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打击投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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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6年5月, 青岛市政府市政公报曾载有《稽查进口货物运销暂行章程》,就内
河与进口货物运输作了有关的规定。 至1948年2月,青岛市政府还公布过南京国民政
府修订的《黄金、外币、买卖处罚条例》,规定了金钞、黑市买卖、携带部分出入国
境等处罚、裁判的条款。
青岛解放后,市军管会于6月13日发布了《禁止金、银买卖流通的布告》,6月30
日颁发了《严禁金银、美钞非法货币流通的通令》。市工商局按照《布告》和《通知》
的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了金银、美钞市场的整顿管理,扼制金银进入流通领域。
1954年7月, 市工商局查获青岛私营民兴合记铸造厂套购国家原铜料2131斤,紫铜丝
820斤(每斤牌价1.48万元),不经批准,擅自出售紫铜丝542斤,售价每斤3.1万元(旧
人民币) ,非法获利880.75万元,利润率高达110%,青岛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罚人
民币300万元。 1959年,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委物资管理规定,在市内沧口区南渠设立
物资检查站,履行物资外运监督检查职责。凡从青岛外运物资,均由市工商局开具外
运物资证明,经检查站验后方可外运。
1962年,市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对票证非法交易活动进行了4次围剿。经检查,
贩卖票证人数由年初2000人左右减少到500余人。之后在群众和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
又进一步查处了投机违法案件。 至年底,全市已查获各类投机违法、违章案件16512
起, 其中属政法部门立案侦破的经济违法案件298起; 查获的主要物资, 一类的占
31.2%,二类的占26%,工业品占27.6%,票证占9.4%,其他占5.8%。1963年2月19日,
青岛市打击投机倒把、整顿集市贸易领导小组成立,市区及县也相应成立了组织。市
工商局遵照中共中央《关于严格管理大中城市集市贸易和坚决打击投机倒把的指示》
和国务院《关于打击投机倒把和取缔私商长途贩运几个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精神,同市打击投机倒把办公室、公安局等部门密切配合,作了两次清理取缔。至是
年底,全市查处各类违法、违章案件11695起。1964年11月26日,市委副书记周化南、
常务副市长孙刚召集有关部门汇报研究了市场情况和严厉打击投机倒把活动的问题。
即时作出指示,选择典型的大案、惯犯,抓紧核实材料,争取12月中旬,大张旗鼓地
公开处理一批。市工商局按指示要求,除分析投机倒把活动现状之外,并向县(区)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传达贯彻。 1965年1月22日上午,由市政法机关在市工人体育场,召
开全市2万人参加的宣判大会,分别判处投机倒把分子无期徒刑1名、有期徒刑4名。1
月底,有654名投机倒把分子,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坦白交待自己的问题。
至此, 全市查处投机倒把案件119起。其中,贩运粮食、油料、工业品34起,倒卖票
证62起,雇工、包工、搞地下土木建筑和吊拉工程16起,私设地下工厂、搞地下运输
2起, 贩卖黄金3起,贩卖私宰耕畜与贩卖毒品2起。查获的财物包括人民币、银元、
美金、金戒指、粮食、布、布票和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用品。在查处的案件中,
已判刑7名, 劳动教养11名,戴投机倒把分子帽子3名,遣送原籍监督劳动3名,转当
地公安机关处理的10名。
1976年, 市工商局以检查港口为重点,首先进行了9个车站、码头的调查,发现
大量农副产品外流。 去上海客轮航次装运花生米七八千斤,苹果2万余斤。因物资地
区差价较大,长途贩运投机倒把活动随之增多。另外,还配合全市“双打” (打击投
机倒把、打击贪污盗窃) 斗争,发出了《关于打击资本主义势力,积极配合“双打”
斗争的通知》 ,并举办市、区及县工商局办案人员学习班,向有关部门提供了500余
份投机倒把线索的材料和12份案例,协同有关部门召开召开批斗大会、宽严大会等10
余次。 查处投机倒把案件67起,其中,1000~10000元大案14起,万元以上3起,由司
法部门逮捕法办6起, “戴坏分子帽子”3起,依法拘留2起,没收罚款56起,罚没金
额15.5万元,查获钢材180吨、水泥500吨、汽车1辆、柴油机1台、打铆机24台和生活
资料1宗。
1981年,市工商局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查私
