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7&rec=11&run=13

预算外资金管理始自1954年。青岛市财政局财政部指示,把工商税附加、农业税
附加、中小学生的杂费收入、养路费收入、公房租金、企业奖励基金等纳入预算外。
1956年,增加差额预算管理单位。1958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划归预算外。1963年,
城市房地产税划归预算外。“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部分农业折旧基金划归预算
外。此后,大批中央、省企业事业单位下放,财权下放,预算外资金的规模逐步扩大。
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有严格的范围,只能用于更新改造、福利奖励、城市建设和维护、
科技三项费用、增补流动资金、基本建设、上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购买国库券、
上交资金、借给或补助下级经费等项支出。1977年国家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了整顿,各
级财政部门把国家预算外资金的财政收支,特别是预算外企业的收支,按规定单独编
制决算。为了综合平衡社会财力,控制预算外资金的投向,青岛市于1983年开始,编
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实行年度决算制度,明确了预算外资金的性质、范围、管理
原则。1985年,全市各级财政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和部分大中型企业均已设置管理
机构或专职管理人员,建立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体系。1986年,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
和企业主管部门的预算外资金实行了“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
的管理办法;对国营企业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了“计划管理、政策引导”的控制方式。
为有效控制基本建设规模,青岛市从1984年开始,对自筹基建资金实行了财政审批制
度。凡企事业单位动用预算外资金搞基本建设,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才能申请基建计
划,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存足半年以上才能使用,这对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起到了
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向企事业单位下放财权、减税让利,预算外资金渠道增多,数
额增大,发展迅速。全市预算外资金收入,1982年仅3.09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
的25%;1990年上升到15.54亿元,已相当于当年预算收入的68%。
1990年,全市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金额已达6.46亿元,经财政审批支出5.55
亿元,绝大部分用于发展事业和生产建设,支出结构基本合理。1987~1990年青岛市
财政融通“专户储存”的间歇资金累计达1.48亿余元,支持了急需资金的生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