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公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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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长途客运运价 自50年代实行统一管理以来,至1986年,公路长途客运价基
本未动, 每人公里费率0.024元。1981年7月1日,只将10公里以上的票价尾数金额由
0.05元改为0.10元。
公路货运运价 汽车货运运价分为长途货运运价和短途货运运价,并根据不同货
物品种,实行等级计价。50年代,分为5个等级。其中,长途货物基本运价(26公里以
上五等货物运价) 每吨公里为0.22元,26公里以上为短途,每一公里为一个费率,并
对支农减价物资实行减收10%的优待。
1966年1月15日, 为贯彻薄利多运的运价政策,支持工农业生产,促进城乡物资
交流,将汽车运输货运运价调低。其中,长途基本运价(26公里以上五等货物运价)每
吨公里降为0.20元,其他等级货物运价和短途运价也按比例下降。短途货运运价中,
五等货物运价每吨公里0.76元,2吨公里0.94元,3吨公里1.12元厖,25吨公里5.02元。
1966年7月25日, 再次降低货运运价,并取消和修改部分杂费规定。其中,整车长途
每吨公里运价(原五等)不分等级一律降为0.18元,整车短途和零担也按同比例降低。
为简化计费手续,将26公里以上为长途,以下为短途的规定,改为20公里以上为长途,
以下为短途。短途运价每2公里为一个费率。其中,1~2公里0.77元,其他每2公里递
增差价0.31元, 取消运输农业生产资料减收运费10%的规定。1973年9月1日,为支援
农业生产,又增定支农特价,优待11%左右。
1980年8月20日, 为有利于运输,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在确保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的前提下,对专业长途、短途汽车货物运输试行浮动价格。其中,长途运价 (包括大
型车运普通货物)每吨公里0.18元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下浮最大幅度为16.7%;对短途
运价在原定运价基础上试行吨次基价向上浮动, 总浮动幅度不超过14.6%。吨次基价
标准为: 1~5公里0.75元,6~10公里0.65元,11~15公里0.55元,16~20公里0.04
元, 浮动幅度内的具体水平由企业灵活掌握。1981年2月21日,对零担运价试行向下
浮动价格, 以1980年8月20日由每吨公里0.20元调为0.28元的价格为基础,最多向下
浮至0.20元,一般可掌握在0.22~0.24元之间,具体由企业自定。
1984年10月1日,实行普通货物分等计价的办法,共分3个等级。整车长途普通运
输每吨公里一等0.165元, 二等0.18元, 三等0.195元;小型车,一等0.28元,二等
0.30元,三等0.32元。短途运输,普通货物运价(26公里以下) 实行1公里一个费率,
每吨公里一等1元,二等1.10元,三等1.20元;至10公里以内每增1公里费率递增一等
为0.20元,二等0.22元,三等0.24元;11~15公里递增0.15~0.18元;16~19公里递
增0.10~0.12元;20~25公里递增0.04~0.06元。
1985年8月15日,对部分运价实行上浮不超过10%的规定。由于在具体执行浮动幅
度不一致, 影响双方结算和运输业务的正常开展。为有利于管理,从1986年12月1日
起,对普通车的整车长途运输一等普通货物运价上浮9.9%,每吨公里0.18元;二等上
浮8.3%,为0.195元;三等上浮7.7%,为0.21元。
搬运装卸费率 1960年1月15日开始,搬运装卸费率按货物分等计价。其中, 搬
运起码里程为0.5公里,普通货物一等费率1.10元(含装卸费,下同),二等1元,三等
0.09元;每递增0.5公里一、二等加费0.22元,三等0.20元;汽车装卸(基本距离为40
米),普通货物单装单卸一等0.40元,二等0.30元,三等0.225元。
1966年10月1日, 对部分收费规定作了调整修改,取消零担搬运费率及其重量计
算等有关规定,改为不发整批、零星货物,一律按搬运费率规定计费;取消普通货物
划分3种等级和煤炭单独旬分等级的规定, 改为普通货物分两种等级,煤炭列入普通
货物内:原一、二等级合并,原二、三级货物分类及运价率不变;原一等货物运价率
下调至原二等货物运价率,取消轻浮载的附加规定,改为按车吨位计算;取消单独装
(卸)一车货物按计时费率收费的规定,改为市区运输货物起、止地点全程运距在18公
里以内者,按基本费率收费,超过者再加价。长途汽车单装单卸一律按基本费率加倍
收费, 取消毒危害品附加30%~%70的规定,改为一律按基本运价附加30%;搬运费率
150公斤以内一、 二等为0.09元, 每递增0.5公里加价0.22元;三等0.80元,每递增
0.5公里加价0.20元; 151~250公斤1.30元, 251~500公斤1.50元;501~1000公斤
2.70元,1001~1200公斤4元,1201~1500公斤5.40元,每递增0.5公里均加0.22元。
装卸费率件重150公斤以内一、二等货物,汽车单装(卸) 0.30元,三等0.225元;151
~250公斤0.45元; 251~400公斤0.55元;401~500公斤0.65元,501~600公斤0.80
元;601~800公斤1元。
1973年3月1日,为进一步加强运输管理,本着便于结算的原则,又进行了调整补
充。其中,搬运率件重在150公斤以内的改为2个等级,一等不变,二等按原三等标准
执行; 151~500公斤基本费率和递增费率均不变。装卸费率件重150公斤以内的一等
货物汽车单装(卸)0.30元,二等0.25元;151公斤以上列为笨重货物,151~1000公斤
的加倍。1977年1月1日,对部分项目费率又作了修改补充。其中,搬运费率不动;装
卸费率不分汽车和马车,统一为一等单装(卸)0.40元,二等0.35元,超过18公里不满
26公里者改按基本费率加30%,26公里以上加收50%。
1986年4月1日, 再作调整。搬运费率件重150公斤以内恢复实行3个等级,一等1
元, 二等0.90元, 三等0.80元;151~250公斤1.40元,251~500公斤1.60元,递增
0.5公里一律加0.22元;普通货物装卸费率(基本距离20米) 单装(卸)一等0.60元,二
等0.50元, 三等0.45元;单车装卸在市区加100%,县内加50%;随车装卸19~25公里
每吨加50%;26公里以上加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