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电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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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德国驻青岛官厅电气局颁布电价表规定:照明电价每度0.30元,电力电
价每度0.11元,大宗用电可少收5%~40%。
1922年,青岛发电所《给电规则纪要》规定,电灯电价10烛光(合12.5瓦),每月
每盏屋内灯0.90元, 屋外灯0.72元;50烛光屋内灯2.22元,屋外灯1.92元;100烛光
屋内灯3.30元, 屋外灯2.82元。用户安灯5盏以上得用电度表,每度0.25元。如果每
月用电在100度以上者,其超过之量按0.21元计算。电表本身每月自耗按1.5度收费。
用户使用电动机不用电者, 按电动机马力大小收费。 使用电表计量的电力用户,在
1000度以内, 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每度0.065元;
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每度0.06元;超过8000度以上每度0.05元;
电表自耗电量,按每月50度计算。
1923年5月至1942年9月, 用电每度收银0.25元;每月用电超过100度,超出部分
每度减收银0.02元; 每月用电超出200度,超出部分每度减收银0.04元。包灯者分灯
头按月收费,10烛光0.90元。电灯用户每月用费超过30元,超额部分照九折计算。电
力用户用电在1000度以内者,每度0.07元;用电在1000~2500度者,超过1000度部分
每度收银0.065元; 用电在2500~5000度者,超过2500度部分按每度0.06元收费;用
电在5000~8000度者, 超过5000度部分每度0.055元;用电超过8000度以上者,超出
部分按每度0.05元收费。 电热用户用电在500度以内者, 每度收银0.055元;用电在
1000度以内者, 超出500度以上部分每度按0.05元计算;用电在1000度以上者,超过
部分每度收银0.045元。从收费上鼓励大众用电,实行递增递减的办法。
1948年12月,青岛电厂实行的电价是:一级表灯每度2元(金圆券) 、二级表灯每
度3.35元;电力每度3.10元;电热为3.35元。
青岛解放初期, 1949年6月, 青岛电厂执行的电价为:照明电价表灯每度955元
(旧人民币) , 昼夜用包灯每月每瓦340元,夜用包灯每月每瓦230元,其他用电每度
700元。 1949年11月,经上级核准,将电费改照面粉计算,随时按照牌价调整。1950
年10月,又改按人民币计费。
1952年1月12日, 中央燃料工业部电业管理总局规定,在以前电价的基础上加价
30%。同时,大宗工业用电实行两部电价。照明电价表灯每度1250元,实收1370元(加
120元的地方附加捐,用于市区路灯建设和维修事业) 。包灯电价昼夜灯每月每瓦400
元, 夜包灯每月每瓦600元。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每月每千瓦11万元,电度电价每
度450元,其他用电每度910元。
1953年,根据华东电业管理局规定:青岛市电业局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动,
大宗工业用电基本电价(装见容量) 220千伏每月每千瓦2.84万元;最大需量每月每各
瓦5.04万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663元,3.3千伏每度650元,20千伏每度637元。
以后基本电价改为装见容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2.7万元,20千伏2.57万元;最大需量
3.3千伏为4.8万元,20千伏为4.56万元。取消照明电按灯头收费的办法,无表户一律
按实用瓦数收费。
1956年,青岛电业局实行下列电价: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835元(新人
民币),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3.70元,最大需量3.3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
伏4.5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月每千瓦4.80元,20千伏4.56元。电度电介不满1千
伏每度0.0663元,3.3千伏0.065元,20千伏0.0637元。
1958年, 根据国家经委规定, 对电价调为: 非工业、普通工业不满1千伏每度
0.091元,大工业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2.70元,最大需量4.80元;电度电价3.3千
伏每度0.065元。
1963年, 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精神,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调为
0.096元, 1~10千伏0.093元,35千伏安以上0.09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
每千瓦4元,最大需量6元;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68元,1~10伏0.065元,20千
伏0.062元。
1965年1月1日, 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 对电价调整为照明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
0.125元,1千伏及以上0.122元;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0.085元,1~
10千伏为0.083元,35千伏以上0.08元;大工业基本电价装见容量每月每千瓦3.50元,
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4元, 最大需量每月每千瓦6元; 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每度
0.063元, 1~10千伏0.058元,35千伏以上0.055元。农业生产用电直供电价不满1千
伏每度0.06元, 1~10千伏0.058元, 35千伏以上0.055元,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
0.045元,35千伏以上0.04元。
1976年,根据水利电力部规定,将趸售电价1~10千伏每度调为0.035元,35千伏
以上调为0.03元;其他不变,一直至1986年未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