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企业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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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后,工商业逐步发展起来。1897年春,除由即墨、平度、金口、海阳至
青岛赁屋暂营者6家外, 有“车马、旅店七、洪炉一,成衣、估衣、雉发三,油坊、
磨坊、染坊六,杂货、竹席、瓷器店铺五,药铺二,当铺一,织网、麻、草、油蒌、
木材八,肉鱼盐铺行六,鞋帽、皮货各一,纱布绸店、广洋杂货店三,酒馆、饭铺九,
酱园、豆腐坊各一,糕点茶食三,计六十五家”。此外,还有钱庄、货房、堆栈等。
政府对此只征收税金,不参与经营管理。
德国侵占青岛后,德国资本集团和私商在德国注册、在青岛设厂经营的有山东铁
路公司、矿山公司;另外还有从事中国土特产出口、经销德国商品的洋行和官办事业
性企业,如港务局、造船所、发电所、自来水厂、屠兽场、林场、汽水厂、啤酒厂、
蛋厂等。德国政府办的企业、事业受总督府民政厅财政部管理,实行统收统支;对私
资大企业采取累进分红制(类似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则责令缴纳税金。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日本工业资本大量涌入青岛,用于开办纺织工业。这
些日资企业只是在青岛生产经营,并不受日占殖民当局管理,由日本本土财政部门管
理。
北洋政府从日本侵略者手中接管青岛市行政和财产所有权之后,产权的归属和管
理有了较大的变动。胶济铁路划归中央财政;电厂、屠兽场售给私人;有些公产企业
被军阀控制,地方政府对其失去控制。青岛地方财政机关对公产企业和私营企业以及
外商企业,均未采用财政手段进行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统治时期,基本上沿用
北洋政府的管理形式,只是对公产企业、私营企业课征税租。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接收了日伪的全部企业和财产,并按企业的类别
分别成立了中国纺织公司和中国资源委员会两个官办企业集团。青岛市财政机构无权
对其进行财务管理,只根据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有关科目履行收入和支出的手续。
建国初期,青岛的国营企业主要是由解放区迁入的公营企业、接收的南京国民政
府在青岛的官营企业,以及1950年接管的英美两国在青岛经营的企业。这些企业构成
了国营企业的基础。国营企业按经营的性质和规模,划分为中央属企业、山东省属企
业和青岛地方财政管理的企业。对国营企业实施的第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就是清
查财产、核定资金,建立健全帐证。通过这项工作,摸清了国营企业的家底,企业生
产经营逐步走向正轨。
1956年私营企业改造为公私合营企业之后,私方人员除分享股息之外,企业管理
体制和资金、利润管理完全按国营企业规定执行,统由财政机关管理。小手工业者和
个体劳动者改组为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和合作组。奠定了青岛市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基础。
青岛财政对这些企业主要是以税收的形式参与分配,在资金上通过银行、财政信用资
金给予扶持。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青岛实行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私人个体
经营和合股经营的工交商贸企业应运而生。青岛财政对这些企业只以税收的形式参与
分配,不发生财务管理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