活动的指示》,于11月30日至12月3日召开了县(区) 工商局办案人员经验交流会,总
结了7条办案经验。 仅11个月,全市就查获投机违法案件98起,罚没非法所得和收缴
截留利润93.6万余元。 查处案件中,属国营、集体工厂企业单位91起,占92.3%,罚
没金额93万元, 其中属于字号企业的占95%以上。 翌年, 又遵照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严惩犯罪活动的决定》,于1982年5月8日在胶南召开了县(区)工
商局长碰头会,提出打击查处倒卖国家计划物资、走私贩私、倒卖外货案件及查处建
筑行业非法包工和为投机违法分子提供银行帐户、支票、代出证明、代开发票、代订
合同等内外勾结案件。同时,确定各县(区)工商局建立经济检查科,履行案件查处和
指导办案的职责。是年底,全市查处重要经济违法案件137起,罚没金额145万元。其
中, 万元以上大案51起,占查结案件37.2%,国营、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违法案件92
起, 占查结案件65.9%;罚没金额126万元,占罚没款总数的86.9%;查结拼装倒卖汽
车案27起、汽车516辆。青岛交通监理所1980~1984年,利用交通监理款,先后购进、
无偿调入和无偿索取新旧及报废汽车57辆转手倒卖, 非法牟利11.77万元。在市纪委
的支持下,市工商局会同青岛市审计、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由市工商局没收其非法
所得。青岛沧口区大枣园汽车修配厂,利用汽车零配件(包括残、次、废件)非法拼装、
倒卖汽车323辆,牟取暴利57.95万元,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从宽没收其部分非法所
得30万元,上缴国库,吊销其营业执照。
80年代后期,市工商局把查处社会上经济违法案件,同查处企业经济违法案件结
合进行,以侧重查处破坏国家计划、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走私
贩私和倒卖有价证券和无价票证案件。至1986年,全市查处各类经济违法案件8639起,
上缴罚没款132.61万元,其中,1000元以上大案要案169起,已结案144起 (包括万元
以上32起、贩卖粮票大案2起)上缴国库罚款117.78万元。查获倒卖物资有汽车、钢材、
工业品、 外货、 石油、 化肥、黄金、白银等物品。1987年9月16日,国务院发布了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市工商局按《条例》精神把打击重点放在惩治“官
倒” 上,并于1988年9月设立了13部举报电话,接群众举报电话267次,收举报信202
封, 大都涉及到“官倒”、“私倒”。青岛保温材料厂在1987年9月伙同建材公司供
销处, 将计划内高压聚乙烯110吨倒卖给浙江金华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和南昌西湖装
饰公司,非法牟利21万元。此案报道后,被列为全国首批“曝光十三大案之一”,由
市工商局没收其非法所得,上缴国库。山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深圳泰山贸易公
司伙同鲁兴企业有限公司于1987年10月间,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搞假出口,非法
牟利120万元。 核实后, 从深圳泰山贸易公司非法牟利110.98万元中没收70.98万元
(外汇差价10万元,由外汇管理部门处理) ,并处罚款2万元;没收山东省五金矿产进
出口公司非法所得并处6万元罚款;没收鲁兴实业有限公司非法所得“佣金”1万美元。
1989年,市工商局把查处经济违法案件的重点放在转手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上,
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至年底,全市立案查处投机违法、违章案件4284起,交司法
机关惩处3起。查结非法牟利1000元以上大案252起,其中,倒卖重要工业品生产资料
121起,占大案要案总数48%;倒卖生产资料81起,占32%。共罚没金额289. 47万元。
比上年增长31.6%,为受害单位挽回经济损失457. 45万元。1990年,全市又查处投机
违法违章案件1697起,已查结大案246起,其中获非法利润1000~10000元185起;1~10
万元以上48起;其他案件13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7起。查处的主要物资有钢材、
汽车、电动机、有色金属、汽油、柴油、水泥、煤炭、录音机、录(放)像机等。罚没
金额232万元,为受害者追回金额118万元。在查处案件中,属国营企业30起,集体企
业106起, 机关、学校等单位6起,个人案件104起,分别占总数12.2%、43.1%、2.4%
和42.3%。与上年比较,国营、集体企业单位呈下降趋势,个人案件增加8.6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