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金 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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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建置前后,以即墨县县衙内的钱房和谷房为金库,财政钱粮的收储、支付、
上解和下拨都由钱房和谷房负责办理。
德国侵占青岛时期,金库设在德华银行。德国国库历年拨付青岛殖民当局的款项
均存于该行,由该行转支。殖民当局在青岛掠得的收入,包括胶海关进口关税的二成
补助,亦均存于该行。
日本第一次侵占青岛时期,金库设在日本正金银行青岛分行。日本侵占青岛伊始,
即控制了胶海关,并强行将胶海关的关税收入存入正金银行。日占当局的财政收入全
部经由正金银行结算。
北洋政府收回青岛后,青岛地方财政收支纳入中国银行青岛支金库管理。青岛支
金库初设于1914年,在日本侵占时期主要支付北洋政府和军阀驻青岛办事机构的费用,
与青岛地方财政无关。1922年以后,金库收入各款和程序、凭证、帐簿及报表的处理
原则,仍根据1918年《山东分金库办理细则》规定的条款办理。南京国民政府第一次
统治时期,中国银行青岛支金库移交中央银行管理,青岛地方收入和支出均按中央银
行金库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金库仍设于正金银行。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青岛
时期,财政收支系统于1946年7月改制,实行公库制度。
青岛解放后,金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代理,财政预算收入的收纳、
划分和解留,库款的支拨和退付,均由金库办理。1950年,政务院公布《中央金库条
例》 , 财政部颁发了《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青岛市根据《条例》和
《施行细则》的规定,设立中央支金库,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代理,支金库主
任由青岛市分行行长兼任。金库款的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市支金库非
得总金库的命令不得付款。1983年6月1日起,青岛市对“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实行税
利分别交库的办法, 市支金库分别统计和分别划解上报企业的税收和利润。1985年7
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废止1950年公布的《中央金库条
例》。新的《金库条例》规定: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
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同级国库的领导,监督所属部门、单
位,不得超越国家规定的范围动用国库库款;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
原则上一级财政一级国库。新《条例》的最大特点是,改过去中央统管为中央设立总
库、省设分支库、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设支库。青岛市设分支库,分支库主任仍
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行长兼任,根据规定青岛市财政有了一定的支配权。
1987年,在建立区一级财政的基础上,青岛市为完善区级财政,制发了《青岛市
区级财政管理体制和设立国库区支库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市内各区建立了区级金库。
1990年,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乡(镇)国库试点意见的通知》,青
岛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乡(镇)国库试点办法》,并选择莱西县进行乡金库的试
点,为青岛市在乡(镇)一级全面建立金库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