调拨储备盐免税,酸碱工业和制革工业用盐每吨税额15.4
元,肥皂工业和饲料工业用盐每吨税额77元,其他工业用盐均按食盐税额征收,对农、
牧、渔业用盐仍按原定税额征收。1985年1月,洗粉盐每吨减按140元、精制盐每吨减
按130元征收。 1986年7月, 为了解决零售企业经营盐的实际困难,青岛市内销食盐
(包括洗粉盐、精制盐)每吨减税12元。11月,为了解决盐业生产单位实际困难,对
原盐、洗粉盐每吨减征18元,精制盐每吨减征16元,再制盐每吨减征21元。经过多次
税额调整, 青岛市食盐税额为: 原盐每吨国营盐场124元;集体盐场120元;洗粉盐
110元;洗粉精盐102元;再制盐97元。12月25日,对农业、渔业用盐取消减税规定,
与食盐同税。1989年11月25日,对牧业用盐取消减税规定,与食盐同税。
营业税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将德占时期征收的营业特许捐改为营业税,按
行业划分等级, 规定不同税额按季征收。主要有:旅馆划分4等,每季最高90元,最
低20元;对饭馆、药店、酒馆等划分3等,每季最高30元,最低3元;对摊商征收出摊
税, 每日征收0.02~0.04元;对砖瓦窑改征营业税,按窑数每月每个窑征收4元;对
拍卖业每季征收25元。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1923年开征特种营业税,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与日占时
期营业税基本相同。1927年1月公布《咖啡店、酒吧间营业税暂行规定》分为2等,每
季分别征收10元、5元。对杂货商摊按占用地面积,每坪(3.3平方米)每日征收0.02
元的商摊税。
1931年8月, 青岛市公布《营业税征收条例》,对物品贩卖业、交通业、饮食服
务业,包作业等84个行业,按营业收入额计税,税率分为5级,最低0.1%,最高1%,
其中纯批发业务营业税减半征收; 娱乐业赛马税税率5%。工业制造共22个行业,税
率分为4级,最低0.2%,最高2%。按资本额计税的有:钱庄、银楼、典当业税率1%,
保险业税率2%。实行营业税后,原征收的特种营业税改征营业税。对按营业额课税,
全年营业收入不满1000元, 按资本额课税, 营业资本额不满500元, 免征营业税。
1936年5月,对营业税进行修订,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调为0.5%、0.8%、1%;
按资本额计征的税率调为0.5%、1%、1.5%、2%。同时对已纳统税的产品,对已征
烟酒牌照税的企业和专营盐业已征收盐税及已征交易税的,均不再征营业税。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伪青岛特别市公署于1939年12月公布《营业税暂行规
则》,对物品贩卖业、制造业、饮食服务业和娱乐业均按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税率
最低0.1%,最高5%。对原征收烟酒牌照税的企业改征营业税,对已纳统税的麦粉、
火柴业等开征营业税。 同时开征营业税的还有:膏店业(鸦片烟馆)、妓院业税率3
%,房地产买卖业税率2%,汽车业税率0.5%。1942年起,按营业收入额课税的税率
一律3%,按资本额课税的税率一律4%。
1946年, 南京国民政府修正公布《营业税法》,青岛市自1946年1月起执行。按
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1.5%,不能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按资本额计征,税率4%。
1947年5月, 青岛市对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进口营利事业、交易所及所内营利
事业、国际和省际性交通业,征收特种营业税,不再征收营业税。特种营业税的税率
为:按营业收入额计算征收的,税率为1.5%;按营业收益额计算征收的,税率为4%。
1948年1月修订营业税税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的,税率为3%;按营业收益额计征的,
税率为6%,制造业减半征收。
建国后, 政务院于1950年1月30日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青岛市自1月1
日起执行, 营业税按行业划分104个业别,分甲、乙、丙三类。甲类按营业总收入额
计征, 其中工业部分38个业别,税率为1%~3%;商业部分分37个业别,税率为1.5
%~3%。 乙类按营业总收益额计征,23个业别,税率为1.5%~6%。丙类按佣金额
计征, 6个业别,税率为6%~15%。对临时经营之行商按营业税税率加征1%。对国
家专卖、专制事业和贫苦艺匠及家庭副业免征。
1953年1月1日起,将营业税附加和工商企业应纳的印花税均并入营业税内征收,
相应调整税率。 原税率1%~3%的增加0.5%;原税率4%~6%的增加1%;原税率8
%的调为10%;原税率10%~12%的调为15%。对试行商品流通税的产品不再征收营
业税,对批发业务不征营业税。1953年8月1日起,对私营批发商一律按照过去规定恢
复征收营业税。对新成立的手工业合作社,减半征收营业税。临时商业税率6%~8%。
1956年起, 商业的营业税税率统一为3%, 服务性行业税率简化为3%、5%、7%。
1958年5月,临时商业税率调为10%。同年9月,营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1984年10月,青岛市根据《营业税条例(草案)》,对从事商业、物资供销、交
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讯、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业、加工修理
业和其他各种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恢复征收营业税。营业税计税依据除商品批发按
进销差额计征外,其他均按营业收入额计征。对石油、五金、交电、化工四个行业的
批发业务征税。营业税税目共11个,税率分别为3%、5%、10%、15%。规定免征营
业税的有:国营粮食企业按国家规定平价销售粮食、食油收入;农业机械站、排灌站
的机耕和排灌收入;外贸出口商品调拨和出口销售收入、博物馆、文化宫(馆、站)、
体育馆(场)、展览馆、公园门票收入;科研单位转让科技成果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收
入;放映的科教片、新闻记录片和为儿童专场放映电影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
劳务、服务收入等。条例实施后,又相继对基层供销社和县以下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售
给农业生产用的化肥、农药、农牧业用盐、种子种苗、农用塑料薄膜、农机产品及零
部件、饲料和农业生产用柴油、汽油、润滑油免征零售环节营业税。1985年11月,对
商品批发全面开征营业税后,为照顾经营实际情况,对国营企业批发调拨的肉、禽、
蛋、水产品、蔬菜、鲜果和纯棉布收入,物资部门批发、调拨生活用煤炭收入,基层
供销社将收购的农、林、牧、水产品在系统内调拨和调给外贸企业的收入,均免征批
发营业税。 对经营小百货减半征税。 1988年增设典当业税目,税率分为3%、5%。
1989年1月起, 对批发纯棉布、小百货,恢复按规定征收营业税。1990年增设土地使
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税率5%;经济权益转让税目,税率5%。
