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7&rec=29&run=13

1949~1952年,青岛市对事业单位实行供给制财政,各级行政部门和文化、教育、
卫生、科研事业单位的支出,均由市财政局按国家统一标准,审查核销。
1953年国家确定划分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后,行政事业单位开始建立预
决算制度。单位预算管理,由于事业计划与支出预算指标不能很快衔接,便采取执行
季度预算,按月拨款的办法。1956~1957年,对单位预算试行“执行年度分配预算,
分月拨款”的办法,预算单位根据本部门的事业计划和预算支出标准金额,编报分季、
月用款计划的全年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作为预算执行和拨款依据。1958
年开始,单位预算除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伸缩性较大的支出项目外,一切正常经费均
按财政部门核定的年度预算执行。在执行中,单位在核定预算范围内调剂使用,不再
经财政部门批准。但是大跃进冲击了财政管理的正常秩序,把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视
为清规戒律,有的预算单位实行以单代帐、以表代帐。三年自然灾害时期,财政收入
受到影响,紧缩开支的任务较大,每年都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实行“预算包干,节余
留用”,“全额预算、差额补助、超收分成”,“全额管理、定额包干和定额包干、
节余留用”等办法。财政收入逐步增长,1963年恢复定额管理,规章制度逐步规范化。
“文化大革命” 期间,市财政局(含税务干部)由300多人缩减到50人,行政事
业财务管理基本停顿,当时只能按定员分月份拨付经费,财务管理基本失控。
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形式,自1980年起实行“预算包干”办法,即对全额拨款
的行政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对差额拨款单位,
实行“定收入,定支出,结余留用”的办法。各单位在财政或主管部门核定的经费包
干范围内,项目间可根据需要调剂使用,并可从结余的经费中提取一定份额用于集体
福利或个人奖励。这一预算管理体制的实行,扩大了事业单位在资金使用上的自主权,
做到了事权与财权的统一、责任与权力的统一,调动了单位理财的积极性。
1985年,市财政局对文教、科技、卫生事业单位建立周转金制度。周转金主要有
于扶持事业单位兴办投资少、见效快、周期短、效益高的创收项目,周转金的借用期
限一般不超过一年,根据期限适当收取资金占用费。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青岛市教、科、文、卫事业单位,开展了各种有偿服
务和生产经营活动。为加强事业单位附营业务的财务管理,市财政局于1988年制定了
《事业附营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和《事业附营单位会计制度》,于1989年1月在全市
实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严格会计核算制度;二是具体规定了会计科目
名称、编号及使用方法;三是规定了报表的编制方法;四是加强会计监督职能。“办
法”明确规定事业附营单位要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按规定编制财务计划,加强计划
管理。此外还对资金的筹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成本及费用、收入、利润、专项
基金及人员管理做了具体规定。到1990年,全市事业单位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收入,
已相当于财政拨款的25%以上。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于1988年制定了《青岛市
财政专项资金反馈责任制试行办法》。主要内容有:一是对实行追踪反馈的项目建立
责任制,资金落实到项目,责任落实到人;二是要求用款单位在项目的兴建到完成的
整个过程中,按规定的内容、时间向财政部门或有关单位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反馈材
料;三是强调专款专用的原则;四是强调资金使用效果;五是强调分级管理,哪一级
财政拨款,就向哪一级财政反馈;六是规定了奖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