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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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产大国防牌28型脚闸镀铬圈加重自行车,1953年每辆出厂价152.10元,批、
零同价157.42元。为稳定市场物价,并有利于商业经营,1957年在调低价格的同时,
执行批零分价,即:每辆出厂价118.50元,批发价129.77元,零售价147.17元。1958
年出厂价未动,对批发、零售价尾数作了处理,批发价调为129.80元,零售价147元。
1959年停产“大国防”,改产“小国防”。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变化,1964年停产“小
国防”,恢复生产“大国防”。
为有利于回笼货币,稳定市场,从1962年4月中旬开始,对自行车实行高价供应。
“大国防” 牌每辆零售价560元;6月15日起下调为440元。1962年8月1日高价自行车
零售价每辆降为320元;同年11月1日,又降为280元。1963年5月1日,又降为235元;
同年8月5日,再次降为193元。1962年,平价“大国防”眚自行车暂定每出厂价126元,
批发价138元, 零售价156元。1963年1月1日,出厂价正式定为120元,批发、零售价
不动。
1964年4月, 青岛开始生产PA-41型金鹿牌自行车,每辆试销价:高价160元;平
价出厂 价112元,批发价132元,零售价150元。1964年12月28日,自行车全部取消高
价,恢复平价供应。同时,为搞好衔接,将平价国防牌自行车每辆批发价调为147.80
元, 零售价为168元。 1965年4月21日, 又下调为批发价130.70元,零售价149元。
1966年2月15日, 国防牌车批发、零售价未动,出厂价每辆由120元下调为115元。同
时,国防牌车由金鹿牌车代替,并执行国防牌车的价格。
1985年4月, 根据放宽搞活,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要求,自行车价格放开,由企业
根据市场情况自行定价。 5月,市物价局通知规定,为了保证当年价格改革方案的顺
利进行,自行车价格放开后,也可按照放开前的价格管理权限办事,不经批准,不准
涨价。1986年9月3日,根据自行车供销情况,山东省物价局确定正式放开自行车价格,
并规定青岛生产的金鹿牌自行车商业进销差率为:大金鹿12%、小金鹿10%,批零差率
一律为14%。因原材料涨价,生产企业随之提高自行车价格,大金鹿出厂价每辆由115
元调为132元,批发价由130.70元调为150元,零售价由149元调为17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