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查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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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1年11月,青岛市政会议公布了《青岛市管理药摊暂行规则》。1946年,又公
布了《青岛市警察局管理行商规则》。其间,青岛市还曾公布了取缔物资、冷饮料、
物价等规则和办法。
建国后, 至1963年9月,青岛市工商局依据国务院《关于制止市场管理工作中违
法乱纪行为的指示》和《山东省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规定,制发了《关于投机违法案
件审批权限和查获处理的手续制度》。
1973年5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处理投机违法活动若干
具体问题的规定》精神,重新制定了《关于处理投机违法案件的权限和手续制度暂行
规定》(试行草案)。
80年代中期,市工商局在贯彻山东省工商局《关于检查处理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
规案件的工作规程》 时,提出了实施意见。规定:立案、销案,凡个人非法获利100
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00元以上均应立案;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含1000元) 经济违
法案件,由县(区) 工商局长审查批准,7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已构成经济犯罪、
移交司法部门的案件,移交后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销案与立案权限同,县(区)
工商局长批准撤销的案件,要在10天之内报市工商局备案。案件处理,凡个人非法获
利1000元以上、 不足3000元,单位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案件,由立案县
(区)工商局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报市工商局备案。个人非法获利3000~10000万元,单
位非法获利1~5万元案件,报市工商局审批后,由县(区) 工商局下达处理决定。贩卖
粮票1万斤以上的案件处理, 也照此办理。个人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
万元以上,以及当地难以处理的案件,县(区)工商局报市工商局审批的同时,抄报山
东省工商局,经市工商局批复后,由县(区)工商局作处理决定。凡经县(区)工商局批
准立案登记的大案,要在批准之日起3个月之内查结,如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间,
由局长提出意见报市工商局审批,一般不得延长结案时间。对冻结银行存款、查封物
资案卷整理也作了具体规定。1988年市工商局又向县(市)、区工商局印发了山东省工
商局《关于实现办案制度化、规范化的意见》。次年,依据省工商局《关于查处经济
违法违章行为工作实行条条领导为主的若干问题规定》,补充了备案与审批制度:凡
查获利额1万元以上的案件, 报省工商局备案;获利10万元以上案件,报国家工商局
备案。没收财物

价款和罚款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工商局审批,报省工商局备案;
10万元以上和直接涉及现任县级职务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报省工商局审批。属于个
人投机违法案件,非法获利3000元以上,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报市工商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