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服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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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床位收费 1980年以前,青岛市对开放的旅馆床位收费标准未作统一规定,
由行业和系统在不同历史时期根据其经济条件、旅馆环境和房间设备等自行确定,收
费水平一直比较稳定。其中,条件料好的甲级店,单人间每日1.80~2.20元,双人间
每日2.40~4.50元, 三人间3.60~4.80元,通房每床日1~1.20元;乙级店单人间每
日1.20~1.60元,双人间每日1.80~2.40元,三人间2.70~2.90元,通房每床日0.70
~0.80元;丙级店单人间每日1.10~1.20元,双人间每日1.40~1.90元,三人间2.10
元,通房每床日0.70元。
1980年10月,根据房间设备的变化,对旅馆业的床位收费作了统一规定,并实行
两个等级。即县城及以下旅馆,一等一人间(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每床日收费为3.50
元,二人间(不低于14平方米) 每床日2.50元,三人间(不低于18平方米)每床日2元;
二等一人间(不低于8平方米)每床日2.50元,二人间(不低于12平方米)每床日2元,三
人间(不低于12平方米) 每床日1.60元;四人以上房间不分等级,即四人间(不低于15
平方米) 每床日1.40元,五至六人间(每床3.5平方米)每床日1.20元,七至九人间(每
床3.5平方米) 每床日1元,10人以上(每床3平方米)每床日.80元。市区各级旅馆收费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价10%~15%。
1984年8月,根据客源的季节变化,实行淡旺季浮动价,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
限,具体由企业自行掌握。
1984年以后,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为适应不同旅客住宿的需要,除新发展的旅
馆外,许多老旅馆陆续进行了改造装修。根据装修投资情况和对照外地同类条件的收
费水平,青岛市物价局、商业局陆续对新建和改造装修后的旅馆房间收费标准作了新
的规定。1984年8月,改造后的青岛饭店房间收费标准为:高档(铺地毯、沙发床、衣
橱、设有电话、彩电、带卫生间等)二人间每床日8元,二至三人间(无卫生间、电话、
衣橱)每床日5.50元。
洗澡价格 1960年以前,洗澡不分等级,但价格有差别。其中,男浴池房间座每
人次票价0.30元和0.28元, 普通座0.22元和0.18元; 盆浴双盆0.60元;女淋浴房间
0.33元,女池浴房间座0.30元,普通座0.22元。
1965年11月5日, 将比外地偏高的盆浴价下调0.10元,女淋浴下调0.03元,并增
设单搓背、修脚两项收费。
1984年8月, 根据浴池业的季节特点和经营情况,实行浮动价,上下幅度不超过
20%,具体由企业根据情况自行掌握。
由于浴池所用原材物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出现收不抵支现象,为维持
浴池业的简单再生产,缓解群众洗澡难的状况,从1985年7月1日起,对偏低的浴池价
格作了上调。调整后,男浴池房间座调为0.40元,普通座0.30元,单盆浴0.85元,双
盆浴0.65元;女淋浴房间座0.40元,女池浴普通座0. 30元。同时,取消浮动价。
理发价格 1960年以前, 根据理发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男发分为5个等级,女
发分为3个等级。其中,男理发甲级店每人次0.40元,乙级店0.35元,丙级店0.30元,
丁级店0.28元, 戊级店0.25元;女发剪洗吹甲级0.60元,乙级0.45元,丙级0.40元;
电烫甲级2元,乙级1.80元,丙级1.50元;水烫甲级1元,乙级0.90元,丙级0.80元。
随着经济条件的变化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原定等级显得不够合理,1963年7月29