营业牌照税 1927年,对经营烟酒者,开征营业牌照税,一年后停征。1934年,
对经营烟酒者,根据营业范围和规模,规定不同税额征收牌照税。(一)烟类:批发
商分为3级, 每季税额分别为100元、40元、20元;零售商分4级,每季税额分别为12
元、 8元、4元、2元。(二)酒类:批发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33元、24元、6
元; 零售商分为3级,每季税额分别为8元、4元、2元。经营烟酒商贩,每季税额0.5
元。 1936年1月起,对商业均征收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及营业种类划等征收,税率
为千分之三。1942年废止烟酒牌照税,改征营业税。
1945年12月,青岛市政府公布《青岛市营业牌照税征收细则》19条,对经营的13
类商品,50多个行业开征营业牌照税。按资本额计征,税率5‰,对资本额不满1万元
者免征。 1946年12月,税率改按3‰。营业牌照税减税、免税的有:对官营商业和依
公司法组织注册的,按应纳税额减除20%;对产销合作社专销社员产品的,按应纳税
额减除60%;对消费合作社专对社员营业者及监狱工场或慈善团体附设工厂的销售所,
专销其手工产品的均免征营业牌照税。1947年10月,税率调整为:资本额不满1000万
元者,按资本额征收2%;不满3000万元者,征收2.5%;3000万元以上者,征收3%。
1950年4月, 青岛市对从事固定或流动经营的摊商业户,征收摊贩营业牌照税。
按资本额大小,分14级核定税额:资本额不满20万元(旧人民币)领取免税营业牌照。
最低一级资本额满20万元, 每季税额0.5万元,最高一级180~200万元,每季税额12
万元。超过200万元,每增加20万元增加税额2万元。摊贩营业牌照税实行后,由于资
本额不易掌握,1951年12月改按营业额计征摊贩营业税,按工商业税的税目、税率计
征。
统税 1921年8月,青岛市开征卷烟统捐,对进口卷烟除海关按值征收5%进口税
外,销售时再征统捐2.5%。外商在青岛设厂生产的卷烟,从价征收5%统捐。1924年
8月,卷烟统捐改为卷烟特税,税率20%。
1929年2月,南京国民政府公布《卷烟统税条例》8条,对卷烟及烟叶制成品,除
土制烟丝外均征收统税,税率为32.5%。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税范围。同年8月,
对薰烟叶开征统税,税率为100斤征收3.6元。1931年,卷烟税率调为50%,薰烟叶调
为每100斤4.5元; 不能作卷烟原料用的减半征收。1931年2月公布的《棉纱、火柴、
水泥统税条例》,棉纱税率分为3等,23支以下为粗纱,每100斤征收2.75元;23支以
上为细纱,每100斤征收3.75元;其他纱按海关估价,依5%税率计征;棉纱直接织成
布,按布的耗纱量分别按纱的税率计征。火柴按长度和每合支数分为3等,定额征收。
每大箱(7200小合) 分别征收5元、7.5元、10元,散装火柴每100斤征收1.25元。水
泥每桶(袋)170公斤征收0.6元,每桶超过10%者按比例加征。1932年,啤酒改征统
税, 按每大箱(48瓶)征收2.6元。1933年,麦粉由特税改征统税,每包(49磅)征
收0.1元。 麦皮每包51斤以上征收0.05元,51斤以下征收0.025元。1934年1月,火柴
税率每大箱(7200小合) 分别调为13.5元、17.4元、21元。水泥调为每桶(袋)170
公斤装征收1.2元,85公斤装征收0.6元,42公斤装征收0.3元。棉纱改为每包(370斤)
粗纱8.85元,细纱11.625元。1936年10月公布的《火酒统税征收条例》规定:普通酒
精每公斤征收0.13元,改性酒精每公升0.065元。以上8类货物征收统税后,行销全国
不再征收任何捐税。进口货物统税由海关代征。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后, 1939年1月将汽水划入统税征收范围,税率按大、中、
小瓶划分, 大瓶(12市两以上) 每瓶征收0.03元, 中瓶(8市两以上),每瓶征收
0.02元,小瓶(6市两以上)每瓶征收0.015元。同时调高统税税率,主要有:火柴按
长度和每合支数分4个档次,每大箱(14400小合)税额分别为25.2元、31.2元、40.2
元、48元;卷烟分4级,每大箱税额分别为800元、400元、200元、100元;棉纱分4级,
每包(190公斤)税额分别为17支以下9.44元,23支以下10.84元,32支以下14.06元,
32支以上18.74元。棉织物从价征收,税率5%。麻、丝、毛、织物从价征收,税率13
%。 水泥每桶(袋)170公斤税额1.5元,85公斤装0.75元,42公斤装0.375元。进口
洋酒按海关估价,税率30%。在提高税负的同时,伪青岛市治安维持会公布《关于日
本军用品退免税规约》,凡日本军用应税货物一律给予免税,已征收货物给予退税。
1942年,统税税率又进行调整。卷烟分为8级,每大箱最高1级,税额2400元;最
低8级,税额50元。雪茄烟分6等,每1000支最高1等,税额160元;最低6等,税额5元。
棉纱分4等,每包(190公斤)17支以下,税额28.32元;23支以下,税额32.56元;35
支以下, 税额42.18元;35支以上,税额56.23元。火柴分4档,每箱(7200小合)税
额分别为18.9元、23.4元、30.15元、36元。麦粉每包(49磅)税额0.2元。水泥每袋
170公斤装, 税额3.20元;85公斤装,税额1.6元;42公斤装,税额0.8元。火酒每公
升普通酒精0.3元, 改性酒精0.2元。啤酒每箱(48瓶)税额4.8元。随后火酒税额每
公升分别调为0.5元、0.35元。1943年,卷烟改为3级,从价计征,税率分别为130%、
120%、110%;雪茄烟税率150%。1946年统税改为货物税。
货物税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1946年10月统税改为货物税,征收
货物税的产品和税率为: 卷烟100%,薰烟叶30%,洋酒、啤酒60%,火柴20%,糖
类25%,棉纱5%,麦粉2.5%,水泥15%,茶叶10%,皮毛15%,锡箔及迷信品60%,
化妆品45%,饮料20%等。除货物税中列举征收的烟酒外,还征收国产烟酒税,税率
为: 土烟叶5%,烟丝30%,烧酒、黄酒80%。1948年10月,先后对部分税目、税率
进行调整,取消了麦粉一项,卷烟、洋酒、啤酒税率调为120%,棉纱税率调为10%,
毛纱税率调为15%,饮料税率调为30%,土烟叶税率调为60%,烟丝税率调为40%,
烧酒、黄酒税率调为100%。
建国后,1950年青岛市按照政务院修正后的《货物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国开
始调整税收的通知》,将税目简化为烟酒类、鞭炮及迷信品类、化妆品类、饮食品类、
纤维皮革类、用品类、工业品类、矿产品及竹木类共8类,38个项别,358个目别。税
率共15个,最高为甲级卷烟120%,最低为煤、生铁3%。这次调整对13项产品降低税
率,如卷烟税率由原一律120%改为甲级120%、乙级110%、丙级100%、丁级90%。
洋酒、 仿洋酒由120%降为100%。黄酒由100%降为80%。啤酒、果木酒由60%降为
50%。药酒由60%降为30%。罐头由30%降为20%。火柴由20%降为15%。化学碱由
10%降为5%等。 提高税率的有:改性酒精由20%提高为30%。棉纱由10%提高为15
%。对部分货物出口给予退税,退税标准按不同货物而异,出口水泥、平板玻璃及玻
璃器皿、肠衣、羊绒、调味粉、爆竹、罐头退还已纳全部税款,对酒、迷信品减半退
还已纳税款,对纸花退还进口原料纸原纳的货物税款。货物税实行评价核税征收。
1951年4月, 青岛市开征棉纱统销税, 税率为6%,由青岛市花纱布公司缴纳。
