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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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解放初, 案件管理没有统一规定, 均由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行掌理。
1963年9月,市工商局制定了查案审批权限和处理手续制度。到1973年5月,又根据国
务院有关查处违法违章案件指示精神,重新修订这一制度,使案件管理趋于统一化、
制度化,做到了件件有着落。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渐强化了案件管理。1987年通过印发国家工商局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投机违法违章程序(试行)》及其《实施细则》,对案件管理
又作出了补充规定,即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检查、当事人主动交待、
上级领导交办案件,有关部门移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中发现的案件,都要严格
按程序办理。凡立案调查,由先查获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如需发案地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配合协助,可商请给予支持;涉及几个地区的案件,可报市工商局统一组织、
协调办理;两个以上县(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查处的案件,均按“在先原则”
办理;管理案件发生争议,由市工商局出面协调或指定一方办理;涉及市外包括省内
外地域案件,一方不宜查处的,由市工商局报请省或国家工商局协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