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查处假冒劣质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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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5月, 青岛市工商局配合市商业、卫生等有关部门,开展了伪劣药品大检
查,发现宏仁堂药店(系北京宏仁堂分号)大量销售变质、失效伪劣药品,擅自抬高药
价, 私自销售被停止出售的药品,情节严重。次年8月16日,经市财委批复,给予宏
仁堂罚款1万元处理。
1980年,市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轻工业部《关于严肃处理贩卖冒牌卷烟,采取
有力措施堵塞漏洞的联合通知》精神,提出加强卷烟市场的管理措施,并转知青岛卷
烟厂和印刷厂遵照执行。1982年秋,工商总局、商业部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出售冒
牌走私手表的联合通知》。市工商局除按《通知》规定转发了商业有关零售批发单位
执行外,并确定“利群物资信托商行”为收购、处理冒牌走私手表等物资单位。翌年
11月28日,市工商局又向市纪委写出了《关于金口路五金交电商店擅自安装和销售冒
牌自行车的案件报告》,将金口路五金交电商店安装经营“杂牌”自行车 (销往农村
社队工商业1200辆,内冒青岛大金鹿自行车450辆)一案,移交给市公安部门查处。
1985年,青岛市市南药材批发部,非法与福建晋江陈埭保健食品厂签订合同,为
其代销伪劣药品“消积灵冲剂” 150箱,“五味子冲剂”70箱,被查封时已分别销售
91箱和50箱, 获利8493元, 并接受报酬费2000元。据此,除没收福建方面被查扣的
13858元货款,罚市南药材批发部5000元外,将其剩余79箱伪劣药品全部销毁。
1987年,市工商局依照山东省工商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查处制造和销售假
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通知》的精神,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358起。其中,
已立案查处80多起, 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达450多种,包括白酒121万瓶,啤酒147.9万
瓶,饮料25万瓶,罐头38.5万瓶,食品1.2万公斤,卷烟9361条,化肥224.4吨,农药
(含禁用农药) 188.5吨,粮种253.5吨,医用药品3.02吨,录音带1.2万盘,非法印刷
品1万多册, 假冒商标标识688.84万张;贪污销毁各种有害酒13.6万瓶,并处罚款18
万余元。 次年3月,市委、市人民政府召开了全市打击假冒骗违法犯罪活动专项斗争
动员大会。会后,副市长胡延森作了电视讲话。市工商局与市人民检察院、中级人民
法院、 市公安局等8部门按大会部署和电视讲话精神,联合制发了《严厉打击制造假
冒伪劣商品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告》,并抽调59人组成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
市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所辖县(市)、区也相继成立了专项斗争办公室。仅一
个半月时间,就查获假洋河、假茅台等各种白酒、劣质啤酒634544瓶,过期变质罐头、
海产品、 食品、劣质香油及淘汰假西药、中药、禁用农药、劣质化肥、假粮种83634
吨,非法印刷和假冒商标标识1.52亿张,塑料包装袋20677公斤,残次零部件价值231
万元,均视情进行了处理。在检查的148个违法单位中,国营单位90个,占61%。特别
是印刷行业违法行为严重, 青岛塑料复合厂自1987年以来,非法印刷商标标识达1.4
亿多张,还私销他人商标标识,非法获利15万多元。
1988年1月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山东省查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暂行
规定》。市工商局依照《规定》的精神,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逐步转向以查假烟、
酒、饮料、日用工业品和化肥、农药、种子等农用生产资料为重点。至1989年底,全
市查处各类假冒案件230起, 销毁主要假冒、劣质商品中有各类名牌白酒、饮料11.7
万瓶,烟384条,电视机1098台,电冰箱5050台,录音带10.5万盘,化肥501.8吨,农
药14.8吨,种子7.8吨,假银元1449枚,假冒商标标识4078.7万张,总值达201万元。
1990年春,市工商局与市消费者协会根据消费者投诉和外地旅游客人举报,突击检查
了青岛火车站和中山路一带部分商店经营1000多袋海产品的质量问题, 共抽查5个品
种39袋海产品。袋装掺假海产品,虽然外包装精美,但所用包装袋无厂名、厂址,无
生产日期,也无保质期,只印有“青岛特产”、“馈赠佳品”等字样,且由国营、集
体和个体摊点代销。此期间,市南区工商局与市南区消费者协会依据市工商局和市消
费者协会《关于严厉查处伪劣商品,加强海产品市场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将查出的
袋装伪劣海产品在中山路南端举办展览, 展出44个国营、集体和个体摊点经营的8个
品种30多个规格,价值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