1953年1月起, 将货物税中的卷烟等22种主要产品改征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并入
商品流通税内征收。生产纳货物税产品的工厂,应纳的营业税、商业批发环节营业税
及其附加、 印花税, 均并入货物税内征收。修正后的货物税税目调整为36个项别,
174个目别。税率最高为雪茄烟、焚化品50%,最低为粮食2%。计税依据改按国营商
业公司批发牌价核税。1957年1月起,停止了出口产品退税的规定。1958年9月,货物
税并入工商统一税内征收。
商品流通税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简化税制,保证国家财政收入,青岛
市自1953年1月1日起征收商品流通税。征收商品流通税的产品有:卷烟、薰烟叶、酒、
麦粉、皮毛、棉纱、火柴、唱片、酸、碱、化学肥料、盘纸、报纸、轮胎轮带、原木、
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生铁、钢材、焦炭及其副产品、矿物油及其副产品共22
个项别, 54个目别。税率共设21个,最高为甲级卷烟66%,最低为生铁5%。商品流
通税的计税依据, 除啤酒从量定额征收、每打税额1.5元外,均采用从价计税,以产
地国营商业牌价为准,包括批发牌价、收购牌价、统销价格和专卖价格。其中,酒类
以专卖批发价格扣除专卖利润后为计税价格; 卷烟以国营商品批发牌价扣除8%后为
计税价格。酸、烧碱水、沥青、焦油和漂白粉,从计税价格中扣除包装价值部分后计
税。对部分出口商品规定了统一的退税标准,如火柴、平板玻璃退还已纳税款,对各
种酒退还已纳税款的1/2。
为了配合价格政策,鼓励生产,调节消费,1954年对部分商品计税依据和税率作
了调整。主要有:酒类计税不再扣除专卖利润,卷烟不再扣除8%,化学肥料税率由7
%降为2%。国营工厂产制的各种铜,税率由10%减按5%;公私合营、私营工厂产制
的,仍按10%征收。用代用品酿制的白酒、黄酒,税率由50%降为35%。牛皮革,税
率由20%调为40%。 猪皮革,税率由20%改为免税。1958年9月,商品流通税并入工
商统一税内征收。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1日,青岛市开征工商统一税,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为计
税依据。对一切从事工业品生产、农产品采购、外贸进口、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和服
务性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征收工商统一税。税目分为两部分,一是工农业产品部分
设105个税目,并在其中的39个税目下设157个子目;二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
性业务部分, 设了3个类别和43个项别。工商统一税共设40个不同税率,其中工农业
产品部分36个税率, 最高甲级卷烟69%;最低为棉坯布1.5%。商业零售、交通运输
及服务性业务部分4个税率, 分别为2.5%、3%、5%、7%。这些税率绝大部分是维
持原税负,只对小部分产品税率作了调整。降低税率的有复制酒税率由原50%调为30
%;代用品酿酒由原35%调为20%;罐头食品由原20%调为10%等等。提高税率的有
钢材由原7%调为15%; 30支以上棉纱由原22%调为26%。对国家银行、保险事业、
农业机械站、医疗保健事业的业务收入和科学研究机关的试验收入,免征工商统一税。
对农业合作社和城市街道组织自办公共食堂和其他公共事业收入,农业合作社、供销
社代国营企业办理的购销业务收入,学校勤工俭学举办的生产事业收入,对制造牙膏、
金笔、热水瓶、自行车、毛麻纺织品、互供零部件和原材料以不含税价格结算的,均
给予免税照顾。
工商统一税实行后,对部分产品税率和征免作过调整。1959年10月,豆油、花生
油税率由12.5%调为8%。1961年3月,粮食部门收购的粮食、油料不再征税。1964年
2月, 甲级卷烟税率减按66%。1965年,国营、公私合营工业企业生产列入协作范围
的机器机械零部件、铸锻件免征工商统一税。1965年12月,粮食部门所属的商业企业
不再征收工商统一税。
1973年,国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改为工商税。改革开放后建立的对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仍征收工商统一税。在执行中,对工商统一
税税率高于当时实行的工商税税率的,则按工商税税率征收。对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
表中没有列举的产品,先后规定了适用税率。为了鼓励外商投资,还制定了一些减免
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工商税 根据合并税种、简化税制的原则,青岛市于1971年进行工商税制改革试
点工作, 制定试点办法。8月起,在部分企业中试行。在试点的基础上,1973年全面
实行工商税。工商税包括原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和
盐税(仍按原规定税额征收) 。工商税税目由原工商统一税的108个减为44个。工商
税税率由原工商统一税的141个减为82个。 其中,不同税率由原40个减为17个。工商
税税目、 税率,按照不同征税对象划分为4类。第一类,工业部分30个税目。除烟、
酒、糖、盐按产品设税目外,其他均按行业设目,税率最高为甲、乙级卷烟,税率66
%;最低为农药、化肥、棉坯布,税率3%。第二类,交通运输只有1个税目,包括邮
政、 电讯在内。税率最高为铁路运输,税率15%;其他均为3%。第三类,农、林、
牧、水产品部分9个税目。税率最高为烟叶、茶叶,税率40%;最低为生猪,税率3%。
第四类, 商业零售、服务及其他业务部分4个税目,包括临时经营在内。税率最高为
临时经营, 税率10%;最低为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税率3%。工商税在原工商统一
税的基础上,对部分税率作了调整。调低的有:支农产品中的农机、农具、农药、化
肥,税率由5%调为3%;火柴,由23%调为12%;牛皮革,由40%调为15%;汽水,
由25%调为10%;水泥,由20%调为15%等,调高税率的有:手表,由35%调为40%;
缝纫机, 由5%调为10%等。对科学研究单位的试验收入、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医
疗保健、农业事业单位和国家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的业务收入免征工商税。对新
建的县办“五小”工业和大、中学校办工厂,从开始生产销售的月份起,除烟、酒、
鞭炮、化妆品外,给予免税一年。工业企业以废水、废气、废渣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
除烟、酒外,给予免税一年。纳入山东省科技研究试制的新产品,在试制期间免税等。
1973年12月,青岛市对生产多种产品的企业,由过去按行业设置税率改为按产品
依工商税率表分别定率。 对符合协作生产规定的产品,减按5%税率征收。对民用工
厂生产的枪、炮、军用舰艇、雷达等军用产品,免征总装厂工商税。对黄金、磷矿粉
肥、猪皮革、避孕用品和药品免税。1979年12月,对用议价粮酿酒税率作了调整,粮
食白酒、黄酒的税率由60%减为30%,薯类酒、啤酒的税率由40%减为20%。1981年
增列焚化品税目,税率55%。部分产品和税率,先后作过调整。调低税率的有:布面
胶鞋,由18%调为5%。水泥,由15%调为10%;其中,小型水泥厂生产的调为5%。
