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成本费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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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青岛市国营企业由于规模不一、产品工艺不一,成本核算未能统一。工
资制度分为两种类型:从解放区迁入青岛的企业仍沿用解放区时期供给制的形式;接
管的原南京国民政府官办企业, 仍按薪金制办理。 1953年1月, 执行财政部颁布的
《国营工业企业统一成本计算规程》,将企业生产费用项目划分为原料及主要材料、
辅助材料、 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工资、附加工资、固定资产折旧和其他支出8项。
产品的工厂成本项目统一规定为: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工艺过程用燃料、工
艺过程用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附加工资、新产品试制费、废品损失、停工
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11项。产品的商业成本除包括生产成本的项目外,还包
括销售费用。 1959年8月,青岛市工业企业为进行产品生产所支出的一切费用,按照
用途划分为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动力、生产工人工资、生产工人工资附加费、
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11月青岛市执行山东省计委和财政厅规定,各行业
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有:生产产品共同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的
分配比例,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以及车间经费和企业管理费计入产品成本的分配标准
等,由山东省主管厅局统一规定计算办法。
1960年3月,执行山东省计委、财政厅《关于加强成本计划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企业成本计划管理在国家统一计划的前提下,实行报送分级审批的办法。由计划部门、
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工业企业按部门分行业编制商品产品全部成本、
可比产品总成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额、成本降低率计划。商业企业成本计划包括商
品纯流通额、 商品流通费、流通费水平、比上年降低额、降低率。1965年7月,财政
部规定,将工业企业的成本项目减并为材料、工资、费用3项。
1970年起,将企业的医药卫生补助金、福利补助金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合并为职工
福利基金, 按工资总额的11%从生产成本中提取,并专户储存。1973年5月,执行财
政部规定,将工业企业的产品成本项目统一为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资及附加费、
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6项,统一规定了工业企业产品成本开支范围。
1979年1月起,企业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同年7月, 试行利润留成制度的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规定
从成本或费用中开支的奖金统一在利润留成中开支。 1981年1月起,企业按工资总额
的1%从生产成本或流通费中提取职工教育基金。 12月,实行基数留成加增长利润留
成和金额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在利润留成中开支,不列入成本;实
行盈亏包干和超计划利润留成的企业,职工福利基金和奖金,允许计入产品成本,但
计入成本的奖金只限于标准工资总额的10%~12%。 1982年6月,将企业从成本或流
通费用中提取的职工教育基金提高为工资总额的1.5%。1984年3月起,执行国务院发
布的《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所有国营企业均依照条例规定管理成本。《条例》
明确了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商业外贸和物资供销企业的
成本开支范围。规定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生产、销售成本;应在基本建设资
金、各种专项基金和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中开支的奖金;超出国家
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支出;基本建设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以及流动资金
贷款的罚息;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与本
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