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机动车辆交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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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管理,始于80年代中期。1985年12月31日,按照国务院办公
厅转发国家工商局《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精神,市工商局向市人民政府
作出了《关于建立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意见的报告》,建议在沧口区四流中路
中段设立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并提出6条具体意见。1986年7月19日,市工商局、
物价局在向各区、县发出的《关于设立青岛市汽车代销点的通知》中规定:同意在青
岛市生产资料服务公司和6县1区(胶县、胶南、即墨、平度、莱西、崂山县和黄岛区)
物资部门设青岛市汽车贸易中心代销点。并为用户代购计划外新汽车业务。6县1区工
商局代市工商局办理汽车验证工作(使用市工商局验证凭证) 。是年7月28日,市工商
局、公安局、交通局联合制定了《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出售、
购买、串换计划外新汽车、旧机动车辆的单位(不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人办
理验证手续及协商议价、期货交易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等作了规定。
1988年7月2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县 (市) 、区工商局发出了在青岛交通旅社院内
(小白干路162号) 建立青岛市机动车辆交易市场的“通告”中规定:凡在市区出售、
购买、串换各种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进入交易;凡违反机动车辆交易管理
暂行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及没收车辆等处理;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翌年5月22日,市工商局向所辖(市) 、区工商局下
发了《关于加强汽车生产改装经营管理的通知》,就申请销售(含代购、代销)汽车单
位、销售范围、审查核准、试制生产、改装汽车企业、批准证明、证件及办理申请登
记、注册手续等作了规定。是年12月22日,市工商局依据山东省工商局、财政厅下达
的《关于印发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式样的通知》,结合青岛实际制发了
《关于更换机动车辆交易凭证的通知》,并组织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贯彻执行。
1990年6月4日, 市工商局按照山东省工商局 《关于转发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
(1989)105号文件的通知》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国家工商局《印发 的通知》,提出具体贯彻意见:一是青岛市机电设备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贸易公司为青岛市小轿车专营单位,其他单位均不得经营、代购、代销
小轿车业务;二是所辖县(市)、区工商局,要结合企业年检,认真进行一次小轿车经
营情况检查。凡违反该规定者,按超经营范围查处,并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至此,
4年间全市共办理成交各种车辆6839辆,交易额7375万元。其中,属旧机动车4455辆,
成交额617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