火柴, 由12%调为5%,后又调为3%。肥皂,由12%调为5%。平板玻璃,由15%调
为10%。卷烟中的丙级由63%调为60%;丁级由60%调为55%;戊级由44%调为35%。
棉纱,由18%分别调为13%、10%、7%和4%。调高税率的有:汽车轮胎,由10%调
为15%; 其他轮胎,由10%调为12%。电风扇零件,由5%调为25%。为生产农机配
套的产品和金属部件,凡有协作合同或协议的均免征工商税。为了鼓励出口,对部税
率高的产品给予减税照顾,青岛市出口减税产品有:手表由40%减为20%;电风扇由
25%减为5%;铝制拉链由15%减为5%;化妆品由40%减为10%;照相机由25%减为
5%,焚化品由55%减为5%。
1982年7月,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各专业银行取得的业务收入,按税率5%征收工商
税。 1983年9月,对钟、表、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电冰箱、电视机等17种产品
及其零件,实行出口退税。12月起,对商品批发业务开征工商税,按商品进销差额计
征,税率10%。1984年4月起,对保险业务收入开征工商税,税率5%。其中,人身保
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农牧保险等收入免征工商税。10月,工商税制全面改革,
将工商税改为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和盐税。
增值税 1980年,青岛市参加增值税试点工作,制定《青岛市机器机械、农业机
具产品试行增值税暂行规定》 。1981年9月,从调查的94户企业中选择66户试行增值
税。以产品销售收入额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购进的原材料及辅助材料、零部件、半成
品和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增值税税率规定为机器机械产品10
%, 农业机具6%。试点初期的征收方法,采取逐户测定增值率,分期征收,年终清
算。
1982年6月起,外购燃料和动力亦列入扣除项目内。1982年7月,青岛市对自行车
和缝纫机试行增值税。税率为自行车16%,缝纫机12%。采取扣税法,扣除范围,除
自行车内外胎和缝纫机随机件不扣除外, 其他各种配件都计算扣税,扣税率均按5%
计算。为了适应青纺联出口退税,对印染布试行增值税,税率10.2%。
1984年10月起,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
的规定。增值税扩大到12个税目,分甲、乙两类,设6个不同税率。甲类产品5个税目,
机器机械及零部件、汽车、轴承,税率为14%;机动船舶,税率10%;农业机具及零
配件,税率6%。乙类产品7个税目,自行车、电风扇,税率16%;钢材,税率14%;
缝纫机、西药中的成剂药,税率12%;西药中的原料药、印染绸缎及其他印染机织丝
织品, 税率10%;钢坯,税率8%。甲类产品实行扣额法计征,乙类产品实行扣税法
计征。对进口应税产品,不论甲类或乙类均按组成计税价格,不扣除任何项目金额或
税金,依增值税税率计征。
1986年1月1日起,青岛市先后对纺织产品、日用机械、日用电器、电子产品、搪
瓷制品、保温瓶、轻工产品、建材产品、有色金属产品、电线、电缆试行增值税。在
试行中对部分税目、税率又作了调整。如纺织品由试行增值税时6个税目,10个税率,
最低4%,最高18%,简并为1个税目,2个子目,3个税率。其中,棉、麻、丝、化纤
各类纺织品一律14%;毛针织品、毛复制品20%;其他毛纺织品23%。机动船舶,税
率由10%调为12%; 农业机具,由6%调为12%,并按应纳税款减征20%;自行车和
电风扇,税率由16%调为20%,缝纫机,由12%调为14%;印染绸缎,由10%调为14
%等。
1990年,增值税税目共30个,税率12个,最低为钢坯8%,最高为化妆品45%。
为了简化对小型企业的课税,1987年,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小型企业定期定率
征收增值税试行办法”。对街道居民委员会办的企业,乡镇村办企业和其他企业中生
产规模较小,财务核算不健全,全年销售收入额在50万元以内的,为定期定率征收户。
青岛市实行增值税后,对部分产品给予免税或减税照顾:对出口产品由生产单位
直接出口的免税(后改为先征后退),已税产品由外贸企业出口的税款退给出口者;
避孕用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新产品,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医疗单位和医学院校生
产的原料药、成剂药,凡用于本单位或本院校医疗、实验方面的免税;民政部门所属
工厂生产供残疾人专用的产品免税; 用于生产甲类产品的铸锻件,减按6%税率征收
(后改按14%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减征50%);外购各种纱生产的坯布和纺织复制品中
的手帕、线、带,按应纳税款减征50%;对化纤用量在30%以上的毛针织品、毛复制
品和其他毛混纺织品, 均按规定税率减2%征收。另外对农机产品、小农具和部分轻
工产品、综合利用产品以及安置残疾人员生产的产品等,给予定期减免税。
产品税 1984年工商税制全面改革,原工商税中的工业品部分(少部分已改征增
值税)和列举应税的农、林、牧、水产品,改为征收产品税。1984年10月,青岛市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税条例(草案)》及《实施细则》,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税
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产品税。
产品税税目,分为工业品和农、林、牧、水产品两部分。工业品部分有烟类,酒
类,食品饮料类,纺织品类,皮革、皮毛、毛制品类,服装鞋帽类,纸类,文化用品
类,日用机械和电器类,电子产品类,日用化工类,其他轻工产品类,药类,玻璃制
品及玻璃纤维类,橡胶制品类,陶瓷类,建材类,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气体类,
成品油类,化工类,黑色有色金属产品类,其他工业品类,共24类、260个税目。农、
林、牧、水产品部分有10个税目。
产品税共设26个税率和一个固定税额。最高税率为甲、乙级卷烟60%,最低税率
为煤、 生铁、化肥等3%。对一部分产品,由于生产规模,设备能力,原材料不同,
实行分档税率。如对大型电力规定发电环节每千度征税10元,供电环节按销售收入征
10%, 对县以下小型电厂只征一道5%。粮食酿制白酒,税率50%;用糠麸酿制的酒
类,税率28%;其他代用品酿制者,税率15%等。对卷烟分甲、乙、丙、丁、戊,最
低戊级税率32%。
产品税计税,除大型电力的发电环节从量计征和部分产品按规定扣除包装金额计
征外,均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额为依据。企业在销售产品中取得的各项价外补贴,均
应合并产品销售收入额内计税。对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外,在报关出口后,退
还已纳税款。对黄金矿砂、黄金、避孕用品免税。列入国家计划试制的新产品和利用
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给予定期的减税、免税。对毛条、猪皮革、饲料、磷
矿粉肥、钢锭、热力、商品房、成品粮、麦粉、食用植物油、糠麸、油饼、供残疾人
