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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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青岛市工商局查处农村社队入市承包工程案件46起,其中属批评教育的
16起,转当地处理的19起,处以罚款或没收非法所得的11起,罚没金额5.65万元。翌
年,市工商局革委会在作出的《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试行意见》中规定:如发现任何
一方有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转包渔利、倒卖合同或有意逃避管理等违法行为者,除
责成其赔偿对方损失外,应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没收非法利润、罚款等处分。
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转政法部门惩处。1980年10月16日,市工商局向全市机关、团体、
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发出了《关于防止利用经济合同违法牟利的通报》,指出:青
岛市有些单位与外地工商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中,虽订有经济合同,但订而不行、行
而不严,徒具形式。1982年4月,查处部分工商企业与农村社队套购棉纱200余吨,价
值达100余万元, 加工成品高价出售或直接倒卖的问题。核实后,视其情节进行了处
理。
1983年4月, 市工商局根据外地生产厂家反映,查到一名叫“庄伟”的人,伪称
“青岛服装商场” 采购员,与上海5个羊毛衫厂、扬州皮鞋厂、南京皮毛制品厂等签
订13份假合同,价值33万元,所签合同,均系假人名、假名称、假帐号、假地址、假
电话等五假合同。 据此,以“利用假合同和无效合同非法牟利”通报全市。1985年5
月,青岛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认真贯彻“经济合同法”推行合同制的通知》规定:
自1985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实行凭《法定代表人证明》、《法人授权委托
书》签订经济合同制度。市工商局按照《通知》精神,发出了《关于开展一次经济合
同检查工作的通知》,并相继在全市工商企业范围内,开展经济合同大检查。至1987
年,全市已查处违法经济合同案22起,违法金额162万元,非法牟利68137元,罚没金
额11.3万元。 同时,依法为当事人追回货款898万元。崂山县李村镇华光村一名归国
华侨开办的“青岛华光股份有限公司” ,与淄博市临淄区桓台供销社签订购销1万张
印度尼西亚三合板合同,需方按规定预付42万元货款。经崂山县工商局调查,该公司
根本无此货源。据此,依法帮助桓台供销社追回全部货款。此后,市工商局于1988年
6月,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经济合同暂行规定》和省工商局等5部门下
达的《关于在全省企业中开展清理经济合同的通知》,组织全市工商企业开展清理经
济合同纠纷案活动。通过组织指导、企业自查、领导小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验收,
全市清理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1998起, 争议金额2397.1万元。将清理出的793件经济
合同纠纷案,分别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105件,争议金额291.6万元;主管部门帮助
解决83件, 争议金额284.7万元;申请仲裁机关解决288件,争议金额600.1万元;起
诉法院处理260件, 争议金额992万元;待处理57件,争议金额228万元。次年,全市
又确认无效合同84份, 处理违法合同案9起,移交司法机关处理18起。1990年,组织
检查各类经济合同58173份, 合同金额185858万元。 其中不合格合同4244份, 金额
33777万元,确认无效合同149份,无效合同金额31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