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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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第二次侵占青岛时期,1939年10月,伪青岛市公署训令公布《青岛特别市物
价取缔规则》 ,共有9条,其主要内容:凡经市长指定之物品不得超过公订价格贩卖
之;凡指定之物品不得囤积或居奇;凡贩卖指定之物品者须将规定之贩卖价格指示于
店头;违反本规则之命令时得停止其营业或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或拘留。1942年9月,
市公署训令公布《青岛特别市经济取缔暂行办法》。其中,对物价控制的主要规定有:
无论何人不得以获暴利而为物品之贩卖,不得以获不正当报酬而为物品买卖之介绍;
市公署对物品贩卖价格指定其最高贩卖价格,或批准工商团体协定之物品最高贩卖价
格;对于最高贩卖价格经指定或协定,价格经批准之物品,无论何人不得超过其价格
贩卖或收买。
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行政院于1947年2月公布《评议物价实施办法》,
其适应地区为全国32个大中城市,包括青岛市。主要内容有:全国各重要地点设物价
评议会;应行议价之物品,以主要民生日用品为准;评议标准应按照物品成本,视当
地各业向例分别略加利润成数;物品之计算除制造费或进货原价外,得包括利息、损
耗、运费、仓库保管费、保险费等项在内;物品成本发生剧烈变动,有评定新价必要
时,得重新议价,但未经议定核定前不得加价;人民日常生活有关之营业,如旅社、
浴堂、理发之类得适应本办法之规定。
建国初期,青岛市工商局贯彻执行中央贸易部第一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确
定兼顾生产、 运销、消费三方面的利益物价政策。1951年4月,根据中央贸易部第二
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颁发的《物价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各种差价 (地区差价、季节
差价、批零差价、收售差价、品质品种差价) 、商品比价的计算原则和方法,强调物
价管理多余要集中统一。
1952年9月,中央商业部第三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精神,确定:1、合理调整地区
差价,城乡差价维持现状,个别调整;城乡差价一般可适当放宽,放宽城乡差价应与
调整工业品价格工作结合起来进行。 2、适当扩大批零差价,在保持一定比重的原则
下,目前应鼓励私商经营,一切批零差价,原则上都应使私商能获得适当利润。
1953年4月, 为了正确贯彻对私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政策,采取“城城微
利、城乡合理”的原则,缩小地区差价,对私营工业采取由国家统一供料、加工定货、
统一规定工缴货价等方法,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消极作用。
1955年6月, 青岛市执行中央商业部第五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提出的差价政策,
在确定各种差价时,掌握以下原则:1、有利于计划生产的发展。2、便于城乡物资交
流。3、贯彻对私营工商业、农业、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4、保障人民生活,适当
满足消费需要。 5、有利于社会主义商业的经济核算和国家奖金积累任务的完成。在
确定工业品工缴货价时,要贯彻奖励先进,照顾落后,淘汰有害的方针,对私营工业
继续贯彻陈云提出的“10%左右、 20%左右、30%左右”的年利润政策;国营和地主国
营工业与商业部门协商规定出厂价格,一般应以工业利润高于商业利润为原则。
经济困难时期,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为了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冻结
了粮、油、布等18种人民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并扩大凭票证和定量供应的商品范围。
同时,为平衡供需、安定人心、回笼货币,从1961年起又对少数商品实行高价政策。
从1月份开始, 对糖果、糕点实行高价敞开供应,并陆续增加高价自行车、手表、针
织品、砂糖等。
1964年9月, 青岛市物价委员会贯彻全国物价委员会《关于国营工商企业商品作
价的规定》 ,要求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按以下原则协商定价:1、工业品价格的制定和
调整, 必须贯彻执行稳定物价的方针。2、核定工业生产成本及商品流通费用,应按
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3、工业品和出厂价格,应当根据政党生产、合理经营的中
等成本加应纳税和合理利润,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分级核定。4、工业品的市场销售价
格, 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及定价办法,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分级核定。5、利
润分配及亏损处理。工商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一般仍应执行“工大于商”的原则。
工商企发生政策性亏损,按照中央规定,由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贴。
1967年8月, 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实行节约闹革命,控制社
会集团购买力,加强资金、物资和物价管理的若干规定》,对物价实行了全面冻结。
要求各部门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不合理的价格和地区差价一律放在运动后期处理,
各项收费标准不得自行降低。
从1979年开始,根据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把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经
济建设上来,对内搞活经济、对外实行开放的指导方针,逐步进行了价格改革,物价
政策有了新的变化。青岛市提高了粮食、棉花、油脂油料、猪、牛、羊、鲜蛋、水产
品、桑蚕茧等重要农产品的收购价格。粮食、棉花同时实行超购加价政策。对小宗农