日, 在全面整顿的基础上,取消丁、戊级店标准,归于丙级店,实行甲、乙、丙3个
等级,价格不变。
由于部分项目之间的差、比价不合理,且对比外地水平也显偏高,为减轻群众经
济负担, 本着合理的原则,从1965年11月1日起,对43个理发项目的价格作了下调,
平均幅度为7.67%。 同时,增设丁级店价格。调整后,男理发甲级店每人次0.38元,
乙级店0.33元, 丙级店0.28元,丁级店0. 25元;女发剪洗吹甲级店0.30元;乙级店
0.40元,丙级店0.35元,丁级店0.30元;女发电烫甲级店1.80元,乙级店1.60元,丙
级店1.50元;女发水烫甲级店0.80元,乙级店0.70元,丙级店0.60元。
随着毛巾、煤炭和理发用具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为解决由于理发价格偏
低带来的理发难的状况,从1985年7月1日起,本着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对理
发价格作了上调,并取消丁级店标准。调整后,男理发甲级店0.50元,乙级店0.50元,
乙级店0.40元, 丙级店0.35元; 女发剪洗吹甲级店0.55元,乙级店0.50元,丙级店
0.45元;女发电烫甲级店2.40元,乙级店2.20元,丙级店2.90元。
照相价格 青岛解放初期,大光纸1英寸墨白照相每份3张(下同) 0.50元,加印1
张0.10元。1953年9月19日,1英寸照提为0.60元,加印1份0.13元。1954年12月11日,
1英寸照又降为0.38元, 加印1份降为0.06元。之后,1英寸照又降为0.36元,加印价
不变。
为有利于货币回笼, 从1962年5月17日起, 对照相价格平均提高50.4%。同时,
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改按甲、乙、丙、丁4个等级的收费办法。1英寸照甲级店每份
0.68元,乙级店0.58元,丙级店0.52元,丁级店0.46元;加印一张,甲级店0.11元,
乙级店0.09元,丙级店0.08元,丁级店0.07元。
1962年8月10日,对部分价格偏高的项目又作了下调。1英寸照和丁级店加印价格
不动,甲、乙、丙级店加印价均下调0.01元。12月15日,将4个等级改为特、甲、乙3
个等级,适当降低价格,并对不合理的规格差价(0.5~4英寸偏低,,6~12英寸偏高)
作了调整。 1英寸照特级店每份0.53元,甲级店0.46元,乙级店0.41元;加印一张,
特级店0.08元,甲级店0.07元,乙级店0.06元。
随着经济形势的好转,为减轻群众生活负担,价格边疆降低。1964年1月10日,1
英寸照降为,特级店0.48元,甲级店0.44元,乙级店0.40元;加印价不动。8月28日,
1英寸照各等级价格又均降低0.02元。11月20日,1英寸照价格不动,加印价调为特、
甲级同为0.06元,乙级0. 05元。1972年2月15日,取消特级店,改按甲级店价格执行,
至1986年。
服装零活加工收费 青岛解放初期,服装零活加工收费由各加工部门自行掌握。
1955年“三大改造”(指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后,
将个体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企业分别列归青岛市商业局、手工业管理局,并根据技术
条件,门市经营情况等,各自制定了不同的加工收费标准。公私合营服装店布料服装
加工费高于手工业社的标准10%~29%,毛料高于14%~40%。其中,布料男单中山服、
女青年服上衣每件公私合营企业1.60元,手工业社1.45元;男、女长裤每条公私合营
企业1.10元,手工业社0.85元;毛料男、女西服上衣每件公私合营企业12元和10元,
手工业社10.50元和9元;男、女西服长裤每条公私合营企业5元和3.30元,手工业社4
元和2.50元。
1958年8月15日, 将两个系统的布、绸料加工费全部统一,公私合营企业的加工
费降到手工业社的标准,毛呢料的加工费基本不动,个别品种间不合理的,根据其费
工程度大小进行了适当调整。其中,布料类男单中山服、女青年服上衣每件均为1.45
元,男长裤0.90元,女长裤0.80元;毛料男西服上衣每件13元,女西服上衣10元,男
长裤4.50元,女长裤3.20元。
为适应原料花色品种和服装式样变化较快的情况,市手工业管理局于1959年8月7
日制定了门市零活统一价格,新标准分为甲、乙两个等级,总水平作了下调。布料类
