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市级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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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后,市工商局依据市军管会、市人民政府的指示,扶持私营工商业恢复
和发展生产,反对市场投机,稳定物价,协调公私关系、行业关系,改造批发商,对
资本主义工商业、手工业、小商小贩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开展“五反”运动,代表政
府指导工商联、同业公会工作,平抑市场物价,促使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基本完成
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后,工商行政管理任务缩小,其职能为对私营工商业监
督管理、市场管理、打击投机倒把、管理合作店(组)、企业登记、商标注册等。
“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工商行政管理机构遭到冲击,工作陷入瘫痪。企业登
记、商标注册全部停止。1968年12月市工商局革委会成立,进行市场管理、查处违法
行为。
1979年5月, 市革委会在贯彻国务院《关于成立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通知》时,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性质、任务作出了规定。1980年春,市工商局对机构、职能进
一步作了具体规定,至1984年,其职能已扩大到“七管”(市场、企业、商标、个体、
合同、外资管理)、“一打”(打击投机倒把)、“一制止”(制止违法行为)。
1990年秋,依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完善市政府各部门职能和制定市政
府各部门首长职责通知》,重新修订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职能,其任务是:“贯彻执
行党和国家的经济政策、法律和法规,依法确定各类工商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
业户的佥地位,监督管理或参与监督管理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检查处理违法、违
章行为,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证社会主义有计划
商品经济的发展。”并由此形成了《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任务和工作职责》
14条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职责》1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