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 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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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 青岛市粮食自由购销,价格随行就市,1948年9月,间一度实行限价,
但由于金圆券恶性膨胀,很短时间即突破限价。
建国后, 粮食收购价格不断上调,如小麦、玉米的收购价格,1985年4月比1953
年分别提高194.8%和192.6%;销售价格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略有提高。
1953年,为适应和保证大规模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基本需要,打击
投击活动, 巩固工农联盟,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统购价小麦每百市斤为11.60
元, 玉米8.10元;统销价小麦12.90元,玉米9.30元。为有利于粮食部门经营和搞好
品种间的价格衔接,从1954年9月起,瘵小麦的统购价格降为11元,统销价不动。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从1961年5月10日起,将小麦、玉米的统购价提 高,统销价
未动的情况下, 从1963年9月10日起,将返销农村和供应工商行业的价格提高到与统
购价持平,以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为了逐步代替么商业条,打击投机倒把,稳定市场
物价,本着保本微利的的原则,1963年11月安排了对完成统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19
个品种的议购议销价格。其中,小麦议销价格每市斤为40元,玉米32元。
1965年4月1日,为解决供应城乡非农业人口的粮食统销价低于供应农民的统销价,
也低于统购价的不合理状况,将粮食的统销价提高到与统购价相同的水平上。
从1966年夏粮征收开始,又将小麦、玉米的统购、统销价同时提高,并执行购销
同价。 其中,小麦为每百市斤13.70元,玉米9.60元。因统销价提价幅度较低,对居
民生活影响很小,当时青岛市没有安排对职工的粮价补贴。从1976年起,给每个职工
每月补贴粮食差价0.45元。1978年10月,补贴标准提高为2元。
中共十一届三全会以后,1979年5月1日,为逐步解决粮食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
缩小“剪刀差”,对粮食的统购价作了全面高速其中,小麦、玉米的统购价每百市斤
分别提 为16.70元和11.70元;并对超购的粮食,按调后价再加50%执行。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为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从1985年4月1日起,取消
粮食的统购政策,改为合同定购。定购以内执行“倒三七”比例收购价(平价30%,超
购价70%) 。其中,小麦收购价每百市斤22.60元,玉米5.60元。同时将返销农村的部
分,也改按“比例价”供应;对酒精、演粉等工业产品用粮改按议价供应;定购以外
的部分,实行议购议销,供应非农业人口的口粮价格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