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检查制度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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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11月以前,对市场物价的监督检查由各级物价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力
量以审价形式进行。对违纪行为的处理,主要采取通报批评、写出检查报告、要求限
期纠正改进及必要的行政处分,一般不作经济处罚。但对个别影响严重,并有退赔对
象而又确需退赔的,经上报批准后,方可退赔。
在经济体制改革新形势下, 各项监督检查制度逐步建立并完善起来。1980年,
青岛市物价管理局规定,对检查的结果进行登记立案,并列为企业单位年、季、月评
比的依据之一。
1981~1984年期间,青岛市参照执行1981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处
理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试行规定》 和1982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
以及1984年1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物价监督检查暂行规定》,于1985年
1月,青岛市物价管理局制定了《对违反物价纪律问题查处分工和小额罚款处理意见》,
共分查处分工、 处理依据、小额罚款、非法收入的处理和扣款等5方面内容。其中,
小额罚款部分:对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行业中,即蔬菜、饮食、肉、禽蛋及制品、
糖果、糕点、小食品、果品、粮油、豆制品和冷饮、冷食业等零售单位(包括摊点)违
纪行为的处理,采取小额当场罚款的办法。由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的物价检查员或一人
带领义务物价检查员一人以上均可本着违价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当场开具罚
款单据, 按以上意见进行处理:1、对短斤少两,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短秤率
在10%以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罚款10~50元;对违价情节较重,影响面较大的,
短秤率在11%以上的, 罚款50~100元。2、对饮食业出售议价原材料制做的面食品、
炒菜,单项毛利率超出规定5%以下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罚款10~50元;超过规定5%
以上的,罚款50~100元。3、出售商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和浮动幅度(包括提级提价)
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一般应立案处理。但对经营数量较少的门市部、摊点,可以分
别情节轻重进行100元以下的当场罚款。4、对出售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每种商品罚
款1元;食品加工、饮食业不标投料标准的,罚款5元;蔬菜不标等级、质量标准的,
罚款5元。
扣款部分:对违价事实尚未弄清之前,需要立案处理的,物价检查人员可以对违
价单位或个人采取当场扣罚不超过300元的处罚措施, 待查清违价事实后,再神情节
轻重等进行适当定案处理。
1985年8月, 国家物价局颁布了《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
主要包括违反物价纪律的范围、违纪行为的分类、经济制裁的内容和界限、经济制裁
的财务处理和收缴办法。其中,在违反物价纪律行为的分类方面,按其非法收入多少
分为3类, 即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非法收入,或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
在1000元以下的,为一般违行为;在1000~50000元的,构成一般违纪案件;在5万元
以上的,构成重大违纪案件。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经济制裁方面,分为没收非法收入和罚款。其中,地违反物价纪律的非法收入,不
论哪类违纪行为和案件,都应全部没收。对违纪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罚款,属于一般
违纪行为的,处以下罚款:但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违纪责任人员和单位责
任领导人的经济制裁分为:停发部分奖金和扣发部分工资,或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缴者所在单位从其工资中扣缴;对情节较轻,认错态度好的,可免予经济制裁;
对严重违反物价纪律的,除给予经济制裁外,还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
1985年, 共检查15517个单位 (个人) 次,查处违纪案件1477起,上缴国库金额
235.9万元。1986年,查处违纪案件1877起,上缴国库金额220.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