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县(市)、区级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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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市区及所辖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中共县、区委员会、人民政
府和市工商局的双重领导,按照国家规定的任务行使职权。
50年代初,市南、市北、台东、台西、四方、沧口及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主要履行反对市场投机、稳定市场物价的职责。至60年代中期,履行管理市场、查处
投机违法行为、管理小商小贩等职责。在“文化大革命”中,市区及县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受到冲击,工作处于停滞状态,只限于取缔自由市场、割所谓“资本主义尾巴”、
禁止农民进城出售自己生产的农副产品等管理工作。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通过拨乱反正,清除“左”的影响,工商行政管理工
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1981年10月,市工商局为理顺业务关系,明确职责,制订发布
了《关于市、县(区)业务工作分工的暂行规定》,所辖县(区)工商局按照《规定》的
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至80年代末,所辖县(市)、区工商局依照国家规定
的工作任务,重新确定了工作职能,主要职责大致有8项;(1)管理集市贸易,维护市
场经济秩序;(2) 企业和个体户登记管理;(3)商标、广告管理;(4)经济合同管理及
仲裁;(5)打击投机倒把活动,查处假冒伪劣商品;(6)监督检查机关、团体、部队、
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违法活动,制止商品流通中的不正之风;(7) 指导挂靠县(市)、区
学会、协会的工作;(8)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工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