专用产品和图书、报纸、杂志等免征产品税。用议价粮生产的白酒、黄酒,税率由50
%减按30%;啤酒、薯类酒,税率由40%减按20%。对小农具减按3%税率征收等。
产品税实行后,对个别产品税率进行了调整。对用高价原油加工成品油,以销售
收入减工厂销售成本后的余额,按55%税率计征。对以海带为原料生产的碘、醇、胶
产品,按5%税率计征。1986年10月,海参、鲍鱼、干贝,税率减按5%计征。1988年,
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白酒、黄酒和啤酒的税率均增加5%。
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扩大,产品税征税范围逐步减少。至1990年,青岛市征收
产品税的产品权有:烟类、酒类、橡胶制品类、电力热力类、气体类、成品油类、化
工类和农、林、牧、水产品部分。
所得税
营利事业所得税 1936年10月,青岛市开征营利事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为:甲项
包括公司、商号、行栈、工厂和个人资本在2000元以上者营利所得;乙项为官商合办
营利事业所得;丙项为一时营利所得。税率分为两类,甲、乙两项按营利所得额占资
本实额的比例计征,实行5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为所得额占资本实额满5%不满
10%, 税率3%;最高一级所得额占资本实额25%以上的,税率10%。对不以营利为
目的的法人所得,资本额不满2000元和所得额占资本额不满5%的免税。对丙项所得,
能按资本额计算的, 依前项规定计征;不能按资本额计征的,依所得额计征,实行4
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所得额在100元以上未满1000元的,税率3%;最高一级所
得额满5000元的,税率6%。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0元递加1%,最高为20%。
日本第二次统治时期, 1940年1月起,开始征收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最
低一级为15%,最高一级为50%。
1946年4月, 青岛市营利事业所得税,分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两类。有限公司
依所得额占资本额的比例, 按9级全额累进税率计征。无限公司按所得额计算,税率
为11级全额累进税率。
属于制造业者,减征税额10%。因物价上涨,1947年所得额均按上年度6倍估定。
1948年起,废止按所得额占资本额比例计征方法,统按所得额计征,税率11级,最低
一级税率为5%,最高一级为30%。
薪给报酬所得税 1926年10月,青岛市对公务人员开征薪给报酬所得捐。1936年
10月起,改征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分为10级。每月平均所得不足30元免税,最低一
级每月平均30~60元者,每10元课征0.05元,最高一级每月平均所得超过700~800元
者, 其超过额每10元课征1.2元,800元以上每10元增课0.2元。依次累进,以每10元
课税2元为限。各种抚恤金、小学教职员的薪给等免税。1939年6月,起征点改为月平
均50元。
1943年2月,青岛市薪给报酬所得税税率划分为17级,起征点为100元。第一级月
平均超过100~200元者,其超过额每10元课税0.2元,最高17级月平均超过1万元以上
者,其超过额每10元一律课税3元。
1946年,修正薪给报酬所得税级距、税率,分甲、乙两项。甲项为业务或技艺报
酬的所得,税率为10级,采用超额累进制,年所得额超过15~20万元,就其超过额按
3%税率征收,最高一级年所得额超过320万元以上者,就其超过额按20%税率征收。
乙项为定额薪给报酬所得,税率分10级,采用超额累进制,每月所得额超过5~6万元
者, 就其超过额每1000元课税7元,最高一级所得额超过24万元以上者,按每1000元
课税100元。 随着物价暴涨,起征点和计税级距也随着频繁的调整。1947年,乙项薪
给报酬所得税起征点年初为43.3万元,10月份增至115.4万元。1948年4月,修正所得
税法, 规定甲项业务或技艺报酬所得的税率定为3%,乙项定额薪给报酬所得起征点
调为791万元, 税率分为1%、3%、4%、5%4级。8月发行金圆券后,甲项所得以年
满480元为起征点, 乙项月所得40元为起征点。同年12月,对起征点税率进行调整。
分为4级超额累进率,最低一级所得额200~750元的,就其超额征收1%,最高一级月
所得3000元以上的就其超过额征收4%。 1949年,起征点逐月测定。青岛解放后,薪
给报酬所得税停止征收。
证券存款利息所得税 1936年10月起,青岛市开征证券及存款利息所得税。征税
范围包括公债、 公司债、股票及存款利息所得。税率为5%,由支付单位扣缴。各级
政府机关存款,公务员及劳工的法定储金,教育慈善机关或团体的基金存款,劳工保
险金, 教育储金和每年利息不足100元者均免税。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税率仍
按5%。
1946年7月, 税率调为10%。施行以后,银行钱庄业反映税率过高,存款户不胜
负担,为逃避纳税,多移存于商号私户,致使银行钱庄存款锐减,市场游资为患。自
1947年6月起,减为5%征收。
建国后,1950年1月改为利息所得税,税率5%。利息所得包括存款利息所得、公
债、公司债及其他证券利息所得,股东、职工对本企业垫款利息所得。免税的利息所
得有:对教育、文化、公益、救济机关或团体的事业基金存款利息所得,银行钱庄业
的存款及同业间往来款项利息所得,投资于企业股息所得,工农个人之间相互借贷的
利息所得和每次利息不满5000元(旧人民币)的。1959年,利息所得税停征。
财产租赁所得税 1946年4月, 青岛市开征财产租赁所得税。租赁所得分甲、乙
两项,甲项是土地、房屋、堆栈、森林、矿场的租赁所得,采取超额累进制分级税率;
乙项是码头、舟车、机械租赁所得,按甲项税率加征10%。由于货币贬值,规定每年
度开征前,由征收机关重新公布起征点及课税级距。1948年4月改为比例税率,税率4
%。1948年8月发行金圆券后,对起征点改为年所得额满80元。1949年6月青岛解放后,
财产租赁所得税停征。
一时所得税 1945年1月,青岛市开征一时所得税。1946年4月,青岛市对行商一
时所得税的税率采用超额累进制。行商所得额,根据青岛市物价商情以每次或每期销
售收入的30%计算, 据以征收所得税。 1948年,改按销售收入的20%计算所得额。
1948年7月,起征点调整为每次所得额满7021万元。1948年8月南京国民政府发行金圆
券后,起征点改为每次所得额满金圆券40元。
1950年1月,一时所得税改按工商业税中的临时商业税征收。
综合所得税 1946年4月, 青岛市开征综合所得税。对个人所得除征收上述分类
所得税外,其全年各项所得总额超过60万元的,加征综合所得税。综合所得总额,包
括营利事业投资所得、薪给报酬所得、证券存款利息所得、财产租赁和出卖所得、一
时所得。综合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制分级税率。征收综合所得税,可从全年所得总额
中扣除下列因素后计征:(一)共同生活之家属或必须抚养之亲属每人10万元。(二)
家属中有在中等以上学校上学的学生每人5万元。 (三)已纳各类所得税及土地税。
对其共同生活的家属如有直接所得者, 按3/5并入户主内合并计算所得总额。随着物
价暴涨,起征额和课税级距不断调整,青岛市1947年综合所得税起征额为超过3~5亿
元,税率5%。青岛解放后,综合所得税停征。
特种过分利得税 抗日战争胜利后,青岛市对营利事业年利得额超过资本额20%
