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纪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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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年,青岛市政府向附属各机关转发南京国民政府公布的《交易所法》,就有
关经纪人呈请工商部批准注册、经济人条件、违禁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青岛解放后,市人民政府从稳定市场物价出发,把经纪人作为“牙记”予以取缔,
禁止其交易活动(1954年10月4日,市商品交易所曾对经纪人代私商购买电石66桶,非
法获取佣金440万元,给予罚款117万元处分) 。此情况一直延续到80年代后期。1989
年9月, 市工商局为发挥经纪人的中介服务作用,制发了《关于经纪人中介服务登记
管理通告》,强调凡从事商品中介服务活动者,必须向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申请登
记,经批准领取“商品交易中介服务许可证”。同时,制发了《关于交易员(经纪人)
服务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就经纪人性质、条件、从事交易方式、交易成果、交易佣
金等作了具体规定,并于同年11月,向市区及县(市)、区有关部门、企业发出了《关
于进一步加强经纪人中介服务管理的通知》。至1990年,青岛市商品交易管理所按照
《规定》 和《通知》 的要求, 经审查批准经纪人127人。是年底,全年商品成交额
286.3万元,实现交易管理服务费1950元,占成交额的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