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房屋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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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8年7月, 青岛市政府规定,市区市有房屋计租,实行分区域、等级的办法。
区域分甲、乙、丙、丁,等级分一、二、三、四、五。住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
米甲区一等为3000元(法币) ,二等2400元,三等2000元,四等1000元,五等600元;
乙区一等2000元, 其他各等级均比前一等低200元;丙区一等1600元,其他各等级均
比前一等低100元。 市属机关职员住所按所在地区四等住房计租,警察、工人和平民
住所按所在地区五等住房计租。
建国后,1951年7月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将住房划分为7个区域、7个等级。
一区每月每平方米租价各等级在1160~3749元(旧人民币)之间;二区各等级在1071~
3659元之间;三区各等级在982~3570元之间;四区各等级在893~3481元之间,五区
各等级在803~3392元之间, 六区各等级在714~3302元之间; 七区各等级在625~
3213元之间。
1956年5月, 为有利于减轻群众的房租负担,并使计租工作进一步合理,在对偏
高的住宅租金平均下调30%左右的同时, 改变了计租办法,将以建筑面积计租改为以
使用面积计租,并实行按房屋结构等不同质量确定房租“分”数 (每“分”值等于新
人民币5厘)。“基本租金”以外,再根据条件实行“加减分”。基本租金由五部分构
成, 即结构、地面、内墙、顶棚和门窗,每五部分中又分5个等级。一等基本租金每
平方米总“分”为100(拆人民币0.50元) ,二等为69,三等为44,四等为27,五等为
16。此标准至1986年底未变。
1956年10月,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住房租金实行国家补贴办法。即租金每1分值人
民币5厘,由本人负担2厘6,国家补贴2厘4。1958年3月,开始重新修订,本人负担提
高为4厘,国家补贴降为1厘。此标准执行后,与其他城市比较,青岛市机关工作人员
房租负担偏高。1965年10月,市人民委员会研究确定,恢复执行1956年职工房租补贴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