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农业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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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赋 青岛建置前后,青岛地区的田赋包括地丁、漕粮与租课,以货币计征,货
币单位以银两计算。丁税摊入地亩,另征熔铸银锭的火耗,在青岛地区火耗加征银一
钱四分(即14%)。田赋正税的定额,由山东省报户部主计厘定,经厘定后基本不变。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田赋按即墨县的土地等级和定额缴纳,并在原定额的基础上
加收5%的手续费。1900年,总督府废除亩两制,不分土地等级,每亩征32文农地税。
1904年每亩征200文。1908年提高到350文。日本第一次侵占时期,农地税沿用德制。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附加为正赋的2.6~2.7倍。1928年,田赋正赋每亩为银元4元。
其中, 2.2元为国税,1.8元为地方财政收入。1933年,青岛市田赋收入法币111余万
元,为前时期1928年的5倍,占岁入的20%。以后各年度,田赋收入均在100万元以上。
日本第二次侵占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田赋仍为地方收入的重要来源。
农业税 青岛解放后,1949~1952年,农业税按地级征收。1953年起,按常年应
产量征比例税,常年产量采用民主评议办法确定。
1956年后,农业税为农业合作社和人民公社分配中的一个环节。生产大队、生产
队按公社安排的计划指标缴纳农业税。
1983年, 青岛市辖4县和有农业税的区,共有147个乡(镇),6062个村,117万
个农户。计税农田788万亩,征收公粮10152.7万市斤,征收农业税665万元。1985年,
为了适应农村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不改变标准粮的基础上,由以征粮为主,改按
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核算,改征实
物为折征代金;改夏秋两季征收为常年征收。
1990年,青岛市辖5县(市)和有农业的区共有159个乡(镇)。年末计税农田面
积747万亩, 农业税收为2147万元,占当年农业总产值57.3亿元的0.37%,每亩平均
负担2.87元。
契税 青岛建置前后契税征银。除征税银外,每两银加征火耗银六厘。德国侵占
青岛后,仍按前征收。1909年,每买契价银一两,一律征钱九分。北洋政府统治末期,
1928年7月公布《划分国地收支暂行标准》 ,规定契税为地方收入。南京国民政府第
一次统治时期,1929年11月山东省颁行《田房契税章程》,1929年11月至1930年4月,
减半征收契税。 1930年9月, 恢复全额征收契税。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仍按
1930年9月契税规定征收。
青岛解放后,青岛市废除旧税制,根据革命根据地的契税规定(即设在解放区的
山东省政府于1946年公布的《山东省田房契税暂行条例》),继续征收契税。1950年
4月, 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和完成土地改革的乡村,凡土地、
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凭土地、房屋所有证和契约,由承受人缴纳契税。
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 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时值价格征收6%;交换
之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税率征税。
1951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征收契税施行细则》。1952年12月起,
青岛契税由财政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征收。契税分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分
析、继承、建筑共7类。契纸分为印契、草契两种。1954年6月,政务院修正《契税暂
行条例》,对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和受国家补贴的团体、事业单位及合作社等,
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土地、房屋者,均免征契税。
1956年7月,青岛地区农村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停办土地所有权的变动登记,
同时停止对土地征收契税。对未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个体农民或其他居民的土地产
权转移,仍征契税。1962年5月以后,只对人民公社社员、个体农民及其他个人购买、
承典、受赠房屋征收契税。同年10月后,因宅基地已属生产队集体所有,不准出租和
买卖,不再征收契税。
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城乡房屋买卖又重新活跃起来,产权纠纷时有发生,群众
对自己房屋不动产迫切要求确权。1986年,青岛市根据《契税条例》有关规定,结合
青岛市情况,制定了契税征管工作的措施,对崂山、莱西、胶县、即墨、平度、黄岛
的房屋产权进行了补契、 确权、发证、征税工作,征收契税400多万元。1988年起,
青岛市房屋契税征管工作逐步走向正轨,收入逐年增长。
耕地占用税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1987年4
月1日国务院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青岛市根据《暂行条
例》制定了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经过1987~1990年的征收管理,有效地控制了滥占
乱用耕地现象,为农业综合开发提供了可靠的资金来源,增强了农业发展的后劲。
农林特产税 1987年,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规定,青岛市制定了《青岛
市对农林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暂行办法》,对农林特产品收入征收农业税。为了正
确确定农林特产税征收标准,贯彻依率计征政策,在征收过程中主要采取了3种办法:
一是对财务会计制度比较健全的、凭证比较完整的纳税人,采取查帐征收的办法。二
是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而农林特产品面积产量较集中的纳税人,采取在收获前一个月
由乡镇政府组织财政所、林果技术站、村林果技术员进行评议征收。三是对零星分散
的农林特产采取以农林特产品前3年平均产量定产, 一定3年不变,3年后根据特产品
生产变化情况予以调整。随着青岛市农林特产生产不断发展,农林特产税收入逐年增
长。1990年完成943万元,比刚开征的1987年增长2.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