以上部分, 开征特种过分利得税。1947年1月起,青岛市对买卖业、金融信托业、代
理业、营造业、制造业的利得额超过资本额60%以上者,除征收分类所得税外,加征
特种过分利得税。对官办、官商合办的上述行业中的营利事业,亦应依法课税。税率
分13级,实行超额累进计征,利得额占资本额不足60%的免征,最低一级利得额占资
本额60%~70%的, 就其超过额按10%税率计征;最高一级利得额占资本额500%以
上的,就其超过额按60%税率计征。在计算过分利得额时,已纳各类所得税额不得从
利得额中扣除。1948年4月,特种过分利得税并入营利事业所得税内征收。
工商所得税 1950年1月, 青岛市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工商企业,除公营企业外,
均征收工商所得税。 所得税按所得额全额累进计算,税率5%~30%。1950年12月,
调整所得税级距,由14级改为21级。对贫苦艺匠、家庭副业及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
免征所得税。对下列行业减征所得税:(一)对第一类机器制造业、第一类交通工具
制造业和电业减征40%。(二)对第二类机器制造业、第一类化工制造业和电工器材
制造业减征30%。(三)对第二类化工制造业、农机具制造业、文教卫生用品制造业、
书报出版业、 出口货物制造业、 代替外来必需品制造业、第一类运输业减征20%。
(四)对印刷器材、橡胶制革、建筑器材制造业减征15%。(五)对第二类交通工具、
手工工具、普通必需品制造业和修理机器、医疗、饲养、第二类运输业减征10%。
1953年1月起, 随所得税征收15%的地方附加,合并所得税内征收,所得税率最
低一级由原5%调为5.75%, 最高一级由原30%调为34.5%。1955年11月起,对手工
业合作社,自开工生产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两年;手工业生产联合社、手工业供
销生产社、手工业生产小组等,自开工(开业)月份起,所得税减半征收一年。1957
年1月起, 不再按行业减征所得税。1958年起,对公私合营企业和供销社,不再征收
所得税,改为上缴利润。
1958年,税制改革。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独立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
主要对集体经济征收, 仍按原规定的执行。1959年6月起,对利润不上缴国家预算的
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征收所得税。1962年,对供销社改征所得税,按39%的比例税率
计征, 并附征1%的地方自筹经费。 基层供销社从同年1月起征收,县以上供销社从
1963年1月起征收。1963年4月,青岛市对下列企业所得税作了调整。(一)对手工业
合作社、 交通运输合作社和建筑安装合作社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一级全
年所得额300元以下的, 税率7%;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超过8万元部分,税率55%。
其中,交通运输合作社按应纳所得税额减征25%。(二)合作商店(包括合作小组)
改按9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
级全年所得额超过2万元部分,税率60%。对年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部分,按应征所得
税额加征一成; 超过7万元的部分加征二成;超过10万元的部分加征三成;超过15万
元的部分加四成。(三)个体经济改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最低一级全年所得额未满
120元的税率7%; 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1320元以上的税率62%。 全年所得额超过
1800元以上的,加征一成;超过2500元以上的,加征二成;超过3500元以上的,加征
三成;超过5000元以上的,加征四成。
1964年1月起,对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基本核算单位所办的工业和副业,
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 免征所得税。1965年8月起,社队以自己的产品为原料进行
加工,为社员生活服务的企业,如豆腐坊、油坊、粉坊、醋坊和粉碎加工厂以及运输
装卸、理发、缝纫等服务企业,免征收所得税。1966年2月,对社队生产经营的砖瓦、
石灰、水泥制品、陶瓷涵管、沙石、炸药,凡售给社、队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
免征所得税;农产品加工厂、农具修理厂、肥料厂、农药厂、兽药厂、农业车船修造
厂、 电站、 排灌站等, 免征所得税。1967年1月起,对社队企业所得税起征点调为
2400元以上,并实行20%的固定税率。对新建社、队企业除生产烟、酒、鞭炮、化妆
品外, 均自生产销售月份起免征所得税二年。1979年1月,起征点由2400元调为3000
元;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所得税率,由39%调为20%;合作商店
不再加成征收所得税;对新建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城镇安置待业青年占企业
职工总人数60%的, 免征所得税3年。1980年1月起,集体商业企业所得税由原9级改
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体经济所得税由原14级改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最低
一级, 年所得额在300元以下的税率7%;最高一级,年所得额在1万元以上的税率65
%;同时取消加成征收的规定。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生产单位安置盲、聋、哑、残
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免征所得税;占35%以下10%以上的减半征收所得
税。
1984年1月起,社队企业所得税和基层供销社所得税,均改按8级超额累进税率计
征。1985年起,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工商所得
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6月, 青岛市试行第一步利改税,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
改为缴纳所得税。1984年10月在第一步利改税试行的基础上,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所
得税税率分为:大中型企业为55%的固定比例税率;小型企业、饮食服务企业和营业
性的宾馆、 饭店、招待所等为8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在1000元以下的税率10
%,最高一级全年所得额在20万元以上的部分税率55%。小型企业划分标准为青岛市
内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300万元, 年利润不超过30万元;商业零售企业以独
