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改革市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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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活动的增加,以16两为1斤的市制弊端
百出, 给生产、生活带来诸多不便。1959年6月2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统一计量制度
的命令》规定:“国际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保留人民日常生活通用的市制”,
“市制原定16两为1斤,因为折算麻烦,应改为10两为1斤。这一改革的时间步骤,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自选决定”,“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差错,可
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同年10月15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青岛市商
业局、粮食局、供销社等重点单位,贯彻青岛市人民委员会批准的“10两秤推选方案”。
青岛市计量检定所请拨改制经费4万元和所需物资, 并从第五机械厂等单位调集杆秤
制修工人27名组成专业组,分区设点,就地制修10两称。同时,为配合改制工作,印
制“10两称与16两称换算表”及宣传材料,广为宣传。首先,在市南区烟酒、糖茶、
果品行业推行新制,后又在市郊全面推行。在各区商业局、市场管理委员会和各专业
公司派员大力配合下, 所属商店及摊点都积极改制。 至年底,改制工作全部完成。
1961年2月,青岛市计量检定所会同商业部门对商店、市场进行10两秤使用情况检查,
只发现了个别使用16两老称者。对此,进一步予以取缔,以巩固改制成果。至此,市
制改革工作(除中医处方外)全部结束。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公制的普遍采用,中医中药计量单位的改制也势在必行。
1977年4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
勤部《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区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决定从1979年1月1日起,中医
处方用区计量单位由16两1斤的市制改为公制(以下简称“计改”) 。取消“两、钱、
分”,改用克、毫克”、“升、毫升”。新出版的中医中药书刊、药典、规范和教材
计量单位一律采用公制。 1977年6月,山东省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文
件的通知。1978年3月8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转发省革命委员会的通知,并决定由青
岛市卫生局、 计量标准局、 商业局、北海舰队卫生处、青岛警备区卫生处联合组成
“计量单位改革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青岛市计量标准局。同年3月
31日, “计改小组” 成员会议确定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青岛市计量标准局筹备
“宣传提纲”和“计量单位换算表”,市药材批发站负责加工供应各种规格戥秤,市
卫生局、 北海舰队卫生处等单位分别于5月中旬和6月1日起,在市立中医院、市北区
医院所属市场三路、 无棣二路两个门诊部和401医院先行试点。试点单位由院长、医
生和有关人员组成“计改小组”,规定处方一律横写;剂量和计量单位以阿拉伯数码
和“克” 表示;按一钱等于3克,尾数不计,实行处方、称重、计价三核对等各项规
定。 1978年7月12日,青岛市革命委员会召开全市“中医处方计量单位改革大会”,
各级医院、 药材供应单位等230多人出席会议。会后,“计改”工作即在全市推开。
工作结束后, “计改领导小组“又对有” 计改“任务的单位全面进行检查验收。自
1979年1月起,全市范围内的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普遍采用了公制计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