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案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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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经济合同仲裁源于70年代末, 1979年6月16日市工商局按照市革委会发布
的《关于加强工商商农之间合同管理的通知》精神,分步骤开展了经济合同仲裁活动。
1980~1983年, 以宣传执行合同制为重点,组织筹建了仲裁组织,但申请合同纠纷仲
裁案甚少。从1984年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展开合同纠纷案仲裁工作。是年,
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26起, 调解6起,裁决20起,争议金额287. 5万元。次年,受
理合同纠纷案件127起, 争议金额1229.4万元,结案94起。1986年市工商局提出在全
市范围内开展“三个坚持、四个一样”竞赛活动,即办案中坚持认真调查研究,坚持
法制宣传和思想疏导,坚持适用法律一视同仁;生人熟人一个样,态度好坏一个样,
本地、外地企业一个样,国营、集体、个体一个样。1987年初,青岛市及区工商局经
济合同仲裁委员会根据国家工商局和山东省工商局的意见,着重就仲裁机构、案件仲
裁进行自我检查和相互检查。经全省检评结果,青岛市平均得分78.3分。得85分以上
的有胶州市、 平度县、即墨县、市北区、市工商局、莱西县、崂山县等8个单位。翌
年6月6日,市工商局制定了《经济合同管理工作评比条件》,具体规定:(1) 受理案
件数与实际结案数要在70%以上。(2)案件定性准确,处理得当。(3)法律文书规范化。
(4) 结案后的回访工作以及协查工作坚持得好。市区及县(市)、区工商局于1989年按
照上述评比条件,进行了年终评比,经市工商局综合平衡,向省工商局推荐胶州市等
6个集体为先进单位。1990年3月12日,山东省工商局公布了1989年度全省经济合同仲
裁工作达标先进单位,青岛市的胶州市、胶南县、平度市被评为一等奖,即墨市、市
北区、 崂山区为三等奖。是年,调解仲裁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已猛增到18381件,比上
年同期1391件增12.2倍, 结案率达99.5%。1986年~1990年,全市受理经济合同仲裁
案件20188件、争议金额13993万元、处理案件20096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