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二节 经纪人管理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工商行政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article/79/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article/79/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1929年,青岛市政府向附属各机关转发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交易所法》,就有 关经纪人呈请工商部批准注册、经济人条件、违禁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青岛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从稳定市场物价出发,把经纪人作为“牙记”予以取缔, 禁止其交易活动(1954年10月4日,市商品交易所曾对经纪人代私商购买电石66桶,非 法获取佣金440万元,给予罚款117万元处分) 。此情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后期。1989 年9月, 市工商局为发挥经纪人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发了《关于经纪人中介服务登记 管理通告》,强调凡从事商品中介服务活动者,必须向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申请登 记,经批准领取“商品交易中介服务许可证”。同时,制发了《关于交易员(经纪人) 服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经纪人性质、条件、从事交易方式、交易成果、交易佣 金等作了具体规定,并于同年11月,向市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企业发出了《关 于进一步加强经纪人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至1990年,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按照 《规定》 和《通知》 的要求, 经审查批准经纪人127人。是年底,全年商品成交额 286.3万元,实现交易管理服务费1950元,占成交额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