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打击走私贩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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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期,粮食供应紧张,走私贩私粮食严重。1954年5月8日,制定了《查
缉粮食走私暂行办法》,市工商局按照《办法》,加强粮贩管理,坚持运粮准运证制
度,遏制粮食外流,缓解粮食市场供应紧张局面。
1958年,市工商局按照青岛市查私领导小组部署,进行了洋货全面登记。至年底,
全市已登记4819笔,估值53.13万元,属委托拍卖店自营的2415笔,估值26.47万元;
委托寄售的2127笔,估值24.2万元;华侨学生拥有277笔,估值2.45万元。
1963年11月12日至12月9日,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查获的投机倒把分子17人,
连同在押的14人,共31人。其中,属倒卖票证的14人,长途贩运工艺品和油、茶重要
农产品的8人, 私设地下工厂、地下包工、地下运输7人,贩卖黄金2人。投机贩运物
资计有布票16万尺、纸烟4万盒、茶叶2000斤、铜700斤、黄金7.5两。
“文化大革命”期间,此项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1970年2月5日,在贯彻中共
中央《关于反对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指示》时,曾强调凡未经市工商局登记发照的
商店、工厂、运输队、基建和维修队的生产经营,都视为投机倒把活动,加以打击取
缔。 70年代中期,市场私贩进口外货日增,查案工作逐步恢复。1975年4月,市工商
局又设立了口岸检查站。
1980年5月2日,山东省工商局等3部门转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海关总署、
工商总局《关于坚决打击重大走私和投机倒把进口物资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市工
商局、青岛海关依照《通知》,查处了青岛化工机械厂派员去广州买生产设备,借机
购买电子计算机、录音机、手表等案件,给予通报。将其私购的15台电子计算机,由
市工商局罚款1300元; 私自购买录音机、手表,由青岛海关追缴关税465元。随后,
市工商局按照工商总局等5部门《关于禁止收购、 出售、转录进口录音带、唱片的通
知》精神,于10月20日提出贯彻意见,并组织县(区) 工商局执行。次年2月,市工商
局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和走私活动的指示的几点意见》,
强调县(区)工商局要依靠和发动群众办案,对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案的有功人员
要按《对检举投机倒把活动有功人员奖励的试行办法》给予奖励。同时,依照国务院、
中央军委1981年3月27日颁布的《关于坚决打击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于7月16日向
中共青岛市委、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市纪委、市财贸委员会、工商总局作出
了《从当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看到的几个问题的报告》 。8月12日,市纪委给市工
商局写了题为“要勇于履行职责、大胆进行管理”的指示信。17日,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办公会听取了市工商局查处违反规定情况汇报。随后,市工商局按照市人大常委会
指示,对违反法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于9月5日写出报告。重点反映了青岛造船厂等一
些国营、集体企业,不经批准,擅自经营外货等走私贩私问题,并建议在全市范围内
开展政策宣传教育、 检查整顿、严格管理的意见。至9月底,已查获倒卖走私进口物
品案件277起,倒卖金、银案件32起。查处物资有电视机2台、录音机58台、电子计算
机2台、 手表1449只、黄金0.296两、白银135.053两及其他物资一宗。倒卖外货的人
员中, 职工、干部和现役军人,约占60%。之后,市工商局按山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等9部门 的通知》,向所辖
县(区)工商局发出补充通知,并于10月召开了县(区)工商局长会议,重点研究经营外
货单位的政策教育和调查摸底。市南区工商局相继召开了百货、交电、五金、土产杂
品等24个单位的座谈会,发现在申请经营外货的12家中,批准的只有2家,其余10家,
9个月内就擅自购销尼龙袜、 尼龙布、尼龙衣、自动伞、录音带、高档录音机、电视
机、照相机、高级手表等总价值达90余万元的物品。据此,市南区工商局视情进行了
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