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法制计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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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0月14日,青岛市度量衡检定所依据南京国民政府工商部发布的《度量衡
器具检查招待规则》,会同警察机关进行检查管理,执行“凡民间用器,其长短轻重
大小,与度量衡标准相符者,皆须经过检定烙印,方准使用,否则以违令论。凡发现
市内仍有不符合标准的度量衡器,准许警察干涉,民间告发,按情节进行罚办”。
1939年7月至1944年12月, 伪青岛市政府先后以度量衡的管理发布 “办法” 、
“规则”、“要领”等5项之多,但末设管理机构,度政实际无人管理。1944年12月,
伪青岛市政府社会局拟订《度量衡器临时检定办法》,指定度量衡同业公会选派技术
人员,社会局派员监督,对使用度量衡器实行检查管理。
1947年2月24日,青岛市社会局签发《青岛市度量衡检定所办事细则》。同年3月
15日,又签发《青岛市度量衡检定所会同警察机关、工商团体检查办法》。市社会局
在警察机关及各同业公会的配合 下, 以推选新制,取缔旧杂制,对制造、贩卖和使
用中的度量衡器实行管理,但始终末达到划一度量衡制度、保证度量衡准确一致的目
的。
建国后, 1950年月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发布〈青岛市使用度量衡器管理
暂行办法〉,要求凡使用的度量衡器,限期送青岛市人民政府工商局度量衡检定所检
定,加盖“公、同”字合格印后方准使用。市度量衡检定所以集贸市场商贩用度量衡
器,除定期检查外,还发动商贩订立《遵守度量衡法令》公约,自下而上的层层自和
行管理,由同业公会实行监督。至1954年,青岛市度量衡器已按法定周期实行检定管
理,基本走上制度化、系统化轨道。
从60年代初开始,以商业部门度量衡器的管理实行按行业,以区公司为单位,设
置衡器专(兼)职检定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对所属商店用的度量衡器进行检定
检查管理。对集贸市场上使用的衡器管理,青岛市计量标准局发给各市场管理所一定
的标准砝码,授予一般衡器检校技术,依靠市场管理所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管理。春节、
五一节、国庆节等重大节日,青岛市计量标准局都组织力量进行全面检查。
“文化大革命”其间,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遭到破坏,度量衡器失准严重。
1979年5月30日, 国家计量总局、商业部、轻工业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供
销总社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商业部门计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上级批准,1980年12
月31日成立《青岛市标准计量局市南衡器检修站》,并按区依次设立临时检定点,以
商店、农贸市场逐个进行衡器周期检定。检定合格者,除加盖合格印记外,均挂合格
证, 以便群众识别。1981年8月1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衡器管理暂行规
定》。1982年4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衡器管理的布告》。同年7月,
青岛市标准计量局对市区商业、粮食、物资和纺织工业系统所属各单位在用衡器,逐
件进行登记立卡, 建立检修档案。自1983年4月15日起,凡上述单位送请检定或修理
衡器,均需携带“历史记录卡”,由检定部门或承修单位将检修情况登记入卡,以备
查核。1984年12月,青岛市标准计量局成立青岛市衡器管理所,在全市依法进行衡器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