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采购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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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对采购人员的管理, 始于50年代后期。1956年1月,市工商局加强了对五
金、交电两个行业外地采购人员的管理控制。凡采购五金、交通电工器材,必须持当
地业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物资外运,必须持市工商局发给的准运
证明。 同时,还加强了旅栈和托运单位的监督管理。至6月底,共批准采购外运新、
旧五金交电器材64批(次) 。次年7月12日,向市区和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发
了《关于外地采购人员的管理情况和今后的意见 》 。 是年秋, 青岛市人委印发了
《关于外地采购单位来本市采购商品的暂行规定》,就外地采购人员按证明采购商品,
外地采购人员登记;不准抬价、压价、抢购;禁止公私合营企业、小商贩、经纪人在
零售市场套购倒卖;建立采购单位汇报制度及违禁查处等,作出了规定。市工商局按
《规定》,组织市区、崂山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翌年秋,市工商局向市
人委提出了《关于当前五金、交通器材市场情况的报告》。至是年底,已查获29名外
地采购人员违反规定,套购、骗购交通器材和五金工具等45种商品,价值14.43万元,
分别作出退货、收购等处理。
1959年5月, 市工商局、商业局依照市人委发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采购工
作的几项规定》,向所辖市公司、批发站、市场管理所发出联合通知,并提出具体贯
彻意见:(1) 凡来青岛采购、加工协作人员,均应事先到青岛市市场管理所办理登记
手续,未经登记介绍,各批发站不得接洽,亦不得事先将物资供应情况与能否供应意
见,向未经介绍的外地采购人员透漏。(2) 外地采购人员食宿,均由青岛市市场管理
所统一安排,各批发站一律不得留住外地采购人员。(3) 各批发站不得为外地采购人
员代购或介绍采购物资等。 1960年6月26日,市工商局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
议精神和山东省商业厅印发的《关于改进和加强外地采购管理的意见》,制发了《关
于对来本市采购、加工、协作、催调等人员进行登记的通知》,就驻青外地采购人员
名单列表备案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中共青岛市委、市人委按照“全国
一盘棋”的精神,加强了对外地采购人员整顿管理,成立了青岛市外地采购人员整风
领导小组,市委书记处书记周化南任组长,下设办公室(在市法院办公),由市公安局、
法院、 工商局、商业局、物资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于7月上旬开始,按照市工商
局提供的200余名外地采购员名单, 划分20个学习小组,统一集中进行整风学习。经
整风办公室审查, 对100余名有一般性问题的采购员,提前结束学习,退出整风学习
班; 对近100名有严重问题的采购员,通知其单位派人领回,由所在单位给予处理。
自此,乱采购风有所收敛。此外,还依照规定,为采购员单位办理了驻青办事机构登
记手续。1961年底,全市已批准登记采购人员达2232人(次) ,加工订货554人(次),
调运物资336人(次);审查不予办理采购手续的221人(次);查处违反规定案件81起。
1963年,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下发的《关于改变物资外运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改
变了物资外运办法,除对外地采购、加工、修配、协作人员和采购资金的管理及到青
岛市市场管理所登记外,原凭工商局证明外运物资的规定即予废止。
“文化大革命”时期,对外地来青采购人员的监督管理,一度因受干扰而停止。
直至1975年春,市工商局依据山东省商业局《关于制止农村社队企业采购人员盲目进
城的报告》和市革委会发布的《加强外地采购人员管理通告》要求,就外地国营工厂
企业来青采购物资、推销产品、招揽加工业务进行了调查。此间,全市旅店住宿外地
采购推销人员达3199人, 占全市旅客人数的61.8%。翌年秋,市工商组织力量,对30
余个旅店进行了多次夜间检查。至年底,全市共检查了外地采购人员5720人(次),重
点审查828人, 并组织临时学习班,进行职业须知和政策法规教育。同时,市工商局
还主动与毗邻地区加强协作,派人至烟台、昌潍、淄博地区所属27个县,在当地政府
与工商行政部门协助下,与工业、商业、供销、物资主管部门沟通情况,研究驻青人
员单位名册,由常驻青岛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查,报请市工商局审查批
准, 集中安排住宿,编组学习。市工商局还会同市人民银行向市内5区银行办事处,
市场管理所下发了《关于加强采购资金管理的联合通知》,凡外地国营、集体企业和
农村社队来青采购,或汇给青岛市企业、事业单位的采购资金,需经市工商局审查盖
章,方能在银行中开立采购帐户,或办理结算支付。至70年代末,外地企业始设立驻
青办事机构,并按规定申办登记领照。从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终止对采购人员的
监督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