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生猪(肉) 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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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肉)价格 建国初期,生猪(肉)实行自由价格。1955年开始实行派购,并实
行以出肉率定等,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三等猪每市斤为0.32元,剔骨统货猪肉零食
欲0.70元。
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 为调动农民生产和交售的积极性,从1956年6月以后边连
续两年对生猪(肉)价格作了调整。却1956年6月,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337元,带骨统
化猪肉零售价0.66元。 1957年3月1日,收购价提为0.372元,零售价未动。1958年11
月,将收购办法改为以斤重定等。毛斤计价。1959年11月,又恢复以出肉率定等,毛
斤计价的办法。同时,为鼓励交售大肥猪,对75公斤以上的实行加价奖励。在三年困
难期间, 由于农业受灾减产,为简便收购手续,便利农民交售,1961年4月,三等生
猪收购价提为每市斤0.495元, 带骨统货猪肉零售价为0.88元的同时,将收购办法又
重新改为“按毛斤定等,毛斤计价”。
1963年, 农业生产开始好转,生猪存养量增加,质量提高。同年8月,恢复“以
出肉率定等, 毛斤计价”的收购办法。根据出肉率高低分5个等级,同时,将以三等
猪价为标准改为四等猪价,收购价每市斤0.47元。等级差价相应调整为:以四等猪为
基价100%, 五等95%,三等105%,二等110%,超过二等猪出内率标准数为一等,出肉
率每超过1%,加价2%;不足五等猪标准的,每降低1%,扣价2%,并安排了城乡差价。
是年,为打击私商投投机活动,逐步缩小牌市价差距,稳定市场物价,保障人民生活,
本着略低于集市价格,不能赔钱,有合理利润和长期供应,不能脱销的原则,对代替
私商经营的猪肉规定了零售价格。 同年5月10日,带骨肉一级零售价每市斤1.50元,
二级肉1.40元,支骨肉一、二级肉价格分别比带骨肉高0.10元。随着经济的好转,价
格逐步降低。 1964年4月25日,撤销猪肉代替价,平价肉按三个等级论价,即带骨零
售价每市斤一等0.90元,二等0.84元,三等0.74元;去骨肉零售价一等每市斤0.97元,
二等0.92元,三街道3元。1964年7月,将收购等级差价改为:以出肉率63%~65%为标
准等级,基价为100%,往上计出肉率在66%~68%的为105%,在69%~71%的为110%;往
下计出肉率在60%~62%的为94.5%,在57%~59%的89%。
1967年4月5日,根据上级“积极收购,扩大销售”的批示,带骨猪肉(不妥等)零
售价每市斤由0.84元降为0.80元。针对出肉率分类太多,为简化计价方法,从1972年
4月25日起,在维持原3个出肉率为一个等的基础上,改革二等以上和等外猪每增减一
个出肉率加减价的办法。 等级差价以四等为标准基价, 上差每个等级差价每百市斤
2.50元, 下差2.30元。并将收购价由每市斤0.47元调为0.465元,销售价不动,去骨
肉比带骨肉加价0.06元。
1979年4月1日,为解决生猪价格偏低的问题,贯彻执行按质论价的原则,促进生
产的发展,将收购价(三等) 提高为每市斤0 .63元,销售价未动。收购规格标准和等
级差价修改为:以三等猪(出内率为63%~66%)的收购价为100%,二等(出肉率为66%~
69%)为105%,一等(69%~72%)为110%,特等(出肉率72%以上)为115%,四等(60%~63%)
为95%,五等 (57%~60) 为90%。11月1日,根据国务院通知,将生猪收购价每市斤由
0.49元调为0.63元,猪肉(带骨)零售价每市斤由0.80元调为1.05元,去骨肉在带骨肉
价的基础上每市斤加价0.80元。
1980年10月20日,撤销特等猪的收购价格,其他不变。1985年5月1日,对生猪取
消派购, 实行有指导的议购议销,全年平均指导价提高22%左右,即收购价每市斤提
为0.86元左右。去骨肉零售价提为1.38元左右。其中,出台初期价格,市区收购价由
0.701元调为0.74~0.76元左右, 去骨统货肉零售价由1.13元提为1.30元左右。实行
指导价后,生猪的收购标准不变。肉价调整后,给每个职工每月补巾5元。
1986年4月28日, 对生猪、猪肉指导作价了规定。其中,收购价一等一级平均每
市斤不超过0.80元,在上下12%的幅度内灵活掌握,收购保护价一般不低于0.704元。
销售价带骨批发价每市斤1元, 零售价1.15元。9月9日开始,批发价每市斤1.12元,
零售价1.29元,零售价1.29元。
鸡蛋价格 建国后,在经济恢复时期,鸡蛋实行自由价格,青岛市食品公司成立
后,1953年开始经营鸡蛋,全个平均收购价每市斤0.443元。从1956年开始实行派购,
每市斤0.49元。1958年初,每市斤收购基价0.58元,零售价0.74元,并根据产销特点,
实行季节差价。
三年经济困难时期, 由于供求的变化, 于1960年将鸡蛋基期收购价调为每市斤
0.65元, 零售价0.80元;1961年又分别调为调为0.86元和1元;1962年,收购价降为
0.85元,零售价提为1.24元,全年同价。同时,规定了代替私商经营的鸡蛋价格。
随着经济形势好,1964年,鸡蛋基期收购价降为每市斤0.80元,零售价1.08元,
并从4月27日起取消代替私高价, 实行一价,每市斤零售价0.95元,敞开供应,实秆
三下二上的季节差价。1965年,鸡蛋基戎收购价每市斤降为0.79元,零售价0.90元,
继续实行季节差价。
1966年,鸡蛋网价每市斤分别降为0.72元和0.80元,实行三下二上的季节差价。
1967年,网价分别降低0.01元,季节差价改为二下一上。“文化大革命”期间,对物
价实行“冻结”政策。1967年至1979年10月,网价格一直未动,并取消了季节差价。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 1979年11月1日,为解决农产品收购价格偏低的问题,
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鸡蛋价格随同生猪、菜类、水产品等一并作了上调,即收购价
提为每市斤0.96元,零售价1.10元,并恢复季节差价。1982年,又将季节差价由三下
一上改为二下一上。
1985年5月1日, 取消鸡蛋派购政策,实行议购议销,价格放开,但对城市居民定
量供应的部分,实行国家指导价。
1985年,市区全年平均收购价每市斤1。32元,零售价1。30元,市食品公司经营
亏损部分由市财政补贴。 1986年2月,调整鸡蛋指导价格标准。其中,收购价开秤收
购时每市斤1元左右, 随着季节变化和供求情况,收购价4~7月下浮二、三资助,淡
季再适当上浮。销售价格在政党经营的情况下,可保持合理的购销差价,旺季和淡季
的季节差价每市斤保持0.50元左右。市区全年平均实际收购价每市斤1.43元,零售价
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