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检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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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统治时期,青岛市重要的商品价格主要由市社会局管理和监督,并
查处违反物价管理的行为。市商会和行业同业公会协商定价后,也相互监督执行。
建国后,物价检查工作主要由市物价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中
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于1980
年3月成立青岛市物价管理局, 设物价检查科直接从事物价监督检查,这是青岛有史
以来最早的专职物价监督检查部门。
为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根据国家物价局通知要求,1983年12月,在市、区(县)
两级增设了物价检查所,归属市、区(县)物价管理局领导。
青岛市物价检查所于1984年6月正式成立, 对外开展工作。其主要任务是,直接
对所属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各国营、集体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执行国家物价政
策、法规、作价原则和办法以及商品价格、收费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纪律的,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价管理暂行条例》和省、市有关物价监督检查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