副土特产品和小商品,逐步恢复1957年以前的作法,即根据供求情况,价格有涨有落,
议购议销,高进高出,低进低出的价格政策。同年11月,根据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以
后,购销价格倒挂,经营单位赔钱等情况,对猪肉、牛肉、羊肉、家禽、鲜蛋、水产
品、牛奶、蔬菜等主要副食品销价适当提高,同时发给职工副食品补贴对全民所有制
企业、 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职工,每人每月补贴5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参照
全民所有制单位同类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
1980年4月至1983年, 青岛市为了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生产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
的顺利进行,对市场物价方面出现的乱提价、变相涨价和洪抬议价等违反物价纪律的
问题, 连续多次发出加强物价管理,稳定市场物价的通知。通知的基本内容:1、凡
由国家规定牌价的工农业商品, 一律执行国家规定价格,不准提高。2、一、二类日
用工业品必须按国家规定的牌价销售, 不准议价。3、城市定量供应的副食品,必须
保证按平价定量供应。4、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非商品收费标准,不准随意提高。5、
议购议销商品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品种范围执行,不准扩大,不
准哄抬议价。 6、国家定价的钢材、生铁、水泥、木材、煤炭等主要工业生产资料,
不论是计划内还是计划外生产的,或者是超产的都必须招待国家统一价格,不准巧立
名目,擅自加价和加收费用。
1984年8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放宽物价
政策的几项暂行规定》的通知。同时,青岛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政府放宽物价政策
的通知精神补充规定:对三类日用工业品,除学生作业本的价格仍由市管外,余者全
部实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饮食、仪器服务业的价格进一步放开,用议价原材料饭菜、
熟食、糕点、小食品、副食品等,企业可参照同类平价品种的作价办法自行定价;宾
馆、招待所、旅店、浴池可按时行收费标准作为中准价,根据淡旺季节的变化实行浮
动价格。
1985年5月,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精神,青岛市取消了生猪派购,
对猪收购和猪肉的销售,国家不再统一规定具体价格,改为按照猪、粮比价和猪肉供
求情况及国家提出当年的生猪和猪肉指导价格水平,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安
排,并且不能把指导价形成第二牌价。猪价放开,实行指导价后,为使大多数居民不
因猪肉涨价而增加经济负担,对城镇居民进行补贴,按职工计算(包括赡养人口),市
区每人每月补贴5元,县城每人每月补贴4元。
1985年3月~12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针对某些部门、企业和个人在计划外工业生
产资料和鲜活副食品价格放开后,倒卖工业生产资料和紧俏的耐用消费品,层层加价,
擅自提价和副食品经营中存在的乱涨价、变相涨价的歪风,边疆多次发出加强物价管
理控制物价上涨的通知, 其主要内容为:1、加强对已放开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和
农副产品价格的管理指导,放开价格的计划外工业生产资料的批发业务,只许物资部
门和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经营, 不准其他单位和个人插手。2、严格控制国家定价的
日用工业品市场销售价格,国家定价的日用工业品,不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都不
许随意调价。 3、饮食待业和服务待业不得扩大毛利率、乱涨价、乱收费。严禁倒卖
车票、 船票和其他票证。4、组织有关方面的力量,加强对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
位、人体商贩的物价管理和检查,要领先企业内部干部、职工加强物价监督,推广行
之有效地“物价计量信得过”活动。对于乱涨价、变相涨价、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
要根据《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查处。
1986年8月, 青岛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省物价局《关于改革
物价管理办法几项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是:1、继续扩大工业消费品实行浮动价格
的范围。2、放宽大中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地方临时价格的定价权限。3、
放活小型企业生产的工业生产资料产品价格。 4、经济体制改革综合试点的省辖市,
对省管指导性价格的工农业商品,除农业生产资料外,市物价局可根据具体情况,适
当扩大或缩小省定浮动幅度和控制幅度,但扩大的幅度不得超过10%。
1986年9月, 市物价局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商业厅下达的《关于进一步放开搞活
小商品价格的通知》精神,针对小商品价格在批发和零售五一节上还没有真正放开搞
活,仍沿用原有固定差率代零售定价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放开搞活小商品价格的意见。
确定: 1、对原来统一规定小商品的各种差价及作价办法一律撤销。过去大小商品执
行统一作价规定的,放开价格的小商品退出原作价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各种差价。
2、停止由批发企业向零售企业下达统一零售价格通知单的办法。3、凡适宜实行季节
差价、 花色差价、拆零差价的小商品,企业可产销情况灵活制定各种差价。4、小商
品放给企业定价,各级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限制和拦截定价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