立核算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60人,年利润不超过15万元。纳税企业在某一年发生亏
损的,可提出申请,从其下一年度所得中给予一定数额抵补。一年抵补不足的,可以
结转次年抵补,但连续抵补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新建的饲料工业免征所得税3年。商
办工业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腊制品、酱、酱菜、儿童食品、糖制小食品、
小糕点等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以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1983年实现利润额因税制
改革而增加流转税税负由盈变亏或利润不足核定合理留利的企业, 在3年内给予减免
所得税照顾。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团体附属的企业收入,凡作为抵补经费支出的,
暂免征所得税。对军工、邮电、民航、外贸、农牧、水产企业,不征所得税,仍按原
规定上缴利润。
国营企业调节税 1984年10月,青岛市财政局,税务局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国
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逐户核定调节税率。以企业1983年实现的
利润额为依据,调整由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率变动而增减的利润后,为核定
的基期利润。基期利润扣除按55%计算的所得税额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的余额,占核
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以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没有余额的,不征调
节税。
为了鼓励企业增加效益,对全年利润比基期利润增长部分,除物资、供销等企业
外,减征70%的调节税。利润增长按定比计算,一定七年不变。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1月起, 青岛市对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安装
业、 交通运输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独立核算集体企业,均征收集体企业所得税,实行8
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下列情况定期给予减免所得税:新开办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
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 新办生产饲料企业可免征所得税3年;利用废水、废气、废
渣等废弃物品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 免征所得税5年;乡镇集体企业、生产经营直
接服务于农业的化肥、农药、农机具修理的企业给予定期减税或免税;接受国外厂商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的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的原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
的, 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月份起免征所得税3年;福利工厂安置盲、聋、哑、残人员,
仍按原规定给予减免所得税、基层供销社、乡镇集体企业新建独立核算的冷库、仓库
的收入,给予免征所得税2~3年;专门生产酱油、醋、酱、酱菜、豆制品、腌腊制品、
糖制小食品、儿童食品、小糕点等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0年前减半征收所得税。
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 1986年1月起, 青岛市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
业的个体工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及其他行业,均征收个体工商业
户所得税,实行10级超额累进税率。全年所得额超过5~6万元,按超过部分应纳所得
税额加征10%;超过6~7万元部分,加征20%;超过7~8万元部分,加征30%;超过
8万元以上部分加征40%。 给予减免所得税的有:孤老、残疾人员及烈属从事个体生
产经营纳税有困难的; 营业收入月不足200元的;走乡串户上门为居民服务的理发、
木匠、弹花、磨刀等业务收入以及从事零星手工作业、纯劳务收入等。
私营企业所得税 1988年1月起, 青岛市开征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减
免所得税的有: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遇有风、火、
水、震等自然灾情造成纳税有困难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税收照顾的;接受国外厂商来
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所得,凡来料、来件部分占产品原材料和零部件总值20%以上
的,从取得第一笔收入的月份起,给予免征所得税1~2年。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 为了有利于贯彻对外开放方针,利用外资,引进先进
技术和维护中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 青岛市于1980年9月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从事生
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所得税税率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额附征10
%的地方所得税。对此前经上级批准的合资企业,合同中已确定的所得税率低于税法
规定的,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确定税率执行,合同确定的所得税率高于税法
规定的,自1981年1月1日起改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外方合营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
汇出国外的,按汇出额缴纳10%的所得税,不汇出国外的不征税。合资企业的合营者,
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
凭接收投资企业的证明,报经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审查核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纳所得
