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利润分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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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青岛市对地方国营企业实行过多种形式的利润分配制度。1950~1951年,
实行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财政,亏损由财政拨补。
从1952年起,地方国营企业如全部完成国家生产、销售、财务等计划,可从计划利润
和超计划利润中提取企业奖励基金。1953年11月,提取企业奖励基金应完成的计划调
整为生产总值、利润和利润上缴3项,提取比例调整为从计划利润中提取1%~3.5%,
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8%~20%。 提取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最高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2
%, 最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3%。1957年在实行企业奖励基金制度的基础上,以主管
局为单位,在预算年度内其实际解缴预算利润数额超过原核定预算部分,以70%解缴
省级预算,以30%留归各主管局。
1958~1961年,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企业主管部门按1957年度所属各企业领取的
4项投资总额、 所提的企业奖励基金总额再加利润预算超收分成总额,占同年度所属
企业实现利润的比例,来计算确定企业利润留成比率。企业提取的利润留成,主管部
门可集中一部分作为企业之间平均调剂之用。1962年,恢复企业奖励基金制度。1965
年11月,取消企业从超过国家计划的收入中提取奖金的办法,将企业在完成国家计划
后提取奖金的比例从占工资总额的3.5%提高到5%。
1969~1977年, 取消企业奖励基金制度,把企业奖励基金按工资总额3%并入职
工福利基金,列入生产成本,企业实现的利润全额上缴财政。从1978年起,对地方国
营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凡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产量、品种、质量、原材料、燃料、
动力消耗、劳动生产率、成本、利润(包括实现利润和上缴利润)、流动资金占用以
及供货合同8项年度计划指标的工业企业,按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其他
计划亏损企业全面完成各项计划指标的,按工资总额3%提取企业奖励基金。
1979年, 对国营工业企业提取企业奖金,由原8项指标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
和供货合同4项计划指标考核。 原规定由企业主管部门从超计划利润中提取的企业奖
励基金,由基层企业从当年利润增长额或亏损减少额中提取。1982年,对地方国营工
交企业实行了多种形式的利润留成和盈亏包干办法。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第一步
利改税。有盈利的大中型企业,均根据实现利润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高于核定水平55%的企业,分别采取递增包干上缴、固定比例上缴、交纳调节税、定
额包干上缴办法上缴国家财政。有盈利的小型企业,根据实现的利润按八级超额累进
税率缴纳所得税,税后由企业自负盈亏,国家不再拨款。税后利润高于留利水平10%
以上的企业,国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或由企业按固定数额上缴一部分利润。1984年
10月1日起, 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盈利的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固定比例
计算缴纳所得税后,按核定的调节税率计算缴纳调节税。国营小型企业,营业性的宾
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