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食 盐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b2&A=36&rec=22&run=13

1950年,二等粗盐批发价每百市斤平均96700元(旧人民币),零售价每市斤968元。
1951年,平均批发价每百市斤79849元,零售价每市斤897元。1952年,平均批发价每
百市斤80813元,零售价1~4月每市斤850元;5月以后,每市斤900元,平均价883元,
以后价格未变。 1955年3月改用新人民币后,批发价每百市斤8.20元,零售价每市斤
0.09元。
1957年7月1日,根据山东省商业厅、财政厅、盐务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商业部规
定, 调整盐税并提高盐价。其中,食盐税额每百市斤由7元调为8.60元。同时,鉴于
食盐零售业务多数不分盐质定价,为手续,确定不分等级,实行统一销价。批发价一
等盐由每百市斤8.35元,二等盐由8.20元统一调为9.88元,零售价每市斤由0.09元调
为0.11元,批零差率仍为13%。
随着盐业生产的发展和市场的需要,1962年2月新加工生产再制盐(细盐) ,山东
省供销合作社核定批发价每市斤散装0.153元, 袋装0.17元,零售价散装0.17元,袋
装0.19元。
1963年11月1日,根据轻工业部规定,将再制盐的出厂价由 每吨123元调为100元。
同年12月24日,山东省供销合作社将批发价(散) 每百市斤调为14.20元,零售价高为
每市斤0.16元。 1964年4月,每市斤纸包袋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0.16元,零售价0.18
元。
1966年4月15日, 青岛市物价委员会、供销社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供销合作
社关于调整食盐地区差价的规定,将二等粗盐的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056元,零售价
0.12元; 散装再制盐批发价调为每市斤0.132元,零售价0.15元;袋装再制盐批发价
调为每市斤0.15元,零售价0.17元;批零差价率统一调为12%。至1986年再未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