税款的40%。对新办合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 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1983年9月起,改为第
一年和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其中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合资企
业,减税、免税期满后,经批准还可以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或30%。合资企
业的分支机构在国外已缴纳所得税的,可以在总机构应纳的所得税额内抵免,但抵免
额不得超过其国外所得额按中国税法规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中国政府和外国政
府之间订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所得税的抵免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1986年3月, 青岛市对外国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
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和独资企业,所得税率减按15%计征。经营在10年以上的,从开
始获利年度起, 免征地方所得税5年。对产品出口和技术先进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
得的利润汇出境外时,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外国企业所得税 1982年1月1日起,青岛市对外国企业和与中国企业合作生产经
营的外国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所得税。外
国企业所得税, 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按税率征收所得税的同时,另按应纳税的所
得额缴纳10%的地方所得税。对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
机构,而有来源于中国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征收20%的
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减、免税的有:从事农业、林业、
牧业等利润率低的外国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
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免税、减税期满后,经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继续减征15%
至30%;对生产规模小,全年所得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外国企业,经青岛市政府批准,
给予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
所得,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1982年12月起,青岛市对下列专有技术使用费,减按10%征收所得税。(一)对
发展农、林、渔、牧业生产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二)为中国科学院、
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单位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向中方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
用费。(三)为中国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
使用费。(四)在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五)
为中国开发重点技术领域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使用费。对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
经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1986年6月,青岛市对外商来源于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股息、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减按10%税率计征所得税。
外籍轮船在青岛港口装载客货收入,按综合税负率4.025%计征(其中所得税1%,
地方所得税0.5%, 工商统一税2.5%, 附加0.025%) 。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
《海运协定》的,其运输收入按协定条款规定,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1980年9月,青岛市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
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不在中国境内居住或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只就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项目包括:工资、
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
得和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征收,对工资、奖金所得,按个人所得税的级距
税率表计征。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
赁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其中,对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
费所得, 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后
就其余额计征。
1981年3月起,对有关部门聘请在青岛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时间在2年以内的对
其本国发给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987年对中国公民的个人收入改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同年8月对外籍人员在华工
作或从事业务活动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