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央税、地方税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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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至1897年征收的田赋、关税、盐税均为中央税收,所征税款解缴中央。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征收的地税、盐税、盐斗税、营业特许捐、房捐、牲畜交易
税、商摊税及其他捐、费等收入概属德占青岛殖民当局。1897~1913年,共征各种税、
捐、费3649万马克。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后,所征的地税、营业税、盐税、房捐、车船税、酒精及含
有酒精饮料税、公称税、鸦片吸食税、牲畜检验屠宰税、印花税、卷烟统捐等均属日
占殖民当局。
北洋政府统治青岛时期,国税有盐税、薪给报酬所得捐、烟酒税。省税有铁路货
捐、卷烟特税、货物税、营业牌照税。市税有地税、车捐、特种营业税、屠宰税、商
摊税、乐户妓女月捐等。中央、地方共享种有印花税。当时军阀为了筹备军费,曾开
征了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自定章程,横征暴敛。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青岛时期,盐税、统税、印花税、烟酒税、所得税列为
中央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特种营业税(1931年后改征营业税)、地税、货物税、
屠宰税、薪给报酬所得税、杂税(包括商摊捐、公称费、牲畜税)、当税(后并入营
业税)、妓女捐、娱乐捐(后改征营业税)、车捐、赛马税等列为地方税。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统税、盐税、印花税、所得税、烟酒税、禁烟清查费
(后改为禁烟附加捐)划为中央税。营业税、烟酒牌照税(1942年改征营业税)、屠
宰税、观览税、赛马税、车捐、妓捐、游兴饮食税、戏剧捐等划为地方税。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时期,中央税收有盐税、货物税、国产烟酒税、特
种营业税、印花税、遗产税、所得税。地方税收有地价税、土地增值税、土地改良物
(指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等)税、房捐、营业税、营业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屠宰税、筵席娱乐税、教育税等。
建国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颁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青岛市开征11种税。
属中央税的有盐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属地方税的有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
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1951年,青岛
市按照政务院在税收管理体制上的划分,把货物税、工商业税、印花税、交易税、存
款利息所得税列为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
1958年6月国务院颁布《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 后,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
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种。地方税包括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屠宰税、牲畜交
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9月停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国务院合并税种,简化征税办法,实行了工商税。青岛市实行“收支挂
钩,总额分成”的办法,不再划分为中央、地方税收。
1983~1984年,先后实行第一步和第二步利改税,同时对工商税制进行全面改革,
恢复了中央税和地方税的划分。1984~1990年,中央税有烧油特别税,中央属国营企
业所得税、调节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海关代征的产品
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中央和青岛分成税种有产品费、增值税、营业税、建筑税、
盐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工商统一税、国营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地方税的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个
人所得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牲畜交易
税和筵席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