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甲级1.45元,乙级1.30元,男长裤甲级0.90元,乙级0.80元;布
料类女青年服上衣甲级1.45元,乙级1.30元,女长裤甲乙级分别为0.80元和0.70元;
毛呢料类的甲、 乙两个等级中,男西服上衣分别为12.50元和10元,西服长裤分别为
3.40元和3元;女西服上衣分别为9.50元和8元,西服长裤分别为2.40元和2元。
1963年10月10日, 本着有升有降的原则对其进行了整顿调整,撤销3个等级,实
行一价, 并在原11大类209个项目的基础上增加了23个项目。整顿中,对因辅助黑价
格上涨,影响生产的中山服上衣、裤子等3个品种项目收费做了上调,幅度为12%;对
利润较大的女马甲、毛料长大衣等23个品种项目收费作了下调,幅度为10.3%。其中,
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1. 60元,女青年服上衣1.55元,男、女单裤每条分别为1
元和0.90元,毛呢料男西服上衣11元,西服长裤3元,女西服上衣8元,西服长裤2.40
元。由于实行一个等级标准,不能体现技术质量差价,1964年4月1日,本着按质论价
的原则,划定两个等级标准。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一级店1.60元,二级店1.45
元, 男西服长裤分别为1元和0.90元;布料类女青年服上衣分别为1.55元、1.40元,
女长裤分别为0.90元、0.80元;毛呢料类男西服上衣分别为11元、10元,西服长裤分
别为3元、 2.70元; 毛呢料女西服上衣分别为8元、 7元,西服长裤分别为2.40元、
2.20元。
1965年1月25日, 针对部分项目收费和等级差价不合理,又作了调整和修改,上
调6项,幅度为20.45%,下调34项,幅度为10.6%,并改按甲、乙、丙3个等级收费(毛
呢料除外) 。布料类男中山服上衣甲、乙级标准不动,增加丙级每件1.30元,男西服
长裤增加丙级为0.80元;布料类女青年服上衣甲、乙级不动,增加丙级为1.30元,女
西服长裤增加丙级为0.70元。
1966年8月1日,在整顿的基础上,将等级的收费标准作了下调。等级差价甲级为
100%, 乙级为85%,丙级为70%。布料类男单中山服上衣每件乙级1.25元,丙级1元,
男单长裤乙级0.75元,丙级0.65元;布料类女单连袖上衣乙级1. 15元,丙级0. 95元,
女单长裤乙级0. 70元, 丙级0.55元;毛呢料类男夹西服上衣乙级粗料6.80元,细料
8.50元, 男夹长裤乙级粗料2.60元, 细料2.90元;毛呢料类女夹连袖上衣乙级粗料
4.30元,细料5.20元,女单长裤乙级粗料为2.05元,细料为2.30元。1973年7月1日,
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对不合理的项目收费作了修改,并增补了部分新项
目。将等级差价调为乙级店90%,丙级店80%。布料类男单制服上衣甲级每件1.45元,
男单长裤0.90元,女单连袖上衣1.35元,女单长裤0.80元;毛料类分简做、细做,甲
级男夹西服上衣细做10元, 男夹长裤细做3.60元;女夹西服上衣细做7元,女夹长裤
细做3.10元。
随着化纤布料的增多, 原定的标准和品种差价已不尽合理, 执行中比较混乱。
1978年1月1日,对等级标准又重新调整。在具体规定门市等级的基础上,将布料分为
5类, 其中棉纺织布为一类,毛呢料为五类,等级差价不变。调整后,男单制服上衣
每件一类1.45元,五类简做5元,细做7元;女单制服上衣一类1.35元,五类简做4元,
细做5.50元;男长单制服裤一类0.90元,五类简做2.30元,细做3.20元;女长单制服
裤一类0.80元, 五类简做2.10元,细做2.70元。上述标准,在1979年11月1日又作了
重申。
由于毛呢料加工工艺复杂,用工多,费用增加等原因,部分加工点不愿接收毛呢
料加工。为解决这一矛盾,1981年10月10日,对工价偏低的毛呢料、皮衣收费平均上
调31.2%, 并将丙级店标准由占甲级店的80%调为占乙级店的90%。同时,增设了特级
店,标准为甲级店的150%,甲级店毛呢料类男制服上衣简做调为每件6元,细做9元;
女单制服上衣简做5元,细做7元;男单西服上衣简做7元,细做11.50元;女单西服上
衣简做6元, 细做8.50元;男长单制服裤简做3.20元,细做4.50元;女长单制服裤简
做2.70元,细做3.70元。上述标准执行至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