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固定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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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标准的管理 1952年1月, 政务院在《关于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送暂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凡单位价值超过100元,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者,原则上应作为
固定资产。1953年11月,青岛市执行财政部《关于编制地方国营企业1954年财务收支
计划中各项问题的规定》 , 青岛市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算限额,一般以单位价值
200元为标准。 2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200元以下者为流动资产。1957年,青岛市
根据财政部规定, 凡企业使用的工具、器具和物品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同时单位价
值在50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如企业认为不适应仍可执行原标准。1958年7月,下放
固定资产管理权限:(一)放宽调拨权限。固定资产的调拨、调换,企业主管部门均
有权处理;国营企业之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间及以上三者相互之间,因生产需
要均可转帐调拨或调换固定资产。(二)放宽报废权限。凡个别固定资产报废,由企
业自行确定,但须提足折旧。(三)山东省属企业从1958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变价
收入作为企业重置固定资产之用。(四)在规定的单位价值200元或500元的标准之内,
企业可自定固定资产目录, 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按目录归类管理。1961年8月,山东
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包括500元)的为冶金、机械、农业机械、煤炭、
重化工、电力工业企业,地方铁路、物资厅、商业厅系统所属企业。但县(市)级规
模较小的企业, 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也可定为200元。 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
(包括200元)的,有纺织、轻工、轻化工、建筑材料工业企业,粮食系统所属企业,
以及其他非工业主管部门所属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这一标准青岛市执行到1973年。
从1974年起,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标准,大中型企业为800元以上(包括800元);中
小型企业为500元以上(包括500元)。集体性质的企业也按这一规定执行,但是区、
街(乡镇)企业仍执行200元以上的标准。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和大修理资金管理 1950年3月, 政务院规定国营企业的折旧
准备金提存归中央人民政府,解缴中央金库。青岛市按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山东
省财政厅规定,自1956年1月起计算,从5月起提存入库;原有折旧率的企业按原折旧
率计算,原不提折旧的企业暂定以固定资产总额的5%~10%计算。1951年4月,政务
院财经委员会规定了固定资产提缴折旧基金的范围,划分为基本折旧基金与大修理折
旧基金,按统一规定的折旧率每月分别计算提缴。驻青岛的山东省属国营企业和青岛
地方企业的折旧基金,规定80%解缴金库,20%设大修理折旧基金专户储存,实行专
款专用。 1955年1月,青岛市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决算报告编造办法》,基
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按直线法(即使用年限法)就个别固定资产分别计算,或就全部
固定资产综合计算。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仍继续使用时,仍依照原折旧率提取折旧。
季节性停用、大修理停用和租出固定资产照提基本折旧。
1958年,固定资产大修理基金曾改为摊销或预提费用的方式直接计入成本。1959
年起,执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大修理基金专户储存,在未使用前可参加生产流通。
1961年起,按山东省财政厅规定,各级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改作预算收入并按实际
发生数及时上缴财政。 同年8月,山东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山东省地方国营企业固
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规定企业固定资产除不需用固定资产及土地不提折
旧外,均按月初固定资产价值,根据规定的折旧率计算折旧基金。折旧率原则上按固
定资产可使用年限计算,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抄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批准后,企业
不准自行变更。企业按月提存大修理折旧基金。固定资产报废,已满使用年限,经技
术鉴定确实不堪使用的,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理。未满使用年限,经上一级企业
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处理,在青岛的山东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厅局和财政厅共
同批准。市辖县属企业暂不实行大修理基金提存制度,发生大修理费用时,直接计入
产品成本。 1963年1月起,商业企业除独立核算的加工企业和石油库、冷藏库、包储
运输企业,独立核算的汽车队、大型仓库、大型商场可以提取大修理基金外,其余企
业原则上不提取大修理基金,大修理所需费用在流通费中列支,数额大的可以摊销。
1964年4月起, 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又改为不再上缴财政。1965年11月,青岛
市执行财政部规定的折旧率,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确定固定资产的分类综合折旧率,个
别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按全厂一个综合折旧率计提基本折旧。
1967年,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管理办法进行了改革,把三
项费用、固定资产更新和基本建设中属于简单再生产性质的投资,合并为一个渠道,
统称为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不再采取预算拨款和利润留成的办法,实行基
本折旧基金提留办法,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不再缴财政。大修理基金,由按比例提取的
办法改为按实际支出数列入生产成本(流通费)。1973年,国营商业、粮食、外贸企
业的固定资产实行综合折旧。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少于60%留给企业,作为零星固
定资产购置使用。1974年,恢复大修理基金预提办法,提存的大修理基金列入生产成
本开支。
1978年,将原来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和主管部门,改为财
政适当集中一部分, 统一安排,调剂使用。1979年1月起,青岛市辖县、区属企业提
取的基本折旧基金, 全部留给企业使用。市属工交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
下的和非工业部门的工业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留给企业,不再上缴财政。
同年7月1日起,国营企业主管部门批准调给其他单位的固定资产,由无偿调拨改为按
规定作价收款,所得价款一般留给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1980年,根据
国务院和山东省的规定, 青岛市对国营工交企业征收固定资产占用费。同年9月,按
财政部规定对未使用、 不需用、封存的固定资产和土地,及连续停工1个月以上的企
业在停工期内未用的设备均不提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原定使
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允许继续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采用个别折旧率和分类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提足折旧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再
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补提足折旧额。
1985年6月, 青岛市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折旧试行条例》和《国营企业
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实行分类计算提取的办法。固定资产
折旧的计算采取两种方法:(一)平均年限法;(二)交通运输企业采取专业设备工
作量折旧额的方法。同年,原由国家集中30%的折旧基金不再上缴中央财政,由青岛
财政自行安排,70%留给企业。1987年起80%留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