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医疗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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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医疗收费标准未作统一规定,由各院、所自行确定。例如,山东
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挂号费初诊每次600元(旧人民币),复诊300元,急诊2000元;青
岛市立医院初诊500元,复诊200元,急诊1500元。两院住院费特、头等床位每天分别
为1万元和7000元, 二等床位,山东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5000元,市立医院4000元,
三等的分别按二等的减半计收。
1953年1月1日,为加强医疗收费管理,青岛市人民政府财政局、卫生局,对医疗
费标准作了统一规定。其中,挂号费初诊,医院1000元,诊所600元;复诊,医院500
元, 诊所400元;急诊,医院3000元,诊所1000元。住院费每天5000元;大手术费21
~30万元,中手术费11~20万元,小手术费2.5~10万元;透视费1万元。
青岛对比外地水平,在住院费及手术费等方面存在不够合理的现象,根据山东省
卫生厅《制定山东省各级医疗单位试行收费标准》 的规定,1954年10月1日,对医疗
费标准分别作了调整,并将手术费价格差距适当缩短,取消诊察费,急诊挂号费执行
初诊费标准。其中,挂号费初诊,医院2000元,市区卫生所1500元;复诊,医院1500
元,市区卫生所8000元;X线透视费,胸部1万元,食道1.5万元,有肠胃7万元;手术
费,甲等36~50万元,乙等21~35万元,丙等11~25万元,丁等6~10万元,戊等2~
5万元。
为减轻病员的经济负担,1956年7月1日,挂号费初诊,医院由0.20元(新人民币)
调为0.15元,市区卫生所由0.15元调为0.10元;复诊,医院由0.15元调为0.10元,市
区卫生所由0.10元调为0.05元;住院费,医院由每天0.80元调为0.70元。1956年10月
29日,对医疗收费标准作了个性补充,将各医院分类。其中,青岛医学院附院为甲类,
市立医院、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为乙类,北九水、贮水山疗养院为丙类,独立门
诊所、市区卫生所为丁类。挂号费,初诊、急诊甲、乙类0.20元,丙类0.15元,丁类
0.10元;复诊在初诊基础上均减0.50元。住院费,每天甲类0.80元,乙类0.60元,丙
类0. 50元,丁类0.30元。手术费最高为30元。X线透视费,胸透视单人0.40元,集体
0.30元,肠胃透视4元。
为了进一步降低医疗收费,减轻病人负担,贯彻门诊少降、住院多降,一般医疗
少降、手术费多降的原则,体现重病多降、轻病少降的精神,山东省卫生厅于1961年
5月对公立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重新作了修订。 其中,挂号费分为,市级以上医院初
诊、急诊0.15元,复诊0.10元,县(区)级医院比市级医院分别减低0.05元。住院费,
一般病床划分为, 每天甲类0.50元,乙类0.40元,丙类0. 30元。透视费,一般0.30
元(包括胸肺、心脏),食道0.50元,肠胃3元。手术费划分为9类,一类最高20元,二
类18元,三类15元,四类12元,五类10元,六类8元,七类5元,八类3元,九类2元。
1963年10月6日,青岛市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国加强对联合医疗机构收费的管理,
搞好收费衔接,本着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对联合医疗机构的收费统一作了规
定。其中,挂号费,初诊0. 15元(个体开医不收) ,复诊0.10元。住院费,普通床每
天0.50元, 简易床0.15~0.2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食道0. 50元。检查费划分
为4类, 一类0.15元,二类0.25元,三类0.40元,四类0.50元。手术费划分为10类,
一类25元,二类22元,三类18元,四类15元,五类12元,六类10元,七类6.50元,八
类4元,九类3元,十类0.50元。为统一收费标准,从1963年12月起,联合医疗机构的
收费标准, 均按1961年5月山东省规定的公立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其中,住院费按
丙类标准执行。
1965年4月, 青岛市物价委员会、卫生局对各级医疗收费又作了修订,并根据医
疗工作的发展,对新增医疗项目的收费作了补充规定。其中,挂号费不变,住院费设
特等病床、 一般病床、简易病床,并分甲、乙、丙类。特等病床,甲类0.80~2元,
乙类0.60~1.20元,一般病床,甲类0.50元,乙类0.40元,丙类0.30元;简易病床,
甲类0.25元, 乙、丙类均为0.20元。透视费,一般0.30元,肠胃3元。检验费一般在
0.10~0.50元之间。手术费最高20元,一般在5~20元之间。
为更好地贯彻医疗卫生工作面向农村,使广大人民能够吃得起药,看得起病的方
针,针对收费执行中的某些混乱现象,山东省物价委员会、财政厅、卫生厅从1966年
5月1日起,对医疗收费作了全面整顿,整顿后的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其中,
挂号和住院正规病床收费标准不变;简易病床,甲类0.20元,乙类0.15元,丙类0.10
元。 透视费分城市和农村,其中,城市医疗机构一般透视0. 25元,肠胃透视2~3元
(含药费) 。检验费,城市、农村同标准执行,分为4类,临床类最高标准0.40元,一
般为0.05~0.30元;生化类最高标准1.80元,一般0.05~0.30元;细菌类,最高标准
2元, 一般0. 20~0.40元;血清类,最高标准1.50元,一般0.10~0. 30元。手术费
分11类, 胸外科,城市、农村同标准,在2~20元之间;其他各科城市医疗机构收费
标准,普外科0.30~20元,脑系外科1.50~20元,骨外科1~18元,泌尿科1~20元,
眼科0.30~15元; 耳科1~12元,鼻科1~18元,喉科2~15元,口腔科0.20~15元,
妇产科0.15~20元。1966年10月,本着既要适当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便于群众看病吃
药,又要照顾医疗机构有合理收入的原则,对部分收费标准又作调整。其中,公立医
疗机构挂号费标准不变,集体的按区级医院标准执行;城市、农村的医疗机构一律不
收出诊费; 平产接生费由3元改为住院接生收2元,到户接生收1元,双胎以上每多一
胎增收50%,并对传染病防治收费减免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其他标准未动。
由于药用材料价格上涨,人工等费用增加山东省物价局、卫生厅从1984年5月1日
起, 对收费标准偏低的住院费、手术费、X线透视费,化验、检查、治疗处置费等项
进行了上调。 其中,住院费设甲、乙、丙、丁4类,并分为自费和公费两部分。甲类
自费每天1元,公费1.80元;乙类自费每天0.90元,公费1. 60元;丙类自费每天0.80
元,公费1.50元;丁类自费、公费均为每天0.70元。增加出诊费,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每人次0.50元,县以上0.30元,超过5华里,每增1华里加收0.05元,不加收挂号费。
手术费自费的,大、中手术提高50%,中手术提高100%,小手术提高30%。透视费,一
般胸肺透视由0.25元调为0. 50元, 其他透视提高30%~50%。检查、化验和各种治疗
处置, 原单项收费不足0.10元的,提高到0.10元;原单项收费在0.10~050元的,平
均提高30%。挂号费公费、自费同标准执行,原水平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