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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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为了尽快扭转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恶性通货膨胀局面,国家对价格
管理实行高度集中。国家掌握的粮、油、布、盐、煤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商品,在
各大城市的批发价格均由中央贸易部决定。1950年,青岛市列为全国九大市场之一,
每日向中央贸易部电告32种商品的公司批发价、零售价、市场批发价、私商零售价和
当日上市量、成交量、公司收购量,第旬、每月局面报告价格变化情况。1951年4月,
中央贸易部召开第二次全国物价工作会议,规定了牌价确定程序及掌握权限分工。青
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央贸易部规定,掌握青岛市销售商品的零售牌价。
1955年6月, 中央商业部下达的《国营商业牌价掌握分工制度》明确规定:市场
物价管理由中央商业部、各省(市)商业厅(局)和专署(市)、县工商局(科)分级管理。
并规定: 各级商业行政部门对所属省、 市、县范围内的市场物价应全面负责。各级
(中央或地方) 工业、农业、商业企业(包括公私合营、劳动改造、农业企业、手工业
合作社等) 在市场出售商品时,均应服从当地商业行政部门领导与管理,并服从当地
国营商业公司牌价。根据以上规定,青岛市商业局对本系统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销售
商品的价格实行鳘管理,国营商业公司有牌价的要招待牌价,无牌价的商品要报市商
业局与其主管部门研究定价。
1962年9月,青岛市物价委员会根据《山东省市场物价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和
中共青岛市委对市场物价管理的指示,制订了《青岛市市场物价管理办法的几项补充
规定》 。主要是:1、中央、省属企业担负市安排生产的小商品或一次性协作产品的
价格, 市有统一定价的品种,应服从市定价;2、青岛市生产的工业品、手工业品的
出厂、销售价格,除中央、省级管价产品外,为了稳定市场物价,严格控制价格调调
整, 凡这些商品价格上调,必须报市人民委员会批准。3、农副产品三类物资,凡是
国家安排收购计划的品种,哪一级安排收购计划,由哪一级安排购销价格。计划外的
品种由供销社根据中央、省关于开展供销社自芝业务的指示精神,自行掌握购销价格。
4、市内装卸搬运费、公共汽车、电车票价和文化事业的价格,由市人民委员会管理;
修配服务业的价格一律由各主管局掌握,调价变动较大的,应报市物价委员会审批。
1964年1月,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和山东省人民委员会下达的《山
东省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山东省省管价格的产品(商品)目录》,为了明确市管
价格权限,颁发了《市管价格产品(商品)及收费项目目录》。其中,工业品出厂价,
市物价委员会管理8类204种(中央、省管16类208种) ;农产品收购价,市物价委员会
管理3类79种(中央、省管12类262种);各类商品市场销售价,市物价委员会管理19类
260种(中央、省管22类444种) ;市物价委员会管理的收费项目5类24种。与此同时,
青岛市人民委员会下达了《关于物价管理的试行规定》,其中价格管理权限的主要内
容是: 1、市物价委员会在市人民委员会的领导下,贯彻招待中央、省既定的物价方
针、政策和原则,贯彻招待中央、省制定的各种产品(商品)价格,掌握全市物价总水
平。2、市物价委员会根据物价管理权限,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管理下列价格:(1)中央、
咱管以外的工业、手工业产品的出厂价格、供应价格和工艺性协作加工价格;(2) 中
央、省管以外的主要蔬菜、水产品和由市规定的三类农产品的收购价格;(3) 中央、
省管以外的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销售价格,以及省管以外的短途运输和货物装卸
收费标准;(4) 省管以外的文教卫生、服务业、修配业的收费标准和饮食业的毛利率
及价格;(5)青岛市公用事业和房租的收费标准;(6)省管以外的议价商品的销售价格、
集市贸易价格。3、市物价委员会审批的产品(商品) 价格,一般由市直各局提出,经
市物价委员会审批执行。 其中,属于全面性的、重大的或一次调价幅度超过10%以上
的,须报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审查同意。各区、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无权定、调价格。
1963年6月, 青岛市物价委员会转发了全国物价委员会下达的人民生活必需的18
类商品品种目录的通知,并指出18类商品价格权限统属中央、省管理,价格制定与调
整应一律报经中央、省批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从1980年开始,青岛市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
通知精神,逐步把由国家定价的三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工业品(即小商品)价格放开,实
行议购议销和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同时,改革国家管价多过死的现象,逐步下放价格
管理权限。
1980年11月,青岛市物价管理局下达市管价产(商)品目录和下放市管价产(商)品
目录。 权限调整后,市物价局共管理收购价格的农副产品及加工品8类89种,出厂价
格的工业产品18类233种, 市场销售价格商品23类258种,非商品收费项目6类13种。
共下放收购价格的农副产品5类58种,出厂价格的工业产品14类345种,市场销售价格
商品16类364种,非商品收费项目3类8种。在定价程序上规定市管产品(商品) 价格在
制定和调整价格时,按隶属关系,由市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各县(区) 计委(物价
局) 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审批,价格变动较大的,由市物价局报市人民政府核批。
市物价局管理以外的价格和收费,由市各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县(区)计委(物价局)
管理,在定、调价格以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下达文件时要抄送各县(区)和有关部
门。
1981~1983年,对小商品分三批放开,由工商企业协商定价,共计1500种左右。
1984年4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83)鲁价农字第118号文下达的《山东
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83) 鲁价农字第118号文下达的《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农产
品价格分工管理目录(试行)》和山东省物价局、水产局(83)鲁渔供字第47号《关于调
整水产品价格分工管理试行目录的通知》规定精神,青岛市重新修订了市管农产品价
格目录。市物价局共管理收购价格的商品6类56种,市场销售价格的6类82种。1985年
6月,又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等12个部门联合下达的(84) 鲁价轻字第32号文《关于下达
山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管理价格 的工业消费品目录(试行) 的通知》,修订了市管
价工业消费品、饮食品和非商品收费项目目录,下放了一部分商品的管价权限。市物
价局共管工业品15类177种。其中,出厂价格86种,销售价格85种,饮食品6种。非商
品收费项目5类34种。工业生产资料管价权限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