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果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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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以前,果品实行自由价格。从1956年开始,国家对果品实行派购政策,购
销价格水平一直比较稳定。
1956~1962年,苹果(金帅、小国光,均为一级)一直执行产区基期收购价,金帅
每市斤0.24元,小国光0.21元;市区收购价在产区收购价基础上每市斤加0.01元的地
区差价计算。 市区零售价按其收购价加20%的购销差价,即金帅每市斤0.30元,小国
光0.27元。等级差价,1957年国家采购标准规定,一等100%,二等85%,三等65%,四
等55%,以下按质论价。为有利于引果进城,养活果品亏耗,青岛市供销社于1966年9
月规定, 收购地区差价由每市斤0.01元调为最高不超过0.013元。同时,为适应青岛
市半产区的特点,本着微利不赔的原则,对销售季节差价由1965年的69%,安排6次调
整,改为60%,分4次调整,并对过去没有安排收购季节差价的,从1966年开始随同销
售季节差价同幅度执行。基期零售价每市斤调为金帅0.32元,小国光0.28元,批零差
价率统一为18%。
随着生产的发展,国家对部分生产资料价格不断下调,生产成本降低,果品的收
购价显得偏高。 1967年8月,根据山东省物价委员会和供销社规定,将金帅苹果的产
地基期收购价每市斤由0.24元调整为0.215元,市南区收购价0.233元;小国光产地收
购价每市斤由0.21元调为0.215元,市南区收购价为0.223元;零售价按市南区的收购
价加23%的差价,即金帅0.29元,小国光0.27元,季节差价在35%~40%,分为3次调整。
1969年, 金帅和小国光基期收购价每市斤分别调为0.20元和0.195元,零售价分
别为0.27元和0.26元,季节差价幅度和调整次数未变。从1971年起,季节差价调整了
4次。 1972年,将小国光的基期收购价调整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未动。1973年,
将金帅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19元,零售价未动。1973年,将金帅基期收购价调为
每市斤0.19元,零售价调为0.26元;小国光收购价调为0.18元,零售价未动。
1980年,为有利于提高苹果质量,促进优质果的生产,国家物价局和供销合作总
社对苹果的收购等级标准重新作了修订。其中,一级个头(最大横断面直径)由过去的
60毫米调为65毫米。等差价修改后,一等100%,二等80%,三等60%。山东省物价局管
理局和供销社1980年7月规定,除省管烟台、昌潍、临沂、泰安4个主产区外,其他市
场的苹果实行议购议销,议购价由果品公司在搞好价格衔接的基础上自行安排。据此,
青岛市实际执行的基期收购价, 金帅每市斤019元,零售价0.27元未动;小国光的购
销价与金帅同价执行。
1981年8月, 根据山东省物价管理局和供销社的规定,新果上市不分主产区和分
散产区,一律执行计划价格,即一等小国光每市斤基期收购价调为0.20元,零售价为
0.28元。金帅等中熟果实行浮动价,中准价0.18元,每市斤可以高于或低于0.01元。
季节差价总幅度为40%,分4次调整。对完成派购任务以后允许上市的部分,实行议价。
晚秋苹果如小国光等的议购价格,以收购牌价为基础,在2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早、
中熟苹果在上下20%内浮动。 是年,由于旱情影响,小国光苹果普遍个头小。在全国
统一规定的收购质量标准不作变动的情况下,为维护果农的经济收益,经全国供销合
作社同意,对1981年小国光的收购等级差价调整为,一等100%,二等85%,三等65%,
其他不变。
1983年8月, 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为确保苹果派购任务的完成,提高质量,安
排好市场供应,规定金帅苹果的中准收购价调为每市斤0.21元,浮动幅度扩大为0.02
元。 9月,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规定,适当扩大等级差价,其中小国光苹果收购价
一等调为0.24元,二等由0.17元调为0.19元,三等0.13元不动。同时,为鼓励果农送
果进城,将地区差价调为每市斤加0.01~0.02元。青岛市区,金帅一级中准收购价由
0.19元(包括0.01元的浮动价)调为0.23元,三级价不动。季节差价由幅度改按金额调
整,即早秋苹果收购季节差价全年为0.06元,分4次调整;晚秋苹果全年为0.05元,
分3次调整。销售季节差价全年为早秋苹果0.15元,晚秋苹果0.13元;议购价调为
以收购牌价为基础, 在上下20%的幅度内浮动。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商品经
济的发展和放宽搞活的要求,对苹果价格全部放开,实行议价购销。苹果价格放开后,
出现一些销地到产地互相抬价争购、质次价高现象。根据山东省物价局、供销社的规
定,为加强管理,搞好协调,稳定市场物价,对1986年的主要苹果基期收购价规定了
指导水平。 其中,金帅每市斤0.28元,小国光0.33元,上浮最高不超过15%,下浮不
限;市场零售价按收购价加进销差价率25%~30%,批零差率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