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标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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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经费,分为经常费和临时费两门,经常费分为个人经费和公用经费。经
常费按标准制度支付。
个人经费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总督年俸加补助为10万马克,民政长官3万马克,
各局局长1.6万~2.3万马克。总督府的中国工匠,日工资0.2~0.4马克,折算年工资
为75~150马克。 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的1933年,青岛市政府编制1224人。
工资标准为: 秘书长月工资500元,各局局长450元,科长200~300元,科员60~250
元, 办事员40~80元,雇员30~120元,其他人员20~55元;技正200~300元,技士
80~160元,技佐50~90元。
青岛解放初,工资标准不统一。对从解放区进入青岛的工作人员,仍实行供给制;
对留用人员实行薪给制;对在青岛搞地下工作的干部,大部分实行工资制。实行供给
制的人员, 执行1949年4月华东财政委员会颁布的标准。伙食费:普通人员伙食,每
人每日粗菜1斤,油3钱,盐5钱,肉3钱;专员、地委书记以上干部每人每日粗菜2斤,
油盐各5钱,猪肉2两。津贴费:普通津贴每人每月以猪肉0.5~4斤折发代金。办公费:
每人每月以光连纸为标准,一般3~5张。对录用的旧政府人员,实行薪金制,一般参
照原工资标准发给,青岛市主要是以实物折实价折发现金。按照供给标准,以一定数
量的实物和货币包干发给个人,由个人调剂使用。当时,由于物价常有波动,实行折
实单位计分工资办法,但未形成统一标准工资制度。折实单位工分制于1956年停止实
行。在这个时期,留用人员工资高于入城的干部员工,外资和私营企事业职工高于机
关事业干部职工,纺织工人工资高于重工业工人。
第一次全国工资会议以后,1956年青岛市废止供给制,全部改为货币制,干部工
人全部评定了职务和级别。原工资高于评定工资的,允许暂时保留原工资,保留的差
额称为保留工资。1959年和1963年两次考核提级,取消了保留工资的大部分。青岛市
机关干部执行四类地区29个级别的工资制度, 工勤人员实行8级工资制。市属干部最
高10级,最低26级,各局局长为县团级,局下设科长、科员、办事员。平时干部提职
不调级,调级在一定时期统一办理。“文化大革命”中,级别差别被当作资产阶级法
权加以否定,1971年只调整了低工资干部的级别。1977年增宽调资面达40%,1979年、
1982年又两次调整了工资。1980年青岛执行五类地区工资标准。1985年,实行新工资
制度,按职务分级,青岛市最高为司局级,下为局处级、科级、科员级、办事员级等。
机关技术人员和工人也分职级,各级内分等,各级各等间有交叉。工资的组成包括基
础工资、职务工资,此外还有工龄补贴。1986年青岛改为执行六类地区工资标准。
个人经费设有补助工资科目。1950年,实行小伙食单位伙食补贴。1955年对回族、
维吾尔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实行少数民族伙食补贴。1965年,发给粮食补贴。1971
年,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私有公用自行车的修理费补贴。1979年,开始实行
增收节支奖,初按1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后改按1.5个月的平均工资发放,最后改为
与考勤有关的附加工资。 1979年11月,增发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这项补贴1985
年工资改革时融入基础工资,未参加改革的离退休干部工人仍予保留。
个人经费还设有职工福利费科目。职工福利费是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包括
拨交的工会会费、按规定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职工探亲路费、退职金、丧葬补助
费、 独生子女保键费等。 1951年3月份起, 对建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拨给工会经费,
“文化大革命” 期间停拨, 自1979年恢复。1955年以前,福利费按编制人数提取,
1955年9月改按工资总额的1.5%提取, 1964年改按2.5%提取,1981年恢复改为按编
制人数提取。 退职金, 1978年以前实行按工龄和工资额计算,于退职时一次发给;
1979年开始改按月发给原工资的40%,列入职工福利费开支。丧葬费按职务级别分别
几个等级一次支付,遗属生活补助费按月发给。福利费中还包括因公负伤住院的伙食
补助费、 病假6个月以上的长期休养人员经费、洗澡理发费、冬季烤火费、出国留学
生家属困难补助费和公费医疗费等。1978年以前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离休金、退休金)
归所住地民政部门负责办理,1978年以后,除返乡或在外地安置者,仍由住地民政部
门负责,在市内居住的由本单位负责办理。
公用经费 机关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等项。
公务费包括房租、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冬季公用取暖费、差旅费、会议费、
器具设备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船燃料费等。此外还有误餐补贴、市内交通费和夜
班伙食补贴等项目。
办公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燃料费等,依照山东省颁发标准按人数和车船数
发放,称为包干经费。包干经费分为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自收自支几种形式。1961
年实行统一领导,包干报销;1966年,一部分包干费节余可以留用;1980年,实行按
人定额包干按项目包干。车船大修理费等是临时费用,专门报批后由上级一次拨款。
设备购置费是行政单位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一般办公设备、
车辆、专业设备等的购置费。1966年前,设备购置控制较严。1978年后,行政机关为
适应工作需要陆续购置了一些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如微机、复印机和电传
设备等。
在公用经费中,会议费是一大项。经批准召开的会议,由主办单位编报费用计划,
由市财政局核拨款项。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公杂费、住宿费、会场租金和交通费均
列会议费开支。市人民代表会议、市政治协商会议、市党代会供给标准要高于其他级
次的会议。公用经费的另一大项是差旅费,包括车船飞机票、交通费、住宿费、途中
伙食补助、住勤费等。县团级14级以上干部,可乘软席(火车)或二等船舱(轮船)
以上;一般干部乘硬卧或三等船舱以下。住勤费按所去地区的类别计算。
公检法经费支出在1983年前包括在行政机关经费以内,1984年按中央指示从行政
机关经费中析出。公安支出包括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其他公
安费和武装警察费等;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司
法学校及干训经费,其他司法检察经费等。1985年警校干校和司法学校经费划入文教
科学卫生事业费。公检法机关有不同于一般行政机关的工资和供给标准,有补助工资、
执勤岗位津贴、法医及化验师营养保健津贴等。公用经费的标准也高于一般行政机关,
有服装费和装备费。
其他经费 1955年起,对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实行生活补助。1981年起,按规定
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