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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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青岛市没有专管物价的机构。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由市政府训令青岛总
商会负责物价调查工作,每月向农商部填报青岛物价调查资料。南京国民党政府第一
次统治时期,由市政府社会局兼管物价工作。日本第二次侵占时期,日伪政权设社会
局兼管物价,调查市场物价情况,审编物价指数等事项。1941年12月太平洋战争爆发
后,物资短缺紧张,物价飞涨。为强化物价管制,成立青岛市物资物价处理委员会,
负责审批市商会各同业公会协商呈报的物品涨价等事项。 1943年5月,成立华北物价
协办委员会,办理青岛地方协力物价对策等事宜。南京国民政府第二次统治时期,为
控制物价上涨, 1947年3月,青岛市政府训令成立物价评议委员会,负责评议主要日
用品售价,协助检举违反议价的行为。
青岛解放初期, 由青岛市军管会工商部贸易公司管理物价。1950年3月,成立青
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物价管理工作。1953年11月成立青岛市商业局后,根据中
央财政经济委员会“在此过渡期间的物价工作,仍由商业部负责统一掌握管理。对外
贸易部、粮食部、合作总社及有关工业部门应与商业部取得密切联系,并服从商业部
有关物价之各项规定,以使物价保持稳定”的指示精神,物价工作改由商业局负责统
一管理。 1957年4月,青岛市计划委员会设立物价科,具体负责工缴货价、工业品出
厂价、 工商之间价格方面的问题。1962年2月,为加强物价工作,成立青岛市物价管
理局(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合署办公)。同年,更名为青岛市物价委员会,统一管理全
市物价。1966年9月,该机构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陷入瘫痪。1967年8月,
成立青岛市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计划给, 物价工作由该 组负责。1969年12月,物
价工作由计划组移交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77年9月,物价工作又划归青岛市计划委
员会负责。 1980年3月,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政府通知精神,正式成立青岛市物价管
理局,负责全市物价管理工作。1985年1月,改名为青岛市物价局。主要职责是:
1、 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负责在全市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对
国务院和国家物价部门,山东省政府和省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
实施。
2、 负责全市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青岛市的年度物价
调整计划草案。
3、 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制定与调整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
费标准,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或审定市管商品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
区差价、质量差价、季节差价和商品供应价。
4、 负责指导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和下级物价部门的物价工作。检查物价政策和国
家定价商品价格、收费标准的执行。对违反物价政策和物价纪律的行为进行纠正,并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