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油料 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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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料、油脂与粮食一样,国家于1953年开始实行统购统销。
油料价格 1953年5月, 统购价每百市斤花生果12元,花生仁1.20元;统销价花
生果18元,花生仁18.20元。
1953年10月,在花生果网价不动的情况下,为拉开果仁差价,鼓励农民交果仁的
积极性, 国家将花生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高为18.60元。 1954年10月,又调为19.
30元。1958年5月,安排了供应城市花生仁的统销价每百市斤为23元。
1959年11月,花生果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为14元,花生仁22. 20元,统销价花生
果为18. 20元,共生仁27. 80元。
1960年12月,花生果、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为17. 70元和28元,统销价分
别为22. 50元和35. 07元。 1961年5月,又分别调为统购价花生果19. 60元,花生仁
31元;统销价分别为24. 80元和38. 70元。
1961年后,对完成统购任务后允许上市的部分,开展议购议销。随着油料生产的
发展,为有利于与私商的斗争和照顾消费者的利益,议购议销价格逐步降低。从1967
年9月1日起,均不再搞议购议销,但对社员个人出售的花生仁在不超过统购牌价的20
%以内可加价收购。
1971年9月, 在统销价不动的情况下,花生果、花生仁的统购价每百市斤分别提
为24元和38元, 并对统购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实行加价20%,停止议购。从1972年10
月1日起, 又将超购加价幅度扩大为30%。1979年5月,在高速粮食购销价格的同时,
将油脂油料的购销价格也作了高速其中,花生果、仁分别均实行购销同价,即花生果
每百市斤35元,花生仁元。
1985年4月1日,取消油料的统购政策,实行合同定购。定购以内执行“倒四六”
比例,即花生果每百市斤44. 50元,合同定购以外的实行议购销,统销价格不变。
油脂价格 1958年5月, 花生油每百市斤统购价47. 60元,统销价57元。1959年
11月, 在调高花生购销价格的同时,将花生油的统购价每百市斤提为51.70元,统销
价63元。1960年12月,随同花生价格上调,花生油的统购价提为64. 50元,统销价提
为73元。 1961年5月,又将统购价提为74. 20元,统销价81元。1964年5月1日,统销
价提为83元。
1965年10月20日,根据国家基本上购油不购料的方针,为进一步贯彻油料收购政
策,鼓励农民售油留饼的积极性,青岛市物价委员会、粮食局对花生油的统购价作了
适当调整,废止有税统购价,将无税统购价由67. 70元高为71元。执行此价后,农民
加工食油向国家交售不再负担税款,一律改为由粮食部门统一缴纳。
1966年1月1日,根据财政部、粮食部关于粮食部门实行国营企业工商税试点的规
定,对粮食部门向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收购植物油,应当由生产队按照实际售价缴
纳工商统一税,粮食部门以植物油收购的价格应包含税价。据此,将花生油的无税价
改为有税价,每百市斤77.20元。
1966年9月1日,除香油在城乡保留适当数量的议价销售,以照顾群众特需外,其
他油脂油料均不搞议购议销。对集体和个人在完成国家统购(包括超购)任务后需要出
售者,实行加价收购。其中,生产队交镶的一律按平价收购;对社员个人出售者,可
在不超过统购牌价20%以内和不高于市价收购。1971年9月,在提同花生统购价格的同
时,将花生油的统购价相应调为每百市斤90元。统销价未动。1972年10月,对社员出
售多余的自食油料、油脂按30%的加价幅度收购。
1979年5月1日,根据国务院规定,对粮食和油脂油料统购价作了调整。其中,花
生油统购价每百市斤提高的基础上,以生产队为单位,全年统算,按实际加权平均统
购价, 再加价50%计价,非食品油脂油料不予加价。因销售价不动而造成粮食经营部
门的政策性亏损给予财政补贴。之后,价格再未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