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推行法定计量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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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2月27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规
定:“采用以国际单位制的7个基本单位、2个辅助单位和19个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
位为基础。同时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选定15个非国际单位制单位,共同组成我国的
法定计量单位。 1984年-1987年间,国民经济各主要部门大体完成向法定计量单位过
渡。 人民生活采用的市制,可延续使用到1990年底。自1991年1月起,除个别特殊领
域外,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1985年4月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政发 (1985) 133号文批转市标准计量局
《关于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实施意见的报告》 的通知,规定:1、从1986年1月1日
起,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及各企业事业单位的公文、统计报表、新印制的各种
票证,教育部门新编的各各教材,报纸、刊物、图书等各种出版物 (古书、文学书籍
不在此例) ,广播电视所用文稿,科学研究与工程技术部门制订、修订的各级技术标
准、计量器具检定规程和检验方法以及新撰写的研究报告、允许在法定计量单位后边
将旧单位写在括弧内。 2、从1986年起,商业、供销、粮食、外贸等部门,应通过试
点逐步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市制单位允许使用到1990年底。3、新设计制造的仪器、
仪表、检测设备及其图纸、工艺文件、操作规程、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等,从1986
年1月1日起, 一律用法定计量单位。4、现在生产的非法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和仪器
仪表,应立即着手进行改制。从1987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
器具和仪器仪表。其中台、案、地秤和木杆秤、竹木直尺,从1986年1月1日起,一律
提案按法定计量单位生产。 5、各厂矿企业、科研、事业单位正在使用的仪器设备,
能通过检修加以调整或改装的尽量调整、改装;不能调整、改装的,要在设备更新时
解决,在更新迫害前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测所得的结果,应该换算为法定计量单位提供
使用。 6、从1987年1月1日起,原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一般工业产品,亦要采用温
室计量单位。7、从现在起,一般不准再进口非法定计量单位的仪器仪表和检测设备,
商业部门不准经销采用英制单位的计量器具和仪器仪表,如有特殊需要须报市标准计
量局审查同意, 并转省标准计量局审查批准。8、标准计量部门和其他部门的有关计
量标准器及其附属设备的改制更新,必须在1985年底完成。青岛市人民政府责成市标
准计量局负责全市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邮政局拨款5万元,作
为改制宣传经费。
1985年下半年,全市各系统都开始积极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工作。市商业局
印发了实施意见,确定在五金、纺织、茶叶店先行试点。从记帐、作价、开单、标价
的各个环节,一律改且法定计量单位。1986年10月23日,市商业局再次发出通知,要
求全市商业系统,凡用市斤(担)、市尺、公分和英制为计量单位的商品,一律改用法
定计量单位。1985-1987年,共举办宣传贯彻学习班113期,受教育者达5000余人次;
放映幻灯1063场,观众达30万人次;播放录像15场,受教育人数约1500余人;编辑和
发行宣传资料4万余册;分发手册、卡片、挂图6000余份,印制商用换算表2000余份。
截至1987年底,全市有2947个企事业单位完成了对非法定计量单位的改制任务,改制
覆盖面达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