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仲裁组织 资料库:青岛市情资料库 章节:工商行政管理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article/62/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b2/section/34/article/62/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青岛市未设置经济合同仲裁组织以前,市工商局依据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合同仲裁程序的试行办法》,从1980年12月起,对合同纠纷案实行二级 仲裁制,即所辖县、区工商局负责一级仲裁,市工商局负责二级仲裁。工商行政管理 所只负责合同纠纷案的调解、移送,不承担仲裁任务。仲裁工作由市、县(区)两级工 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仲裁小组执行;仲裁小组由市、县(区)工商局负责人或主管合同工 作负责人担任组长。至1982年,青岛市及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仲裁小组相继成立,并 开展工作。 翌年8月22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 设立国家工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依照《条例》的规 定,青岛市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于1984年1月成立,所辖县(市) 、区工商局也 相继成立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两级仲裁委员会根据地区人口和管理职能分别配备了 相应仲裁员和书记员。 1987年, 山东省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和国家工商 局颁发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规定,决定各县(市)、区工商局经 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在其辖区内设立派出仲裁庭。派出仲裁庭按经济区域所在地工商 所为基础设置,设庭长、仲裁员和书记员,同时规定,所辖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 同仲裁委员会有权办理派出仲裁庭管辖的案件;派出仲裁庭认为自己不宜办理的案件, 可以报请县(市)、区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办理。1988年,市工商局进行派出仲 裁庭试点工作。至年底,全市县(市)、区已派出仲裁庭38个。翌年增加到41个,并开 始办案。 80年代末,青岛市、区两级仲裁委员会和派出仲裁庭,坚持以为企业服务和治理 整顿经济秩序为原则,依法协助企业清理“三角债”帮助企业走出低谷。共清理各类 “三角债” 4005.6万元, 通过仲裁手段解决3301万元,以行政手段协同当事人追回 “三角债” 704.6万元。1990年12月26日,为强化仲裁职能,成立了“青岛市建筑市 场经济合同仲裁庭”,以市工商局合同处牵头,专门清理建筑工程方面的拖欠款。是 年, 派出的仲裁庭已发展到184个,占188个工商所的97%,基本达到庭所合一,职能 到位。